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标准修订的意义
氯丁二烯在工农业生产和国防工业中被广泛使用,是合成氯丁橡胶(聚氯丁二烯)的单体和胶乳。在职业活动中接触氯丁二烯蒸气和液体后能引起急、慢性全身性疾病。《职业性氯丁二烯中毒诊断标准》(GBZ32-2002)为氯丁二烯接触人群和中毒者的诊断、治疗及劳动能力鉴定起到了重要且有效的指导作用。随着临床医学的进展,为更好地保障广大接触氯丁二烯劳动者身体健康,有必要对职业性氯丁二烯中毒诊断标准进行修改,使之更臻完善,更具科学性、实用性。
二、需要重点说明的内容
氯丁二烯中毒包括急性中毒和慢性中毒二个类别。
急性中毒的临床表现以中枢神经系统和呼吸系统的急性损害为主,因此急性中毒的诊断指标以这两个系统的急性损害表现为主:
(1)中枢神经系统急性损害诊断指标主要是急性中毒性脑病,其具体指标有不同程度的意识障碍(如意识模糊、意识浑浊、昏迷)及共济失调(如步态不稳、动作不协调)。
(2)呼吸系统急性损害的诊断指标有气管-支气管炎、支气管肺炎、肺水肿。
慢性中毒重要诊断指标中,首先必须具有1年以上(含1年)氯丁二烯职业接触史,同时具有不同程度的慢性中毒性肝病损害、中枢神经功能性损害及皮肤附属器官损害为主的临床指标。
(1)慢性中毒性肝病损害指标包括肝功能异常如ALT(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升高、总胆红素升高、β-球蛋白降低等;B型超声检查诊断有肝脾肿大;具有乏力、食欲减退、恶心、肝区疼痛等症状,且病程需在3个月以上。重度中毒的诊断指标有肝硬化、肝性脑病、上消化道出血及肾脏损害。
(2)中枢神经功能损害诊断指标主要是神经衰弱综合征,是由于氯丁二烯具有麻醉作用所致。作业工人普遍主诉头晕、头痛、倦怠、疲乏、记忆力减退、失眠、多梦、情绪低落、多汗等症状。由于上述症状特异性差,主观意识强,故不宜单独作为诊断中毒的指标,须伴有脱发时方可诊断为轻度中毒。
(3)皮肤附属器官损害主要表现为脱发和指甲变色。脱发是在较长时期接触氯丁二烯后发生,但不是所有患者均会发生。脱发是可逆性的、一时性的损害,并经反复数次后脱发即不再发生,另外引起脱发的原因也很多。因此本标准仅将中度、重度脱发列为轻度中毒的诊断指标,且需同时具备神衰综合征指标时方可诊断。
(责编:伍斯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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