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职业病六级伤残赔偿标准的具体规定
【工伤六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4个月本人工资;
(二)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的60%,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
伤残津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年适时调整。
重庆市具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4号《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方法》:
第二章 诊断机构
第三条 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第三章 诊断
第十条 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
本办法所称居住地是指劳动者的经常居住地。
第十一条 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
(一)职业史、既往史;
(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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