原标题:法律宣传|职业病“私了”未必能了
【基本案情】
员工职业病治疗过程中劳资双方达成私了协议
阳某、陈某、张某、伍某、代某5人曾先后入职L宝石厂(由香港L公司与某经济发展公司共同设立),从事切粒工作,工作中接触较多粉尘。
2002年前后,5人以及同厂的多名工人相继被诊断为尘肺病。2003年开始,L宝石厂开始向外地搬迁,此时,多数职业病人尚在持续治疗中,并未鉴定劳动能力等级,部分患者甚至尚未进行工伤认定。多名职业病人为治疗及后续保障问题与厂方交涉。
最终,经当地相关部门介入调处,L宝石厂与多位职业病人签署了赔偿协议,约定按照各职业病人当时的病情分别一次性支付赔偿款,并明确约定患者领取此赔偿款后,即表明厂方对患者“造成的所有损害(含工伤赔偿待遇,此后治疗,诊断晋级,病情加重,死亡等),一次性全部(含可能产生的所有赔偿项目)赔偿完毕”,患者即与厂方“终止和永久不再以任何形式发生经济纠纷”“永久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向厂方及其关联企业“提起任何赔偿要求及诉讼”。此协议签订后,L宝石厂如约将相应的赔偿款支付给各职业病人,阳某、陈某等5人领取赔偿款后也如约离职,返回四川及重庆老家。
职业病致残等级获认定
员工依法维权重新索赔
2004年,L宝石厂完全搬迁至新址,并先后注册成立新的宝石生产企业L1公司和L2公司。搬迁过程中,L宝石厂外方投资企业香港L公司还与中方合作方某经济发展公司签署了一份协议,约定今后L宝石厂一切债务均由香港L公司承担,且因此引起的诉讼均由L宝石厂所在地法院管辖,同时L1公司书面承诺自愿代香港L公司承担L宝石厂在经营期间和搬厂前后发生的所有债权债务(含依法直接支付职业病赔偿的款项),另外,根据L宝石厂另一名职业病患者的诉讼结论、已生效的判决认定:L1公司与L2公司实际上为同一公司,属公司人格混同。
2012年开始,阳某、陈某等5人相约再次到职业病防治院进行职业病诊断,结果5人分别被诊断为尘肺病二期至三期,后经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分别鉴定为四级至一级伤残。
拿到职业病晋级诊断结论后,阳某、陈某等5人又一起向原L宝石厂所在地提起劳动仲裁,要求L1公司、L2公司、香港L公司及某经济发展公司连带赔偿其职业病工伤待遇及人身损害,但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不予受理。
阳某、陈某等5人随即起诉至当地法院,诉讼请求与仲裁请求一致,其中阳某(尘肺三期、工伤一级)的诉求包括:要求四被告向原告连带支付245万余元。一审过程中,法院委托当地某鉴定机构对原告所需后续治疗费用进行了鉴定。
【法院判决】
私了协议计算方式不当
公司依照法律进行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阳某经依法确认为工伤并被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伤残)一级,其依法应当享受工伤待遇,同时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59条规定,阳某还可享主张民事赔偿。一审法院同时确认香港L公司、某经济发展公司与L2公司间的债务安排协议,认定原告的诉求应由L1、L2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关于工伤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的规定,原告因此次工伤享有的工伤赔偿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诉求获得支持。原告诉请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不予支持。关于民事赔偿,原告女儿的生活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获得相应支持,原告诉请的残疾赔偿金不予支持。关于后续治疗费,一审法院暂予支持10年,根据鉴定结论计算此费用,此后发生的新费用可另行主张。
综上,扣除已付费用之后,L1公司和L2公司还应向原告支付工伤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失费、劳动能力鉴定费、职业病诊断检查费、交通费、医疗费共计26万余元,后续治疗费42万余元。
2013年9月,法院一审判决确认L1公司与L2公司连带支付阳某、陈某等5人48万至68万不等的补偿或者赔偿款。
【法律评析】
职业病不完全等同工伤
员工享受待遇不尽相同
职业病与一般工伤,一为“病”,一为“伤”,二者无论是在发生原因、临床表现、后续治疗与康复等方面均存在明显不同,其差异表现在:职业病的发病具有潜伏期,且因工作环境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相应职业防护欠缺所致,而一般工伤多为即时性的发生,与劳资双方的主观过错并无必然关联;职业病被认定工伤需要经过专门的诊断、鉴定,而一般工伤则在受伤后即可直接申请工伤认定;职业病一经罹患,多数即终身难以治愈且会持续加重晋级,因此需要长期甚至终身治疗,而一般工伤则往往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后伤情即归于稳定、愈合,虽同样会留下终身残疾但毕竟不再存在后续的医疗依赖。
这是从职业病的病理特性来看,我们会发现,统一工伤保险制度下,职业病人的某些重要保障会面临不合理的被终结,也是我们考量用人单位一次性了结职业病人全部应享待遇这种“私了”模式是否合理合法的一个最基本的标准。
或许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本案一审判决才断然排除了涉案一次性“私了”协议的障碍,转而支持了5位职业病人病情晋级后的待遇主张。
责编:欧阳凝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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