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我市调整2019年工伤保险待遇
记者日前从市人社局获悉,为保障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共享社会发展成果,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要求,本市从2019年1月起,对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调整。
此次调整对象为2017年12月31日前已符合领取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的工伤职工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调整标准为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按照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166元,二级157元,三级147元,四级138元。领取伤残津贴的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五级100元,六级8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为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3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53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0元。调整后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均抚恤金低于设区的市城市低保标准120%的,按城市低保标准的120%计发。
至于增加的保险待遇资金来源,本市明确,参加工伤保险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以及原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此次调整增加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调整增加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 (赵俊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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