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的监管范围
包括:存在职业病因素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行政单位和部队。
卫生监管是指国家授权卫生部门对所辖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国家的卫生法令、条例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对违反卫生法规并造成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况,进行严肃处理。
监管范围:存在职业病因素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行政单位和部队。
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是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职业卫生监管范围涉及到工作环境的监测和评价。工作环境是指工作场所中的各种物理、化学、生物等因素,如噪声、震动、辐射、粉尘、有害气体等。
职业卫生监管部门需要对这些因素进行监测和评价,确保它们不会对工人的身体健康造成危害。
如果发现有害因素超过了国家标准,监管部门需要采取措施,如要求企业改善工作环境、限制工作时间等。
职业病归哪个部门监督管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职业病的监督管理主要由国家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在中国,国务院安全监管机构是国务院直接领导的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全国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其中包括对职业病防治的监督和管理。具体来说,职业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由卫生部门、劳动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工会和职业卫生机构等多个部门共同参与。其中,国家安全监管部门主要负责对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企业履行职业病防治的法定职责和义务。
职业病归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话,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不过也要注意相应的时间限制。
职业病的监督归哪个部门
1、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范围内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监督管理工作。
依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范围内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九条 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统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职业病防治法第18条规定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其中,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其他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职业病防治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什么档案
1、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健康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2、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健康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如实提供,并在复印件上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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