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卫生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1、、公司应对有毒有害岗位的员工定期安排体检,对患有职业中毒病者,应给予治疗,对职业禁忌过敏人员调换工种。生产岗位发生急性中毒时卫生人员应立即奔赴现场及时抢救。操作规程 由安全处具体负责厂职业卫生的管理。
2、在公司的各项生产活动中,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严格培训,持证上岗。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的职业健康安全卫生制度,防止发生意外事故。要将各项控制、消除职业病危害的措施落实到单位、岗位及个人。11对违反本制度而造成职业病事故的,将追究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作出相关处罚。
3、因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材料,或者岗位调整导致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应当重新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
4、最新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确保我厂经济的持续发展,制定本管理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职业病是指本企业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粉尘、高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5、二)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三)职业卫生管理相关知识;(四)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操作规程。
6、管理机构 人事劳动部为厂职业病防治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部负责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医务所负责员工职业卫生服务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建立与保管。
7、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建立、健全员工职业卫生健康管理档案。员工在施工生产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享有职业病预防、治疗和康复的权利。一般规定 。。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职业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未成年工、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以及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和女性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禁止使用童工。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工作。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未成年工。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前 )、(定期 )、(离岗时 )的职业健康检查。关于职业病危害岗位现无法律进行明确规定,但《职业病防治法》已经定义何为职业病。
因此,本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包括接触粉尘作业、毒物危害、放射性危害、职业肿瘤等作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八条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根据查询中国政府网得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含义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证和疑似职业病的人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请问,国家对于有毒有害工种是怎么划分,规定的
1、从事高空作业满10年; 从事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满10年; 从事井下或高温作业满9年; 从事其他有害健康工作满8年。此外,需满足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年龄要求,方可申请提前退休。
2、有毒有害岗位是从事高空或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的。有关有毒有害工种的规定:从事高空或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的,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或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累计满8年;符合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3、法律分析:有毒有害工种是指在对身体机能有所损害的环境里所从事的工作,比如:在电镀车间工作、在粉尘很大的环境中如水泥厂的工作,这些都是对身体或皮肤有伤害的,所以属于有毒有害工种。有毒有害及剧毒化学品工作,还有高温、高空、射线、粉尘、特种焊接等等工种,这是需要单位申报,社保局批准认定的。
4、有毒有害岗位认定标准 从事高空或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的人员,若累计工作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或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累计满8年,且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5、起重机械操作工:操作起重机等机械设备,存在坠落和重物砸伤的风险。 爆破工:负责实施爆破作业,需在严格的安全规程下操作。 焊工:包括点焊和气焊,需面对电击和高温等危险。 煤矿井下瓦斯检验工:在煤矿井下工作,面临瓦斯中毒的威胁。
6、有毒有害工种属于特殊工种范畴,这类工作具有较高的安全风险,需要专门的技术和知识。具体来说,特殊工种是指那些从事特定类型工作的人员,这些工作通常涉及特殊技能或操作。这类人员需要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和资格认证。典型的特殊工种包括电工,他们负责电气设备的安装、维护和修理。
国家实行职业卫生什么制度
法律分析: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统一监督管理制度,制定分行业,分岗位,分性别,分时段的职业卫生岗位标准和监管措施,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三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九条 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监督检查是用人单位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关键所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十六条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 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即: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企业负责、职工参与。第九条 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有职业病还能入职嘛
法律分析: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strong]有职业病行业用工制度[/strong]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strong]有职业病行业用工制度[/strong],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可以接受,只要[strong]有职业病行业用工制度[/strong]你在进厂前有体检报告,报告证明进厂以前就有职业病,然后一年体检一次,报告放好,离职的时候在体检一次。因为职业病也分三个等级,所以应该注意不能让病情恶化,每年体检一次就在于可以很好的把握病情的恶化情况。
对于这种情况,你公司已进行了体检,发现疑似职业病了;如果你公司招聘的岗位与所诊断的结果没有因果关系,就没有风险;但最好能够请示一下卫生局职业病管理部门,得到许可后招用。
对于某些特定岗位,如有职业病的岗位,如果体检中发现有既往职业病病史或相关迹象,可能会影响入职。此外,一些特殊的既往病史,如心脏病、癫痫等,也可能影响入职决策。总的来说,体检结果中的各项指标需符合岗位要求和公司的健康标准,以保证工作效率和员工健康。
入职后,企业则需定期进行职业病检测。一旦在岗期间发现员工患有职业病,企业必须承担相应的治疗和补助责任。这不仅有助于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也有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职业病不仅给员工带来身体上的痛苦,还可能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因此,企业应当重视职业病的预防与管理,确保员工的健康与安全。
如果是一般岗位体检,即进行常规体检,单位联系好体检机构(医院)后填写《职业健康检查表》即可;如果是特殊工种体检,则应体检岗位禁忌症,你应当告诉医院岗位性质。比如:1上岗前检查 上岗前健康检查的主要目的是发现有无职业禁忌证,建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的基础健康档案。
会有影响。己径鉴定为职业病。那么下一家公司就会特别考虑到这个情况。毕竞没有哪个公司会选择一个病人入职。这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如何创新企业档案管理工作?
