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如何预防职业病
1、基本防护基本要求:适用对象,在医院从事诊疗工作的所有医护技人员。配备防护用品:如:白大衣、工作裤、隔离衣、工作鞋、工作帽和医用口罩等。防护要求:按照标准预防的原则,认真洗手和手消毒。
2、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成立职业健康卫生管理领导小组,提供职业病防止所需的经费和设备。加强职业卫生知识的培训,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是提高职工自我保护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防护用品的基础,建立职工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档案。
3、预防职业病是建立在科学合理的职业卫生保护措施上,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职业卫生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辨识、评价和控制、建立职业病防治档案等,保证工作场所环境和过程的安全、卫生和健康。
4、不规律的饮食和作息:例如医生、护士、消防员等,不规律的饮食和作息可能导致胃病、心血管疾病等。 应急响应:例如消防员、警察等,应急响应过程中可能面临紧张、压力、高风险等情况,可能导致心理健康问题。为了预防职业病,建议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如保持正确的坐姿、定期休息、加强身体锻炼等。
5、医生的职业病:医生在工作中可能面临的职业病包括职业性感染、职业性过敏、腰肌劳损以及由于长时间紧张工作引起的神经官能症等。预防职业病的措施包括: 职业卫生管理:建立并执行科学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对工作环境进行危害评估与控制,并维护工作场所的安全、卫生。
6、放射线相关疾病属于医生职业病,因为放射科医生的白血病发病率比普通人群高一倍。其次是皮肤病、眼病如放射性白内障、骨癌以及各种疾病如肝病、性腺不育、肺简直纤维化。此外,因为X射线会破坏毛囊,还会导致头发过早变白,显得苍老、皮肤粗糙等。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
1、本规定适用于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活动,包括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审核、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等。审查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具体包括放射治疗、核医学、介入放射学以及X射线影像诊断等建设项目。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根据可能产生的放射性危害程度分为危害严重和危害一般两类。
2、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需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和职责分工,加强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以及放射卫生技术评审专家管理工作。卫生部负责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甲级)、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工作。
3、为进一步规范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该《规定》于2012年4月12日由卫生部以卫监督发〔2012〕25号印发。
4、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审核、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等卫生审查活动。
5、卫生部发布了关于实施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的相关法规,具体通知如下:卫监督发〔2012〕25号文件明确指出,为了规范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运营,卫生部制定了《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以及《放射卫生专家库管理办法》。
放射诊疗许可管理办法是什么
1、第四条 放射诊疗工作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四类管理:(一)放射治疗;(二)核医学;(三)介入放射学;(四)X射线影像诊断。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
2、第三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3、放射诊疗工作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四类管理:(一)放射治疗;(二)核医学;(三)介入放射学;(四)X射线影像诊断。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
4、一)放射治疗;(二)核医学;(三)介入放射学;(四)X射线影像诊断。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
5、放射诊疗许可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发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
6、《放射诊疗管理办法2020》是为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管理,保障人民健康而制定的规章。其中包括对医疗机构的许可、操作员的资格要求、设备的安全防护和日常管理等方面的规定。《放射诊疗管理办法2020》是卫生计生委于2020年2月24日发布的一项行政法规,旨在规范和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1、对于放射工作人员可能发生的放射病,该办法也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建立放射病的防治体系,对发生的放射病进行及时、有效的治疗。同时,对放射病的报告、统计和管理也做出了明确要求。
2、为了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于2007年3月23日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2007年6月3日卫生部令第55号发布,并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3、管理部门如卫生部负责全国的监督管理,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则负责本区域内的工作。方法中强调了对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保护,包括定期培训、个人剂量监测、职业健康检查和相关档案管理,以确保他们能安全、健康地进行工作。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处罚。
4、在从业条件与培训章节中,办法详细规定了放射工作人员应具备的条件,包括年满18周岁、职业健康检查合格、接受放射防护和法律知识培训、遵守法规与接受管理等。同时,规定了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需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并要求放射工作单位定期组织培训,保证放射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与操作技能。
5、工作单位应建立终身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员工有权查阅和复制。违反规定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处罚。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放射工作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法规和标准的执行,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法律追究。本办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执行,旧规定同时废止。
6、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的法规,旨在保障职业健康与安全。自2007年起实施,包括七章四十多条详细规定,主要涉及从业条件、培训、个人剂量监测、职业健康管理、监督检查等。
7、放射工作人员休假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5号《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以享受保健休假2-4周。享受寒、暑假的放射工作人员不再享受保健休假。从事放射工作满20年的在岗放射工作人员,可以由所在单位利用休假时间安排健康疗养。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1、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目[strong]放射诊疗职业病防护规范[/strong]的与依据:为确保放射诊疗工作[strong]放射诊疗职业病防护规范[/strong]的有效管理和医疗安全,保障相关人员及公众的健康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本放射诊疗管理规定。适用范围:该规定适用于所有医疗机构,涉及的放射诊疗活动包括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研究、治疗和健康检查。
