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如何解释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河南省实际,制定的条例。
在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的内容时,首先需要明确,这是针对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所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所规定的救济途径。具体来说,当某单位或个人对市级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满,有权在收到该鉴定结论后的15天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第二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恢复工作后由于伤残造成本人工资降低的,由用人单位发给在职伤残补助金,标准为本人工资降低部分的百分之七十,本人晋升工资时,在职伤残补助金予以保留。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什么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
如果没有一系列的职业病防护措施,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就得不到保护。所以,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本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根据查询职业病工作转移限制得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第二十五条 任何用人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违法转包后工人受伤责任如何分配
分包、转包受到法律法规的严格限版制,如构成违法分包、转包,工伤保险责任应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权格的承包单位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此,当工人因工受伤时,应当首先向直接的雇主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实际情况中,如果雇主拒绝承担责任,工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帮助,如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等。同时,工人也可以寻求工会、法律援助机构等第三方组织的支持,共同维护自身的权益。
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佣损害赔偿,当事人可直接起诉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直接解决赔偿事宜。
工伤与人损的区别是什么?
1、发生的基础关系不同。工伤的前提是劳动关系,这里的“劳动关系”是法律特有概念,不是普通意义上的劳动,是适用劳动法律的关系。而人身损害却是一般的雇佣、帮工、承揽过程中的发生的身体损害。赔偿标准不同。
2、法律分析:发生的基础关系不同:工伤的前提是劳动关系。人身损害却是一般的雇佣、帮工、承揽过程中的发生的身体损害。处理机构不同:工伤由劳动行政部门、劳动仲裁机构处理。人身伤害直接由法院受理和审理。
3、两者的区别:责任主体不同。工伤赔偿的责任主体是用人单位;而人身损害赔偿的主体没有任何限制。主体之间关系不同。工伤赔偿的权利人和义务人之间必须有劳动关系,非劳动关系,不构成工伤;而人身损害赔偿不受劳动关系的限制。归责原则不同。工伤赔偿实行无过错责任;而人身损害赔偿实行过错责任。
4、发生的基础关系不同:工伤是基于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律的规定。而人身损害则是基于一般的雇佣、帮工、承揽等关系。 赔偿标准不同:工伤的赔偿标准不区分城镇和农村居民,一般高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5、工伤与人身损害赔偿的关键区别在于发生的基础关系、赔偿标准、适用法律以及处理机构。首先,工伤的前提是劳动关系,它是一种由法律特有概念界定的特殊劳动关系。相比之下,人身损害则是发生在雇佣、帮工、承揽过程中的身体伤害。其次,赔偿标准存在差异。
河南省工伤赔偿标准
1、首先[strong]职业病转包时[/strong],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社保机构支付,数额相当于个人工资的9个月。其次,当解除或终止合同时,社保还会另付两笔款项,即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其具体金额由河南省政府制定。另外,工伤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贴以及交通住宿费用均由社保基金承担。
2、根据《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9级伤残的赔偿标准主要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河南省九级工伤赔偿标准明确,包含多个部分。首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受伤者本人工资计算,具体为九个月的工资。其次,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支付为八个月的本人工资。紧接着,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则为十六个月的本人工资。除此之外,还有其他费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4、供养亲属抚恤金[strong]职业病转包时[/strong]:按职工工资一定比例发放,具体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如供养亲属为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10%。所有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5、河南省工伤赔付依据包括:第一,医疗费(含诊疗费、药费、住院费)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其次,停工期内员工在职时原资薪待遇不变。关于伤残津贴,依伤残级别而定,如一级伤残享个人工资90%,二级伤残为85%,以此类推,直至一级伤残享27个月。
6、在工伤赔偿中,伤残等级和相应的赔偿金额如下:工伤医疗费包括挂号、诊疗、药品、住院等实际治疗费用;伙食补助费参照河南省每天30元标准;交通和住宿费用按统筹地区政府规定支付;康复费用和辅助器具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和护理费则按停工留薪期与生活自理情况进行支付。
7、河南省工伤赔偿标准主要分为两类:有具体计算标准和按实际情况计算。对于有明确计算标准的项目,包括:残疾赔偿金、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以及护理费。
“包工头”因工伤亡,工伤保险责任谁承担
1、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strong]职业病转包时[/strong]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strong]职业病转包时[/strong],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strong]职业病转包时[/strong];(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strong]职业病转包时[/strong],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2、承包单位将自己承包的工程交由自然人实际施工,该自然人因工伤亡的,承包单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建设工程领域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其违法转包、分包项目上因工伤亡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并不以存在法律上劳动关系或事实上劳动关系为前提条件。
3、法律分析[strong]职业病转包时[/strong]:包工头所雇佣的工人受伤,由包工头承担责任。因为包工头与工人之间是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因此双方不能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中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只能按照侵权事故处理,由包工头承担责任。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4、“包工头”也是劳动者,被挂靠单位对“包工头”的工伤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包工头”因工伤亡,与其聘用的施工人员因工伤亡,就工伤保险制度和工伤保险责任而言,并不存在本质区别。
