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9年2月20日,蒋某入职某汽车公司从事汽车订单交付工作, 2021年1月15日,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附件一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2022年2月19日,蒋某的年薪为税前150000元,按十二个月平均支付,法定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将从税前薪资中扣缴。
2022年1月17日,某汽车公司向蒋某送达了《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通知书》,内容载明:因与蒋某的合同期限于2022年2月19日届满,公司经研究决定,公司不与其续签新的《劳动合同》,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将其工资结算到2022年2月19日。2022年1月18日,蒋某签收了该通知书。
2022年2月15日,蒋某被诊断为盆腔炎,后蒋某于 2022年2月18日至2月28日至医院治疗,医院建议休息至2022年3月4日。在此期间蒋某均履行了请假手续。
2022年2月24日,某汽车公司以蒋某未向其继续请病假为由向其送达《劳动合同到期终止通知书》,通知蒋某于该日终止劳动关系,蒋某拒绝签收该通知书,公司的人员将该通知书通过微信发送给了蒋某。
蒋某离职前月平均工资为14054元,某汽车公司于3月31日向蒋某支付经济补偿金51531元。蒋某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
肥东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汽车公司与蒋某的劳动合同于2022年2月19日到期,但此前蒋某因病申请病假,劳动关系应当延续至治疗终结时止。后蒋某又于2022年2月18日及2月28日至医院治疗,医院建议休息直到2022年3月4日,系连续的治疗过程,此期间内蒋某仍在医疗期,某汽车公司不得终止与蒋某的劳动关系,但某汽车公司却在医疗期内解除与蒋某的劳动关系,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某汽车公司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鉴于蒋某在某汽车公司工作3年1个月,某汽车公司已支付经济补偿金51531元,则某汽车公司还应支付蒋某经济赔偿金差额46847元(14054元×3.5月×2倍-51531元)。
判决送达后,某汽车公司上诉至合肥中院,合肥中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一般来说,处在医疗期内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是不能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在医疗期内解除劳动关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赔偿金。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律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来源:肥东县人民法院,由职业病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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