2、为了规范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以及《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活动,包括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审核、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等。
3、最新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是《放射诊疗管理条例》。
4、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最新:截至当前时间,[strong]放射诊疗职业病防护规范[/strong]我国关于放射诊疗管理的最新规定主要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进行实施,该规定自200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了多次修订和完善。放射诊疗作为一种特殊的医疗技术,涉及到公众的健康与安全,因此其管理规定非常严格。
5、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总则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是为了加强放射诊疗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而制定的。这些规定涵盖了放射诊疗的各个方面,包括设备使用、人员资质、操作规范、安全防护以及监督管理等。
6、第一条 为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
医院关于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实施方案
1、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七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2、《职业病防治法》中对工作场所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如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应符合国家标准,有相应的防护设施,生产布局要合理,有配套的卫生设施,在醒目的位置设置公告栏、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设置报警装置,配备急救用品等。
3、第八十七条为 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4、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七条 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5、职业病防治法的通过时间为2001年10月27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该法自2002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根据法律规定,职业病是指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6、专业管理:医疗机构对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控制等需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监管,体现法律对职业病防治的严谨性和专业管理。保障措施 权益保障:职业病的认定和处理必须遵循明确规定,以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
7、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第八十七条 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第八十八条 本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放射防护责任制
法律分析[strong]放射诊疗职业病防护规范[/strong]:建立健全放射防护机构及三级防护责任制。新从事放射工作人员[strong]放射诊疗职业病防护规范[/strong],须经健康检查后,方能从事放射线工作,所有放射工作人员应有上岗证。从事放射性工作人员要佩带个人剂量监测仪,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并将监测结果记录在个人剂量档案内。
放射工作人员管理措施,如健康管理、个人剂量管理、放射防护培训制度等;放射设备[strong]放射诊疗职业病防护规范[/strong]的防护管理,如防护检测计划,操作规程、质量控制计划等;应急措施,如成立成立应急指挥体系、制定放射设备应急响应措施等。
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经健康检查、放射防护专业知识和相关法规知识培训合格,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设置放射防护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放射防护管理人员;建立健全放射防护责任制和放射防护规章制度;符合放射卫生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医疗机构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人员应当接受相关的培训,并获得相应的认证资质。这些培训和认证通常由国家或地区的放射医学学会或其他相关机构负责。
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负责本单位放射性污染的防治,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并依法对其造成的放射性污染承担责任。
八)建立健全放射防护责任制和放射防护规章制度;(九)符合放射卫生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十一条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卫生许可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书面做出受理、不受理或者限期补充有关资料的决定。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
1、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2、A项,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C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D项,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3、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其他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5、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经审核同意不得开工建设。
6、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需提交预评价报告,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
国家规定从事放射人员津贴补助是多少
1、一类每人每工作日9元。二类每人每工作日7元。三类每人每工作日5元。四类每人每工作日3元。第六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strong]放射诊疗职业病防护规范[/strong],放射工作单位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2、放射科医务人员的补助费用包括两种主要形式:放射津贴和卫生防疫津贴。放射津贴通常占基本工资的6%到8%之间,而卫生防疫津贴则按每天7到9元的标准发放。值得注意的是,这两种补助不仅适用于放射科医生,同样也适用于牙科、B超科以及传染科等专业领域。
3、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津贴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规定执行。临时调离可继续享受津贴,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strong]放射诊疗职业病防护规范[/strong];正式调离放射工作的工作者,可继续享受津贴一个月,从第二个月起停发。放射工作人员每年享有保健休假两周,而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不再享受此福利。
4、根据放射性工作的不同类别,津贴的标准也有所不同:一类工作每人每工作日可获得9元,而二类工作每人每工作日则可获得7元。对于专职从事放射线和同位素监测工作的人员而言,他们被归类为二类工作。此外,放射工作人员还享有辐射假,这是一种专门针对放射性工作职业病预防的假期。
5、卫生防疫津贴的发放方式有所调整,现在按照工作日发放,而非按月发放。对于一类放射工作人员,每人每天可以领取9元的津贴;而二类放射工作人员,每人每天的津贴为7元。专职从事放射线和同位素监测工作的人员,被归类为二类工作人员。在休假方面,放射工作人员通常可以享受两周的辐射假。