5、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6、%。包工头是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受到伤害的,由具有用工主体的承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无论签没签合同,劳动者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都应依照《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如果未参加工伤保险,则要按照规定承担全部经济赔偿责任。
7、当工地发生工伤事故时,包工头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可以同时起诉包工头及项目公司。具体的赔偿责任分配,取决于包工头与项目公司的合同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雇员在执行雇佣任务时遭遇伤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
工伤过了48小时还能备案吗
1、工伤事故发生超过48小时,受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仍然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具体如下:工伤事故的申报和认定有一定的时间限制。用人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负责工伤认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并填报《事故伤害报告表》。
2、总的来说,虽然工伤发生后尽快报告是重要的,但并非过了48小时就一定无法申报。关键在于是否能够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工伤的真实性和与工作之间的关联。因此,在发生工伤后,即使超过了48小时,员工仍然应该尝试进行工伤申报,并尽可能提供详细的证据和说明来支持自己的申请。
3、在遭遇工伤后,若未能在48小时内报案,不要惊慌。法律对此有所规定,工伤认定不以报案时间为准。只要在事故发生后的30日内,由用人单位向社保局申报工伤,这一行为将不会受到影响。若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申报义务,职工一方则可以在事故发生之日起的1年内,自行向社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4、法律分析:工伤不是必须48小时备案,单位不及时申请工伤认定造成的费用工伤保险不报销的,费用单位报销。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5、员工若遭遇工伤,且在48小时内未主动上报,用人单位应在事发后30天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申报。如因特殊情况延误,需征得社保行政部门批准方可延长申请期限。
6、即使工伤事件发生超过48小时,员工依然有权报案。 如果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应被认定为工伤。 员工在这种情况下有权享受工伤待遇。 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况才能被认定为工伤。
7、工伤不报案超过48小时怎么办工伤不报案超过48小时可以继续申报工伤。依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申报工伤的应该要发生工伤之日起30日内提出,如果用人单位未申报工伤,则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可以在工伤受伤之日起一年内申报。受了工伤的劳动者需要积极治疗自身的实际伤害。
工人在工地受伤怎么赔偿
法律分析:若工人在工地受伤,且用人单位已为其投保工伤保险,工人可申请工伤认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医疗费等。未投保情况下,由用人单位承担费用。工人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strong]职业病转包时[/strong]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法律分析:需要区分签订[strong]职业病转包时[/strong]的劳动合同的性质来确定。如果工人在工地受伤,就要看自己与甲方签署的是什么性质的合同,如果是承揽合同,工人受伤就要包工头负责。如果是包工合同,工人受伤就是建筑公司负责。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职工工伤赔偿标准主要如下: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受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在建筑工地干活受伤,有三种方式可以获得赔偿:一是双方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赔偿数额;二是按照侵权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进行赔偿;三是劳动部门工伤认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法律规定,农民工在建筑工地施工受伤治疗所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和食补助费等相关费用都应由施工方和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工人在工地受伤了,因为工作原因引起的,包工头属于实际雇佣者,承担赔偿责任;包工头挂靠某用人单位,与该单位为劳动关系,该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工人在工地上受伤了,不属于工伤的老板不需要赔偿,由侵权人造成的由侵权人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属于工伤的,则由老板开的公司和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老板属于私人老板,与工人之间为劳务关系,工人因工负伤,则由老板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其他。
法律分析:工地上受伤,如果用人单位为工人投了工伤保险的,工人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给工人医疗费用以及其他费用;如果单位没给工人投保的,由单位为工人支付该笔费用。按照工伤流程标准来赔偿,如果公司未提出工伤认定的,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人工伤包工头和公司该找谁赔偿
1、劳动者在工地出了工伤事故,如果是与包工头建立劳动关系的,由包工头和工伤保险基金承担赔偿责任;建筑公司是分包单位的,建筑公司应承担次要赔偿责任。与建筑公司发生劳动关系,则由建筑公司和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建筑公司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建筑公司支付全部工伤赔偿项目。
2、法律分析:工人在工地受伤,属于工伤; 应当由包工头承担,但如果包工头无力承担的情况下,由将承包业务转包给包工头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赔偿后,用人单位可以向包工头追偿。
3、法律分析:农民工工伤找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或者发包方赔偿。
4、工人工伤应当由包工头承担。但如果包工头无力承担的情况下,由将承包业务转包给包工头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赔偿后,用人单位可以向包工头追偿。因为工人在工地受伤,属于工伤。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工地工人受伤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包工头作为自然人,不具备法定的用工主体资格。如果具备法定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将工程承包给包工头,而包工头招募的工人在执行承包业务时发生工伤事故,那么由具有法定资质的发包或转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在承担此责任后,这些单位可以向包工头追偿。
建筑工地工人受伤了如何赔偿?
