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21)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加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颁布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陕卫职诊发〔2021〕1号文件)指出了榆林市职业病鉴定的详细流程。在该流程中,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设立需在榆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应急管理局备案,并向当地行政审批部门申请《职业病诊断资质》。经审核批准后,这些机构即可开展职业病诊断服务。
年。近期,国家卫生健康委颁布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原卫生部2013年2月19日公布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根据该《办法》,取消了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制度。
根据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陕卫职诊发〔2021〕1号文件),榆林市的职业病鉴定机构已经明确规定。榆林市的职业病诊断机构需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应急管理局备案,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可向当地行政审批部门申请《职业病诊断资质》,完成审核批准后,方能从事职业病诊断业务。
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行政审批事项在2021年被取消。 国家卫生健康委颁布了新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取代了2013年的旧版本。 新的管理办法废止了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行政审批,改为实行备案管理制度。
《职业病防治法》并未直接取消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行政审批事项。实际上,是相关的行政许可管理制度发生了变化。 2021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取消了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资质审批,改为实施备案管理制度。
职业病防治法第33条规定
1、第三十九条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其担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资格,并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予以除名。
2、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33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如实告知危害及相关防护措施等,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用人单位违反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3、一级伤残的,为27个月的工伤人员本人工资;二级伤残25个月;三级伤23个月;四级伤残21个月。(二)伤残津贴。一级伤残的,为工伤人员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85%;三级伤残为80%;四级伤残为75%。五至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四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5、维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存在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
在职业病诊断与鉴定中用人单位有哪些责任与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履行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相关义务包括:及时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报告职业病和疑似职业病等。及时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资料。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的费用和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履行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相关义务,及时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健康保障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根据教育网查询职业病诊断与鉴定中用人单位有责任和义务:安排职业病诊断与复查。承担诊断与鉴定费用。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合理安排工作岗位。
集体诊断:职业病诊断应由三名以上具备资格的执业医师进行集体诊断。意见分歧时,按多数意见诊断,不同意见需如实记录。诊断证明书:诊断后,机构应向当事人出具明确职业病名称、程度、处理意见和复查时间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报告义务: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病人应按规定报告。
时福茂律师认为,实际上法律上的连带责任还是比较严谨的。如果一个单位导致职工患得职业病,实际上应该处罚单位,应该处罚这个老板。比如有民事责任,可能有民事赔偿,如果他没有参加工伤保险,这个职工所有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单位承担。
法律分析:健康保障义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场所、环境和条件。职业卫生管理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和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保险义务。
用人单位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这是为了保障疑似职业病病人的权益,确保他们能够及时接受诊断和医学观察,以便尽早发现和治疗职业病。
职业病诊断需要带什么材料
申请职业病诊断时,需准备以下材料:劳动者的职业史与既往病史、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的资料,以及其他相关文件。卫生部门需确保用人单位提供上述文件。
依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提供以下材料:职业史与既往史、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资料,以及诊断机构要求的其他必需材料。用人单位和相关机构应按诊断机构要求,如实提供所需资料。
职业病诊断需要提供以下资料:基础资料 个人职业史:包括工作的环境、从事的工作内容、工龄等。 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描述接触到的职业性有害因素种类、方式、时间等。 临床表现及症状:详细叙述身体出现的不适症状及持续时间。
职业病诊断需要的资料包括哪些职业病诊断需要的资料具体如下:(1)职业史、既往史;(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4)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5)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资料。
鉴定职业病需要的手续如下: 身份证明: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如身份证或护照等。 职业史资料:包括工作单位的名称、工作时间、工作内容等详细的工作履历。 医学诊断报告:需要提供由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相关的医学检查报告。
鉴定职业病需要单位出示的材料有:职业病诊断申请书。劳动关系证明。包括用人单位的介绍信、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劳动关系仲裁书或法院判决书、有效工作证、劳动合同。劳动者的职业史和既往病史。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一)个人工作经历及既往病史;(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详细复印件;(三)定期职业健康体检报告;(四)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估数据;(五)以及诊断机构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雇主及相关部门有责任按照诊断机构的规定,真实地提供所需的所有材料。
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第五章鉴定与处理
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应将鉴定结论送交劳动者及其所在单位[strong]职业病诊治[/strong],并根据国家和本省规定进行职业病报告。若发生急性职业中毒或其他急性职业病事故[strong]职业病诊治[/strong],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组织抢救,并向所在地卫生及有关部门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将根据各自职责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strong]职业病诊治[/strong]了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及其后果和所采取的防治措施的权利,享有获得职业病预防、保健、治疗、康复的权利,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检举和控告的权利。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应当遵守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将第三章章名修改为“监测和检测”。将第十七条修改为[strong]职业病诊治[/strong]:“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负责对有害作业单位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卫生检测、评价。“卫生检测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检测标准和技术规范,不得违反国家规定重复检测。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生产经营者。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职业病防治上实行分级管理。
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第三章主要讲述了职业病的监测和检测。其中,第十七条明确指出,依法设立的获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负责对有害作业单位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卫生检测与评价。
重庆市第六人民医院科室简介
1、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建设与拓展[strong]职业病诊治[/strong],它已发展成为一家集职业病防治、科研、常见病与多发病诊断、治疗、预防、保健和教育为一体的综合性医院。医院以其在职业医学、创伤外科、妇产科和老年病科等领域的专业特色而闻名[strong]职业病诊治[/strong],尤其在职业医学方面具有较高的国内和全市声誉。
2、职业病科是重庆市职业病防治院集职业病诊疗、教学和科研于一体的重点科室。拥有技术精湛、实力雄厚的医疗队伍[strong]职业病诊治[/strong],对职业性及生活性化学物中毒救治积累[strong]职业病诊治[/strong]了丰富的经验[strong]职业病诊治[/strong],在重庆市多起突发重大化学中毒事件应急救援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拥有先进的电子支气管镜、大型肺功能仪,已成功开展尘肺灌洗治疗。
3、重庆市第六人民医院经过六十多年的建设与发展,已经成为一所集职业病防治与科研为一体的综合型医院。医院的核心业务围绕公共突发性群体中毒的救治,同时,它以规范的社区医疗服务为基石,具备了卫生行政部门授予的职业病诊断、职业健康监护、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的法定资质。
4、位于重庆市南岸区的重庆市第六人民医院,交通便利,医院占地约100亩,总建筑面积达到25000平方米。医院设施齐全,设有27个临床科室,如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眼科、口腔科以及职业医学和工伤康复等,还有劳动卫生、尘肺、毒理等9个研究室,为患者提供了舒适的就医环境。
5、重庆市第六人民医院(重庆市职业病防治院、重庆市工业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所)始建于1948年,其前身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野战军中原卫生部直属医院。
6、医院现阶段是重庆市乃至我国西部地区唯一能完成以职业危害为诱因的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断、治疗、预防、保健、康复、教学的省级职业病防治机构,重点发展的科系有职业医学、职业性创伤外科、职业危害性优生优育妇产科、职业中毒性重症监护室、职业危害性老年疾病康复等科系。
申报职业病需准备哪些材料?
