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可以申请赔偿,职工得了职业病,不管是否已离开,“谁用工谁负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九条 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处理措施 治疗与康复:确诊的职业病人应得到及时的治疗和康复。用人单位应负责病人的医疗费用,并提供必要的康复设施和服务。 调岗或安置:对于因职业病导致工作能力下降的员工,用人单位应重新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或进行相应的安置。
丧葬补助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 因职业病死亡一次性补助金。对于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的岗位津贴,以补偿其额外的职业风险。同时,劳动者按规定接受职业健康检查的时间应视为正常出勤,不应影响其工资和福利。
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有职业病单位按工伤方式处理。在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享受工伤待遇。在接受医疗期间,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公司如果未缴纳工伤保险,则由公司自行承担相应的赔偿。
罹患职业病的劳动者,其待遇包括职业病医疗费、职业病津贴、职业病护理费、辅助器具费、伤残抚恤金(包括定期抚恤金和一次性抚恤金)、在职伤残补助金、异地安家补助费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职业性哮喘的诊断标准
1、轻度哮喘 具有以下任何一项者,可诊断为轻度哮喘:a)经数月或数年潜伏期后,出现胸闷、气短、发作性哮喘,两肺哮鸣音,可伴有咳嗽、咳痰。脱离有害物质,症状可在短期内自行缓解;再次接触后,可再发。
2、诊断及分级标准 轻度哮喘 从事接触职业性变应原工作数月至数年后,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1)出现发作性喘息、气急、两肺哮鸣音,可伴有咳嗽、咳痰、脱离变应原可自行或通过治疗很快缓解,发作间隙期无症状,肺功能正常,再次接触变应原可再发生;并至少具备一项特异性变应原试验结果为阳性。
3、职业性哮喘的诊断标准职业性哮喘是在生产环境中吸入致喘物后引起的以间歇发作性喘息、哮鸣等为特点的气道狭窄性疾病。脱离致喘物后哮鸣可缓解。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哮喘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4、其他辅助检查(1)肺功能用于职业性哮喘的观察指标有PEF、FEV1(一秒用力呼气量)等。连续观测PEF对职业性哮喘的诊断有一定的意义。(2)非特异性支气管激发试验用甲酰胆碱或组胺连续作非特异性支气管激发试验,可确诊患者是否有气道高反应性,并协助判断气道反应性的变化与工作环境的关系。
5、典型的职业性哮喘表现为工作期间或工作后出现咳嗽、喘息、胸闷或伴有鼻炎、结膜炎等症状。症状的发生与工作环境有密切关系。由高分子量职业性致喘物诱发的速发性哮喘反应,表现为患者进入工作环境即出现哮喘症状,离开现场后症状迅速缓解,具有接触工作环境-哮喘发作-脱离工作环境-哮喘缓解-再接触再发作特点。
6、OA的诊断标准为:符合支气管哮喘诊断标准;工作环境中存在职业致喘物, 职业接触和哮喘发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业前无哮喘病史或为寂静性哮喘。其诊断的关键之处在于确立职业接触与哮喘发病的因果关系。
7、其发病率还与致喘物的性质有关,如在长期接触致喘物异氰酸酯的工人中,职业性哮喘的发病率为5%~10%,在从事去污剂工业而长期与蛋白水解酶接触的工人中,其发病率达到50%甚至更高。随着工业发展,我国职业性哮喘的发病率也在逐年增加。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的处理原则有哪些
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的建立和保存由体检科负责,记录包括职业史、既往史、嗜好、家族史、临床检查的个体健康检查记录表格和相关检查结果记录、报告单以及给用人单位出具的健康检查报告。档案借阅需经体检科负责人批准,限期归还。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应遵循法律严肃性、科学严谨性和客观公正性。
职业健康检查委托协议书;用人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总结报告和告知材料;其他有关材料。
当事人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鉴定申请。提供的材料包括:职业史、既往史;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在职业健康检查结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包括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书面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等情况书面告知劳动者。
职业病鉴定专家库的专家是经过有关部门反复资格审查筛选出来的,相信他们一定会遵循科学、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做好职业病鉴定工作,让当事人放心。患者的身份证复印件、职业史和既往史、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等资料。
第十一条 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一)职业史、既往史;(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四)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五)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用人单位和有关机构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
放射性职业病的诊断标准
1、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包括的种类有[strong]职业病的诊断和处理原则[/strong]:外照射急性放射病;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外照射慢性放射病;内照射放射病;放射性皮肤疾病;放射性肿瘤;放射性骨损伤;放射性甲状腺疾病;放射性性腺疾病;放射复合伤;根据《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strong]职业病的诊断和处理原则[/strong]他放射性损伤。
2、放射性职业病的诊断标准 采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受照史和过量照射情况的资料。必须由病人所在单位和/或有关辐射防护部门,提供下述有法人代表签章的资料和数据:职业受照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健康档案(复印件);个人和/或场所剂量监测历史记录情况;受照射情况和受照时的个人和场所剂量监测结果。
