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评价几年一次
三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每年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查周期为每年一次,职业病危害状况评价周期为三年。平时定期检查、评价的结果应当保存在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档案中,由从业人员公布,并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管理。
职业健康评价周期一般一年一次,但当国家或地方发布新的职业健康安全法规和标准时以及对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修订、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组织的不可承受风险发生变化后要重新评价。
检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因此是否需要做现状评价是依据企业职业病危害等级以及当地安监居的具体要求而定的。
职业危害效果评价是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还是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经过各部门的职能调整,现在企业的职业危害效果评价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是指建设项目完工后、竣工验收前,对建设项目存在的化学毒物、粉尘、噪音、振动、辐射、致病性生物体等职业病有害因素浓度(强度)进行检测,对排毒、除尘、通风、照明等各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辅助设施、应急救援和职业卫生管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评价结果作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的主要依据。
炼钢厂电工岗位易发生安全及职业病主要事故有哪些
一般就电工而已最最主要的还是触电伤害,特别是低压380V的,其他的在就是器械伤害,以及钢厂的高空落物等等。电工一般没什么职业病,但是在钢厂粉尘很大,有可能有矽肺病,还有高温高噪音导致的相关功能损失
职业病防治的监管主体是
《职业病防治法》:
第九条 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统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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