在建筑工地干活受伤[strong]职业病转包时[/strong],有三种方式可以获得赔偿:一是双方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赔偿数额[strong]职业病转包时[/strong];二是按照侵权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进行赔偿;三是劳动部门工伤认定[strong]职业病转包时[/strong],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法律规定,农民工在建筑工地施工受伤治疗所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和食补助费等相关费用都应由施工方和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如工人工作期间遭受伤害,应确认为工伤,雇主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主张工伤赔偿。若骨折导致劳动能力受损,可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员工在停工留薪时期,应保持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每月照常发放。若非工作原因工地发生事故,由工地管理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确保[strong]职业病转包时[/strong]他人权益不受侵害。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旦工伤认定成功,受伤工人即可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用报销、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向法院起诉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提起诉讼:若工伤认定程序风险较大或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受伤工人可选择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
当建筑工地工人因工作摔伤导致脚部粉碎性骨折时,雇主或工程承包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雇主需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用以及交通费用。若伤情达到伤残标准,雇主还需承担伤残赔偿金,赔偿金额根据伤残等级计算,需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
根据法律规定,农民工在建筑工地受伤后,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食补助费等费用应由施工方和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因此,伤者和家属应在治疗稳定后再出院,必要时要求进行康复治疗,以避免伤情反复或遗留后遗症。 在无合同、无社保的情况下,即使农民工受伤,[strong]职业病转包时[/strong]他们也有权要求工伤赔偿。
包工头工人受伤,赔偿主要包括医疗费用的承担、工伤补偿和伤残赔偿等方面。 医疗费用的承担:当包工头工人受伤后,首要任务是进行医疗救治。用工单位或者包工头应该负责工人的医疗费用,确保受伤工人得到及时且有效的治疗。这些费用包括住院费、手术费、药品费等。
法律分析:需要区分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性质来确定。如果工人在工地受伤,就要看自己与甲方签署的是什么性质的合同,如果是承揽合同,工人受伤就要包工头负责。如果是包工合同,工人受伤就是建筑公司负责。
工伤认定流程及赔偿标准
1、若情况明确,权利义务清晰,则15日内作出决定。工伤赔偿项目: 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医疗费、工伤康复费、辅助器具费、工伤复发待遇及因工死亡待遇。
2、工伤赔偿标准如下:基础法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执行,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等。具体数额:根据伤残等级和当地规定计算,不同伤残等级对应的赔偿标准有所不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准,每年有所调整。例如,2022年的标准为948240元。
3、根据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结果,确定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通常包括医疗费用、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具体标准依据当地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可能因地区和政策调整而有所不同。
4、年最新统计数据: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全国统一的1036420元。工伤认定流程:涉及三个关键期限与申请主体。
5、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等,根据职工伤残等级、个人工资水平、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等因素计算。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医疗费、工伤康复费、辅助器具费等,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6、法律分析:工伤认定的申报流程:申请申请人按规定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供相关的材料。受理,保险科接到申请后15日内进行审查。认定,经审查符合认定条件的60日内做出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并告知单位和个人。
7、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51821元,因此,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统一标准为1036420元。不服工伤认定结论解决办法 职工或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并非前置程序,劳动者应直接提起诉讼以节省时间。
最高法对工伤认定的司法解释
法律主观:最高院关于 工伤 [strong]职业病转包时[/strong]的司法解释是对审理 工伤保险 行政案件的规定[strong]职业病转包时[/strong],必须结合《 社会保险法 》、《 劳动法 》、《 工伤保险条例 》等法律 法规 适用。
第一种情况是[strong]职业病转包时[/strong],职工和用人单位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提起行政诉讼前已经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正在审理的工伤认定行政案件;第二种情况是职工和用人单位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没有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时一并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进行审查。
根据最高法相关规定,工伤事故中针对因工外出的认定标准是,受到用人单位的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外出开会,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或者因为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的其他场所从事跟工作相关的事项,其他因为工作需要外出活动期间遭受意外的,都属于工伤。
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这里的工作岗位,是指职工从事本职工作的岗位,也就是说,正在从事本职工作当中突发疾病死亡的,或者经过抢救无效48小时内死亡的,可以视同工伤,如果职工虽然在工作时间,却没有在本职工作的岗位上,离岗,串岗,等等,都不能认定视同工伤。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如果达到退休的年龄后发生工伤的,一般不认定为工伤,而是侵权,但如果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可按工伤进行处理。
而在规定中,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四种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进行了解释。其中,上下班途中买菜发生意外也可以算工伤最为引人注目。对此,市人力社保局相关负责人指出,上下班途中买菜时发生意外可认定为工伤,须有两大限定:一是发生交通事故;二是认定者为非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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