3、接受氡子体照射后发生的肺癌。(2) 接受X或射线照射后发生的白血病(除外慢性淋巴细胞性白血病);甲状腺癌和乳腺癌(女性)。(3) 接受镭-226a射线照射后发生的骨恶性肿瘤。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按照GB/T 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Z 112—2002《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
5、gbz的意思是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gbz是一个缩写,全称为GBZ-2002,它是一系列关于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的总称。这些标准是为了规范职业病诊断和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而制定的。
6、法律分析:职业病是一种法律规定的疾病,符合法律规定范围的才叫做职业病。比如在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是在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工人在他们长期的工作的过程中,因为长期接触到粉尘、放射性物质之类的有毒、有害的物质而导致自身身体患上疾病。
举例说明职业病的诊断原则和预防措施?
预防职业病的措施:加强职业卫生管理。建立完善的职业卫生档案,对职业病危害进行全面评估,制定科学合理的职业病防治方案,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机制和职业病报告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职业病问题。加强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对于有毒有害物质需要严格控制,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职业病危害因素对职工的伤害。
卫生保健措施则要求做好就业前体检,发现易感者和就业禁忌证,开展卫生宣传和健康教育,提供平衡膳食和保健食品,鼓励锻炼,以提高机体抵抗力。二级预防,又称临床前期预防,主要通过早期发现、早期诊断和早期治疗,防止病损进一步发展。对职业接触人群,应开展普查、筛检、定期健康检查,明确诊断并及时治疗。
针对当前我国职业病危害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措施包括:建立完善的职业卫生保障机制。
职业病的防治遵循三级预防原则,旨在通过不同层次的干预措施,有效降低职业病的发生率和危害程度。第一级预防,即病因预防,强调从源头上消除或减少职业病危害。这包括改进生产工艺,用低毒或无毒物质取代高毒物质,以减少职业病风险。
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方针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是分类管理、综合治理。法律依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职业病鉴定标准2024是什么?
1、职业病的鉴定必须符合以下的标准:职业病的患者必须是因为工作原因所导致的职业病;劳动者由于工作原因患病的,必须是有毒有害的物质所造成的;职业病患者必须是在企业工作的职工;职业病必须包含在国家所规定的目录内。
2、职业病鉴定标准2024年的具体内容尚未公布,但根据现有的规定,职业病的鉴定需遵循以下原则: 职业病患者的病情必须因工作环境或职业活动而引起。 患病劳动者必须接触过有害工作环境中的有毒或有害物质。 患者应为在职或退休的工人、职员。 疾病须包含在政府颁布的职业病目录中。
3、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24的规定,职工工伤致残劳动能力鉴定有明确标准。伤残等级分为一至十级,一级最严重,十级最轻微。伤残等级根据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医疗依赖程度以及社会心理因素综合判定。等级划分考虑器官缺失或功能丧失程度,以及对日常生活护理的依赖。
4、工伤鉴定标准规定了10个伤残等级,以一级为最严重,十级为最轻微。这些等级是根据工伤职工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来划分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共同制定。
5、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骨折工伤十级伤残鉴定标准有如果身体上各个部位骨折的话,那么属于十级伤残。工伤用人单位应该照常发放工资。
6、三级工伤的判定标准是什么?三级工伤包括精神病性症状,经治疗1年后仍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精神病性症状,经治疗1年后仍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偏瘫肌力3级、截瘫肌力3级、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等情况。
安全评价的作用是什么
【答案】:安全评价的意义在于可有效地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减少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
首先,安全评价能有效减少事故和职业危害。通过系统化分析和评估,识别出潜在的安全风险和隐患,采取针对性的预防措施,从而降低事故发生率,保护员工的生命安全。其次,安全评价能系统地进行安全管理。
安全评价作用是什么?安全评价在保障系统安全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其主要体现如下:首先,安全评价能够有效减少事故和职业危害。通过深入分析和预测系统潜在风险,识别出可能引发事故的关键环节,从而采取针对性的预防措施,降低事故发生率,保护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其次,安全评价系统化地进行安全管理。
安全评价的作用在于全面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其具体体现如下: 有效减少事故与职业危害:通过安全评价,可以识别系统潜在的安全风险,预测可能发生的事故,采取有效措施,实现事故的有效预防与控制,从而大大降低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职业危害的水平。
安全评价的作用在于,为设计与生产系统中实现本质安全提供科学依据。通过安全评价,可以预见生产系统可能出现的事故隐患,为预防性治理提供科学指导。安全评价是企业实施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重要工具,为实现安全目标提供科学标准。政府及行业通过安全评价,可以获取实施宏观安全管理的科学依据。
有职业病单位怎么处理
1、员工在职期间患职业病用人单位的处理方法:(1)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职业病病人 用人单位应建立职业病报告制度,责任到位,有人负责,当发现有职业病病人时,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不得虚报、漏报、拒报、迟报、伪造和篡改。
2、有职业病单位按工伤方式处理。在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享受工伤待遇。在接受医疗期间,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公司如果未缴纳工伤保险,则由公司自行承担相应的赔偿。