1、因此[strong]有职业病行业用工制度[/strong],档案工作人员亦应创新思路,开拓档案管理[strong]有职业病行业用工制度[/strong]的各项功能,并积极探索和体现观念、机制、管理的创新。\x0d\x0a观念创新,使档案在服务中发挥经济效益\x0d\x0a(一)要管好档案、用好档案,首先要熟悉档案。
2、面对这种状况,档案工作者应当转变观念,积极拥抱变化。例如,可以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如数字化、云计算等,提高档案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同时,通过研究市场和社会的需求,[strong]有职业病行业用工制度[/strong]了解最前沿的学科发展情况,使档案工作能够更好地适应当前的社会环境。
3、规范化管理[strong]有职业病行业用工制度[/strong]:建立和完善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公文制发、立卷归档、案卷质量等基础工作的规范化。 实施“以我为主”的立卷归档原则:以本单位形成的文件为重点,合理立卷,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利用效率。
4、一方面,新招录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应优先从具有档案专业背景的应聘者中录取。档案管理工作是一门技术性强、专业要求高的艺术,每一项程序都有相应的理论和技术支撑,档案管理工作者只有通过系统的专业学习和长期的管理实践才能掌握这些理论和方法,从而保证档案管理质量,提升档案管理水平。
5、加强综合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包括专业知识和相关学科知识,以及现代科技的学习和应用。完善监管机制,确保法律遵守 为了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有效进行,需要建立和完善奖惩机制,细化考核监管。
劳务派遣工患职业病后可以转为用工单位的正式工吗?
劳务派遣工可以转成正式工。但这通常取决于多种因素,包括公司的政策、劳务派遣工的表现以及正式职位的空缺情况。劳务派遣工通常是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的员工,他们的劳动关系在劳务派遣公司,而不在用工单位。然而,在一些情况下,用工单位可能会考虑将表现优秀的劳务派遣工转为正式工。
劳务派遣员工是否能够转为正式工,这取决于用工单位的意愿。如果你在工作中表现出色,获得用工单位的认可,用工单位可能愿意与你签订正式合同,从而结束劳务派遣关系。然而,如果用工单位决定不与你转正,你将继续保持劳务派遣身份。
劳务派遣员工有转正机会。法律规定其为短期、支持或替补雇佣方式。能否转正是由用人单位具体规则与政策决定。通常,当用人单位出现空缺并劳务派遣员工在工作期间表现良好,符合用人单位的招聘标准及职位需求时,通过特定程序和审批,便有望成为正式员工。
综上所述,劳务派遣工能否转为正式员工主要取决于用工单位的意愿和政策,符合要求并经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订立劳动合同成为正式员工。政府劳务派遣工通常不能直接转正,而国企劳务派遣工在表现良好且通过考核后,也有可能被录用为正式员工。
法律主观:首先,被派遣劳务者本身就是正式员工,只不过被派遣劳务者和 劳务派遣单位 构成劳动关系,而与用工单位(被派遣去工作的单位)并不构成劳动关系。 其次,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劳务派遣可以转化为正式的合同工。一般来说,劳务工是劳务派遣公司应企业的要求实施劳动用工指派,刚到企业的工作岗位时,劳务工只能从事一些简单,辅助的工作。
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具体内容是什么?
1、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具体内容是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2、职业病防治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制度。
3、安全、卫生及相关部门负责尘毒防治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具体职责包括通风规章制度的制定、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制定、尘毒浓度的测定与报告、职业病患者查体与脱尘管理等。矿卫生所负责职业病防治与管理,包括职业病患者的检查、冶疗、健康教育等工作。
4、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5、总经理的职责 、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设置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建立三级职业卫生管理网络,配备专业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什么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
未成年工、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以及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strong]有职业病行业用工制度[/strong],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strong]有职业病行业用工制度[/strong],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和女性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禁止使用童工。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工作。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strong]有职业病行业用工制度[/strong]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strong]有职业病行业用工制度[/strong];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未成年工身体发育尚未成熟,对职业病危害尤其敏感,容易受到伤害。因此,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以保护他们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此外,用人单位还应该建立健全未成年工保护制度,为其提供必要的保护和照顾,保障其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
【答案】:未成年工,孕期、哺乳期的女工,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
因此,本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包括接触粉尘作业、毒物危害、放射性危害、职业肿瘤等作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八条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员工患有职业病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1、一旦被认定为工伤,职工可以享受以下工伤保险待遇:医疗费用报销:工伤职工在治疗期间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将由工伤保险基金进行报销。停工留薪待遇:在停工留薪期内,工伤职工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员工患上职业病肯定有相关的赔偿,但是赔偿标准并不是固定统一的,职业病可以被认定成工伤,员工可以享受工伤待遇,具体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康复治疗费,生活护理费等,若职业病造成了员工残疾,员工还可以领取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
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4、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医疗与康复待遇:职业病病人有权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医疗待遇,包括安排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由职业卫生机构进行确诊,确保得到专业的医疗服务。
5、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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