依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提供以下材料:职业史与既往史、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资料,以及诊断机构要求的其他必需材料。用人单位和相关机构应按诊断机构要求,如实提供所需资料。
申请职业病诊断时,需准备以下材料:劳动者的职业史与既往病史、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的资料,以及其他相关文件。卫生部门需确保用人单位提供上述文件。
在进行职业病诊治过程中,需提供以下几项关键信息:(一)个人工作经历及既往病史;(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详细复印件;(三)定期职业健康体检报告;(四)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估数据;(五)以及诊断机构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雇主及相关部门有责任按照诊断机构的规定,真实地提供所需的所有材料。
申请职业病诊断时所需材料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既往史,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等。
鉴定职业病需要单位出示的材料有:职业病诊断申请书。劳动关系证明。包括用人单位的介绍信、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劳动关系仲裁书或法院判决书、有效工作证、劳动合同。劳动者的职业史和既往病史。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用人单位应当向其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申报材料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会提供《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对于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引进项目,用人单位需在竣工验收后三十日内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公司需要提供资料:第十一条 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一)职业史、既往史;(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四)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五)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用人单位和有关机构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
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什么资料
法律分析: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资料。如用人单位在接到职业病诊断机构的书面通知后十日内未提供资料,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以依法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督促用人单位提供。
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用人单位和有关机构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
法律分析:不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如果用人单位拒绝卫生部门对职工的职业病调查的,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分析:职业病的鉴定需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给出具相关的完整材料和证明,然后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48条中规定,职业病诊断、鉴定需要用人单位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鉴定有关的资料具体包括如下:证明健康损害的证据材料。
职业病诊断需要综合患者的职业接触史、既往病史、临床表现、实验诊断结果等多方面资料进行判定。所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48条中规定,职业病诊断、鉴定需要用人单位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
公司需要提供资料:第十一条 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一)职业史、既往史;(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四)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五)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用人单位和有关机构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
职业病鉴定
职业病可以自己去鉴定。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strong]职业病诊治[/strong]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strong]职业病诊治[/strong]的[strong]职业病诊治[/strong],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如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持有异议,可以在收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该诊断机构所在地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鉴定申请。 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首次鉴定职业病诊断争议。
职业病鉴定费用根据具体情况有所不同,通常在几百元到上千元之间。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32条,用人单位必须按照规定为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鉴定职业病需要的手续如下: 身份证明: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如身份证或护照等。 职业史资料:包括工作单位的名称、工作时间、工作内容等详细的工作履历。 医学诊断报告:需要提供由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相关的医学检查报告。
职业病鉴定由具有执业许可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执行。劳动者在提出鉴定申请时,需提供职业病诊断相关资料;若对诊断结果有异议,可向上属卫生行政部门(即卫生局)申请职业病鉴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 职业病诊断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广东2024年职业病诊断医师考试公告发布了吗?
1、考试内容包括四大方面:法律知识,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以及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相关管理办法与法规政策。
2、准备参加职业病诊断医师考试的考生需关注公告发布情况与考试时间信息。以广东省为例,在2023年5月6日至5月12日18时举行报名,准考证打印于5月17日至19日,考试则在5月下旬进行。考试内容涵盖职业病防治法规政策、标准规范、基础知识以及诊断鉴定案例分析。
3、广东省2023年职业病诊断医师考试报名在2023年5月6日开始,截止日期为5月12日18时,准考证打印时间为5月17日到19日,考试时间则在5月下旬。据此推测,内蒙古自治区的考试时间或相近。考试内容涵盖法规政策、标准规范、职业病防治知识与诊断案例分析四个方面。
4、考生需关注河南2024年职业病诊断医师考试公告的发布时间,以便了解报名流程、考试时间及其他重要信息。 以广东省为例,2023年的报名时间为5月6日至5月12日18时,准考证打印时间为5月17日至19日,考试时间定于5月下旬。
5、在广东省,报名时间安排在2023年5月6日至5月12日的18时截止。准考证打印则在5月17日的零点到5月19日的24点之间。考试的具体日期安排在了5月下旬。综上所述,考生在备考阶段应全面掌握法律法规知识、职业病防治知识和相关标准规范,并通过案例分析深化理解,这样才能在考试中取得理想的成绩。
6、二)具有相应的诊疗科目及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职业病诊断医师等相关医疗卫生技术人员;(三)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场所和仪器、设备;(四)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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