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4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审议了《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二稿)》。其中,增设了职业病防治等内容行为。
目前,我省非煤矿山存在数量多、规模小、布局不合理、生产工艺落后等状况,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为此,需要对非煤矿山建设和生产行为进行“约束”。有的组成人员提出,草案对非煤矿山生产有关安全方面的内容规定较少,需结合非煤矿山生产实际,对非煤矿山企业的禁止性行为予以细化。
“有的组成人员建议增加职业病防治的相关内容。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非煤矿山生产具有一定 特殊性,企业有责任和义务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根据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建议根据《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对修改稿加以补充”。据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解正波介绍,目前条例具体表述为:“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定期组织从事有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进行健康检查,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条例中,还增加了关于生产专用道路建设,避开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的规定。
“有的组成人员提出,矿区专用道路选线不当会对环境保护造成不利影响,建议增加对生产专用 道路的规定。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非煤矿山生产专用道路在使用中会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不可避免的影响,对其线路的选择加以规范十分必要”。解正波告诉记者,目前已将条例具体表述为:“非煤矿山企业建设生产专用道路应当避开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
此外,条例还对违反条例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完善。其中规定,非煤矿山生产中擅自开采保安矿柱、岩柱的,采用可能危及相邻矿山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作业方法的,采掘生产图纸造假、图实不符的,存在重大安全产隐患未整改到位仍 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编:伍斯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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