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哪些内容?
法律分析: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指生产经营单位需要建立的劳动者职业健康档案,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照射接触史;(二)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评价处理意见;(三)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疗、医学随访观察等健康资料。
包括职业健康检查时间、检查方法、检查结果等。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内容: 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员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工作岗位、入职日期等基础资料,便于追踪和管理。 职业健康检查表:记录员工接受的定期或不定期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体格检查、职业病筛查、特殊作业人员专项体检等,以及对异常情况的处理和跟踪。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的基本信息、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病诊疗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劳动者的基本信息:这部分会记录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状况、文化程度等,这些都是了解劳动者基本状况的基础信息。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什么档案
1、法律分析: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2、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则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即公司具有依法、如实、完整记载你工作期间劳动档案的法定义务。
3、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什么档案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4、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劳动者健康监护。根据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在职人员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用人单位是指具有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运用劳动力组织生产劳动,且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单位。
5、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包括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6、用人单位需建立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其中包含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建立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哪些内容
法律分析: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含劳动者的职业史,记录其职业生涯中从事过的工作岗位及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档案中还需包括劳动者的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详细记录其在工作过程中接触过的有害因素以及接触时间和频率。
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需要为所有劳动者,包括临时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这些档案应按照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分别设立。具体来说,档案内容需涵盖以下几点:首先,档案应记录劳动者的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状况、文化程度和嗜好等。这些信息有助于了解劳动者的基本情况。
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建立关于职业健康监护的档案,该档案包括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劳动者离职时有权索取该档案的复印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期限妥善保存。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
此档案应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历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等相关个人健康资料。劳动者在离职时,拥有索取该档案复印件的权利。法律依据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明确指出用人单位有责任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劳动者的职业史和职业中毒危害接触史;(2)相应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监测结果;(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4)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打印职业病结果需要厂里开证明吗?
职业病鉴定通常需要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但并非所有情况下都需要单位提供证明。
职业病一般先到用人单位所在区的疾病防控中心,由其做出职业病诊断报告,对诊断报告不服的,可以向设区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局申请进行职业病鉴定;具体材料按照《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交。
如果是以单位的名义去鉴定,必须要有单位的证明。
然而,并不是所有职业病鉴定都需要单位提供证明。员工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提供其他证明材料,如就医记录、诊断证明等,以证明自己患有职业病。员工还可以提供个人防护用品购买记录、职业病防护培训证明等,以证明自己采取了相关预防措施。
法律分析:职业病的鉴定需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给出具相关的完整材料和证明,然后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职业病鉴定过程中,单位通常需要提供证明材料,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的证据、工伤事故证明以及工作时间和岗位证明。单位需提供工作场所检测报告、职业卫生档案,如果职业病由工伤事故引起,还需提供工伤事故认定书、事故报告等。然而,并非所有职业病鉴定都要求单位提供证明。
谁有权查阅,复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该句话正确描述为:劳动者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要求,严格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也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不正确。根据《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有权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所以劳动者无权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是错误的。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正确。依据《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拥有查阅并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权利。因此,任何表示劳动者无法查阅或复印其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说法都是不正确的。
档案内容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与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当劳动者决定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要求获得自己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复印件。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如实、无偿提供档案复印件,并在所提供的档案复印件上加盖印章,以确保其真实性与合法性。
当劳动者决定离职时,有权要求获得自己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真实、免费地提供档案副本,并在提供的复印件上签名或盖章,以确保档案的合法性和完整性。这一规定旨在保护劳动者权益,保障其在离职后仍能查阅到其职业健康状况的历史记录,以便于个人健康管理和后续就业时的职业健康情况说明。
职业病档案如何做
1、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仁程度、嗜好等一般概况;—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事;—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2、定期监测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建立监测档案,以确保监测工作的持续性和有效性。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检测结果应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建立应急救援预案,成立应急救援分队,明确职责,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响应。
3、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包括很多内容,发给你的是《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仅供参考。
4、职业卫生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组织机构建设(10分):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法定代表人的目标管理职责。
5、档案管理人员对档案的收进、移出、销毁、管理、借阅利用等情况要进行登记,档案管理人员调离时,必须办好交接手续。档案室库房要安全,做好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高温、防潮、通风等工作,并有应急措施。职业卫生档案库要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清点,如发现档案破损、变质时要及时修补复制。
6、职业卫生档案如何建立包括哪些内容如下: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清单及有关文本。职业卫生管理方针、目标,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和年度总结。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组织、职能及人员分工。职业卫生管理方案、程序、作业指导书和其他内部文件。
7、《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要求用人单位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内容包括劳动者一般概况、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健康资料。
职业病诊断需要的资料包括哪些
1、职业病诊断需要的资料包括哪些职业病诊断需要的资料具体如下:(1)职业史、既往史;(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4)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5)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资料。
2、法律分析:(一)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二)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四)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还需要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等资料;(五)与诊断有关的其他资料。
3、公司需要提供资料:第十一条 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一)职业史、既往史;(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四)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五)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用人单位和有关机构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
4、既往史、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材料(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个人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等)。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同工种工人健康状况资料;家庭成员健康状况资料;生产原材料安全使用说明书、成分分析等有助于明确诊断的材料。
5、职业病诊断需要以下资料:(一)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二)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四)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还需要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等资料;(五)与诊断有关的其他资料。
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
法律分析: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下列内容:(一)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二)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三)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四)职业病诊疗资料;(五)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
法律分析: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
该档案包括以下内容:劳动者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状况、文化程度、爱好等情况。劳动者的职业史和既往史:记录劳动者的工作经历和曾经患过的疾病等情况。劳动者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记录劳动者接触过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情况,包括接触的物质、工作环境等。
治疗方案、用药记录、康复情况等,都会被纳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中,这对于跟踪职业病的治疗过程和评估治疗效果具有重要意义。其他相关资料:此外,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还可以包括其他与劳动者职业健康相关的资料,如劳动者的健康诉求、健康咨询记录等,这些都有助于更全面地评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状况。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什么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法律依据[strong]复印职业病档案[/strong]:《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strong]复印职业病档案[/strong],并按照规定[strong]复印职业病档案[/strong]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strong]复印职业病档案[/strong],记录职业人员职业健康信息的文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期限妥善保存。档案内容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个人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
可以取回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根据职业病防治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建立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主要内容...