6、法律分析:卫生防疫津贴由按月发放改为按工作日发放,标准分别为:一类每人每工作日9元。二类每人每工作日7元。三类每人每工作日5元。四类每人每工作日3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四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7、我找到了相关的文件,其一是:人事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27号),该文件规定了从事放射工作者为二类津贴7元/日,但我看了下,只针对工作日,就是你工作的时候也只发每月22天的补偿,退休后应该没有。
放射卫生评价是什么
放射卫生评价,是依据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进行的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
它们的基本内涵可以概括为一句话那就是:保护人类及环境免受或少受电辐射危害的一门科学。它是预防医学的一个分支,是放射医学的组成部分,是综合化应用边缘学科。简介 《职业病防治法》中规定了一些监督管理法律制度,这些制度均适用放射作业,同时又提出了实行特殊管理。
职业卫生主要检测与职业接触(环境)有关相关有害物质,以及温度、噪音等测定。放射卫生主要检测射线强度、范围以及人体所受射线剂量。通过检测,判定是否符合职业卫生与放射卫生相关技术标准。
其次,对相关放射设备进行状态检测,确保其运行正常。这包括设备的稳定性、精确度以及安全性等方面的检查。一旦发现设备存在问题,可以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维修或更换,避免因设备故障导致的辐射泄漏。此外,定期为放射工作人员进行职业健康体检,通过体检结果评估其健康状况。
从高到低将放射源分为Ⅰ类、Ⅱ类、Ⅲ类。射线装置分类 涉及Ⅰ类及Ⅱ类射线装置的医院、企业,需要做环评后才可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涉及Ⅲ类射线设备装置的医院、企业需进行环保登记后方可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中科检测开展放射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办理放射卫生许可证、辐安证。
职业卫生评价包括放射防护以及有毒有害物质、高温等评价。一般省、市、县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可以作评价。以下单位可以做放射防护职业卫生评价,同时也可以做其他评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甲级)资质:云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卫职技字〔2005〕第A—001号)。
放射防护设施的设计,必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公安等部门审查同意,竣工后须经卫生、公安、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验收同意,获得许可登记证后方可启用。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
1、法律分析: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本机构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定期检查放射诊疗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度的落实情况,保证放射诊疗的医疗质量和安全。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
2、增加了安全监管部门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用人单位执行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情况、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情况和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情况等。关键词:制度建设,监督管理增加了安全监管部门有关制度建设与监督管理的职责。
3、第十六条(暂存场所要求) 需要暂存放射性同位素的,应当具有放射性同位素的暂存设施或场所,并满足辐射安全与防护要求,由专人负责管理。 野外(室外)使用放射源的暂存放射源一年以上的,应建设放射源暂存库,并作为新增辐射工作场所取得有审批权限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4、“三同时”制度,是指凡是我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技术改建项目(工程)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三条做了明确的规定。
5、八)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十)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十一)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十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生部通知
1、卫生部发布了关于实施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的相关法规,具体通知如下:卫监督发〔2012〕25号文件明确指出,为了规范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运营,卫生部制定了《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以及《放射卫生专家库管理办法》。
2、为规范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行为,加强对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制定《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12年4月12日由卫生部以卫监督发〔2012〕25号印发。
3、各省级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现将我部制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和《放射卫生专家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4、第三十条 规定中,对于那些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中已包含放射卫生防护检测项目以及个人剂量监测任务的机构,无需再另外单独申请这两类资质。第三十一条 明确指出,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卫生部所有。第三十二条 从发布之日起,本管理办法正式实施。
5、第四条 卫生部作为国家级监管机构,负责全国范围内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同时,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则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管职责。
6、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运营管理在第六章中有着明确的规定。首先,对于个人剂量监测工作的技术服务机构,有明确的责任:必须向其服务区域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定期报送监测结果,以确保工作的准确性和合规性(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获取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条件
1、医疗机构还需要确保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了必要的防护知识培训,并获得了《放射工作人员证》。同时,为保障工作人员的健康安全,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放射工作人员的个人剂量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在申请放射诊疗许可时,医疗机构需确保以上各项条件均已满足。
2、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需遵循不同类别诊疗项目和对应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规定。具体分类如下:(一)放射治疗;(二)核医学;(三)介入放射学;(四)X射线影像诊断。
3、办理的法定依据主要来自《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条例》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特别是其中的第八条和相关条款。前置条件包括:医疗机构需具备开展X射线诊断的资质,拥有符合标准的设施,以及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和设备。
4、五 考一个放射医师证的条件 你好,执业医师报考条件: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5、存在放射性同位素和使用放射性装置的作业场所; 设置“当心电离辐射”警告标识和相应的指令标识。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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