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数据是开展职业病人调查处理闭环工作机制的基础,是确定职业卫生监管重点的依据,是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的法定职责。但是,《职业病防治法》实施以来,用人单位从未履行职业病报告义务,职业病数据一直来源于职业病诊断机构向卫生行政部门直接报告这一单一途径。尽管北京市安全监管部门与卫生部门建立了职业病数据信息共享机制,但卫生部门提供数据的时效性极差,经常严重滞后,且索要困难,对安监部门的监管效率造成较大影响。
面对这一现状,依据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北京市建立了用人单位职业病报告制度,要求用人单位在接到职业病诊断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10日内,填写《北京市用人单位职业病报告表》并向所在区县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如未依法进行报告,将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予以处罚。
用人单位职业病报告制度的建立,是落实法律基本要求的具体举措,是推动强化安全监管部门在职业病预防环节监管地位的具体落实,将在掌握北京市职业病防治形势、引领职业卫生监管政策制定、确定规划发展路线方面发挥基础性作用。
(责编:伍斯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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