3、对在职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这是法定调岗,不论员工同意与否。
4、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5、这一规定基于《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防治办法的规定》第九条。该条指出,上述情况下的职业病待遇,应由原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负责。此规定旨在保护劳动者权益,确保其在离职后仍能得到应有的职业病待遇,尤其是当职业病与先前的工作环境直接关联时。
6、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患有职业病的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其职业病待遇应由原单位负责或两个单位协商处理,双方商妥后方可办理调转手续,并将其健康档案、职业病诊断证明及职业病处理情况等材料全部移交新单位。
职业病防治法的方针是什么
法律分析[strong]职业病的诊断和处理原则[/strong]:职业病的防治工作方针是: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疾病才能称为职业病。
法律分析: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方针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是分类管理、综合治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法律分析: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这是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必须坚持的基本方针。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实行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制。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法律分析:[strong]职业病的诊断和处理原则[/strong]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法律分析:[strong]职业病的诊断和处理原则[/strong]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方针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strong]职业病的诊断和处理原则[/strong];分类管理,综合治理。职业病防治工作必须从致病源头抓起,实行前期预防。导致职业病危害的因素很多,职业病的危害程度也不完全相同,所以,在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中需要按照不同危害类别和职业病进行分类管理。
法律分析:职业病预防工作坚持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1、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目的和适用范围、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机构、诊断与鉴定纠纷处理。1,、目的和适用范围:办法的目的是确保职业病患者得到及时的诊断与鉴定,保护工人的合法权益。它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工作的劳动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4号《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方法》(2002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 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本办法所称居住地是指劳动者的经常居住地。
3、职业病防治的法律基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遵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职业病诊断工作。 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且要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的要求。
4、第一条 为了规范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加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进行,遵循科学、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5、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概述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该办法明确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基本原则、工作程序、诊断标准及鉴定组织等相关内容。
6、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公平、及时、便民的原则。
职业病的诊断原则应包括
职业病的诊断原则应包括内容如下[strong]职业病的诊断和处理原则[/strong]:与职业暴露相关性:首要考虑的是工作环境和工作内容是否存在对健康有害的暴露[strong]职业病的诊断和处理原则[/strong],以及暴露与患病之间的关联程度。职业病应与特定职业、工作场所或特定工作过程相关。
职业病诊断的依据包括:病人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临床诊断以及辅助检查结果。职业病判断的依据是所接触的有害因素的剂量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strong]职业病的诊断和处理原则[/strong],足以导致疾病的发生、该疾病应与工作场所的职业性有害因素密切有关、必须区别职业性与非职业性疾病所起的作用,前者的可能性必须大于后者。
解析:职业中毒的诊断即职业病的诊断原则包括:职业史,职业史是职业病诊断的重要前提(D对)。
《职业病防治法》第42条规定,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下列因素:一是病人的职业史,即从事职业的种类以及从事每种职业的时间。二是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接触毒物的种类、浓度以及接触毒物时间。
职业病诊断标准 进行职业病诊断,必须遵循以下原则:01职业病诊断必须由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定的医疗卫生机构依照确定的职业病诊断范围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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