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有哪些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21
2021年3月12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公布了新版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代替2012年安监总局公布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新版目录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等级“较重”删除,简化为“严重”和“一般”两类,与现行法律、法规和标准有效衔接。
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的健康管理规定是什么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哪些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2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1)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5)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6)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以下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1. 职业病危害因素评价:对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评价,确定职业病防治的重点和方向。
2. 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评价结果,采取有效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如通风设备、防护屏障等。
3. 职业病危害监测:对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和解决职业病危害问题。
4. 职业病危害防护培训: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病危害防护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病防治意识和技能。
用人单位应该落实预防为主的原则,采取职业卫生管理措施。全面评估岗位风险,建立职业健康档案。定期开展健康体检和职业健康监测,提供劳动者必要的防护用品和设施。
加强职业卫生教育和培训,提高劳动者职业健康意识和素质。
定期开展职业病危害评价和控制,制定应急预案,建立职业病防治制度和管理制度,不断提高职业病防治工作水平,保证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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