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法律体系包括
职业卫生法律体系包括:《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尘肺病防治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3个行政法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等11个部门规章;以及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和职业卫生标准。
我国的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体系是比较健全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律法规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宪法第42条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第二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门各委员会,审计署等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的决定,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和发布的调整本部门范围内的行政管理关系的规范性文件,同时,此类文件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
第三规范性文件
是各级机关,团体,组织制发的各类文件中最主要的一类,因其内容具有约束和规范,人们行为的性质,故称为规范性文件。
第四职业卫生标准
标准是未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做的统一规定,他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有主管部门批准以特定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
关于职业病相关的法律法规
我国现在针对职业病以出台的法规有以下几个:《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职业病防治法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为了预防和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病健康权定义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健康权是指劳动者有权享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对于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组织劳动者在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主要有哪些类型,说说他们的区别和联系
主要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职业病危害三同时相关评价,包括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初步设计阶段进行)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试生产30~180天期间)。
一类是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严重的项目,三年一次)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 环境评价:评估建设工地的环境条件,包括噪音、灰尘、化学物质等污染物的浓度和暴露水平。
2. 职业暴露评价:评估工人在建设工地上接触到的危害物质的浓度、接触方式、频率和时间,并评估其潜在的健康风险。
3. 工作岗位评价:对不同工种、工种岗位以及不同作业条件下的工人进行评估,包括工人在施工中可能面临的危险和健康风险。
4. 健康监测:对工人进行定期体检和医学监测,以评估他们的职业病风险和早期病变的发生情况。
公司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哪些
第一,生产性毒物,包括金属、类金属,农药有机溶剂,刺激性气体。
第二,生产性粉尘,比如吸尘、石棉尘、水泥尘。
第三物理因素,比如高温、高湿、强辐射、低气流、高压、低氧环境等。
第四生物性因素,比如兽毛皮革加工业,森林作业容易受被叮咬。
第五,生产过程中不良因素,比如强迫体位等,工作姿势运动系统长期处于过度紧张状态等。
职业健康监护包括什么内容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应为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含临时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劳动者名册应按照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分别建立存档。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仁程度、嗜好等一般概况;
2、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3、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事;
4、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5、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为了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卫生部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制定了《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保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落实。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职业健康检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当客观、真实,体检机构对健康检查结果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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