1、根据职业病防治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建立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从业人员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危害因素接触史、员工健康体检结果及处理情况等。
2、根据查询华律网显示[strong]复印职业病档案[/strong],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strong]复印职业病档案[/strong]: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3、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4、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需要为所有劳动者,包括临时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这些档案应按照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分别设立。具体来说,档案内容需涵盖以下几点:首先,档案应记录劳动者的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状况、文化程度和嗜好等。这些信息有助于了解劳动者的基本情况。
5、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下列内容: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爱好等情况[strong]复印职业病档案[/strong];劳动者的职业史、既往病史以及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等;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的结果及处理的详细情况;职业病诊疗资料记录;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
员工离职时要求进行职业病检查合理吗
1、员工离职时要求进行职业病检查是合理的。根据相关规定劳动者享有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的卫生保护权利。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2、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对于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公司有责任在他们离职前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这项规定旨在保护员工的健康权益,确保他们能够准确了解自己的健康状况。
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于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在离职前必须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如果劳动者在岗期间未完成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或者存在疑似职业病的情况,用人单位不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4、凡涉及职业病危害行业的劳动者在离职前提交健康报告。对于从事此类工作的人员,用人单位有必要根据国家卫生行政部的要求展开上岗前、在职期间及离任后的健康检查,并需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者通报检查结果。此项体检的费用应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
5、从事职业病危害工作员工,离职时须进行健康检查。【法律依据】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6、法律分析:一般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不需要体检。但对于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岗位的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职业健康检查(体检),且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7、这是合理的。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对从事有毒有害特殊工种的劳动者提供相应的检查,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但在实践中,离职体检的比例和人数都非常低。职工不知情、单位不执行和有意阻挠,是离职体检难落实的主要原因。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内容有哪些
1、法律分析: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2、包括职业健康检查时间、检查方法、检查结果等。
3、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的基本信息、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病诊疗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劳动者的基本信息:这部分会记录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状况、文化程度等,这些都是了解劳动者基本状况的基础信息。
4、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哪些内容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职业病有哪些类型尘肺。有硅肺、煤工尘肺等。职业性放射病。
5、法律分析:放射人员健康监护档案保存时间为长期保存。法律依据:《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并终生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6、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内容: 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员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工作岗位、入职日期等基础资料,便于追踪和管理。 职业健康检查表:记录员工接受的定期或不定期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体格检查、职业病筛查、特殊作业人员专项体检等,以及对异常情况的处理和跟踪。
7、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职业健康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分别包括哪些内容
1、包括职业健康检查时间、检查方法、检查结果等。
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strong]复印职业病档案[/strong]的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的基本信息、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病诊疗资料[strong]复印职业病档案[/strong],以及其[strong]复印职业病档案[/strong]他相关资料。劳动者的基本信息:这部分会记录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状况、文化程度等,这些都是[strong]复印职业病档案[/strong]了解劳动者基本状况的基础信息。
3、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档案涵盖了多个方面,包括但不限于职业危害的种类、单位内部职业卫生管理的组织架构、职工总数、具体接触有害因素的人员数量及其性别分布、生产工艺流程、有害作业点的分布详情、有害物质的强度、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相关情况、职工的健康监护状况以及职业病患者的登记信息。
4、根据查询华律网显示,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5、首先,档案应记录劳动者的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状况、文化程度和嗜好等。这些信息有助于了解劳动者的基本情况。其次,档案中还应包含劳动者的职业史、既往病史以及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这些信息有助于识别劳动者可能面临的健康风险,从而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6、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内容: 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员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工作岗位、入职日期等基础资料,便于追踪和管理。 职业健康检查表:记录员工接受的定期或不定期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体格检查、职业病筛查、特殊作业人员专项体检等,以及对异常情况的处理和跟踪。
7、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内容: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含了劳动者的职业历史、接触职业病危害的经历、健康检查结果以及职业病的诊疗记录等关键信息。法律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建立和妥善保管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在劳动者离职时提供个人档案的复印件。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什么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1】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37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法律分析: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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