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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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具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4号《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方法》:
第二章 诊断机构
第三条 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第三章 诊断
第十条 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
本办法所称居住地是指劳动者的经常居住地。
第十一条 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
(一)职业史、既往史;
(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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