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预评价备案需要哪些手续
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需要提交一系列正式文件,包括申请公函,要求具备以下要素:正规文件、明确的签发人、完整的发文编号以及单位公章。公函中应当明确建设项目名称,并且与申请书及投资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保持一致。
所需文件包括:两份公函,两份预评价申请书,建设项目范围证明复印件,一份预评价报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明复印件,以及一份包含专家评审意见和复核意见的预评价报告。若通过委托申报,还需提供委托申报证明。
在完成预评价报告之后,企业或机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卫生审核申请,并附上预评价报告和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其中可行性论证报告需包含职业卫生专篇。如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该项目无需进行可行性论证,那么建设方应在项目的开工前,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预评价报告。
这些材料包括:一份和两份的申请公函,一份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或备案申请书,一份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及其机构资质证明的影印件,预评价报告的批复或备案通知书复印件,设计批复复印件,以及委托评价工作的委托书复印件(如委托申报,还需提供委托申报证明)。
接着,按照相关法规,建设单位需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相关文件和资料,如申请书、预评价报告、评审和审查意见,以及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等。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项目还需提交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会核对文件完整性,并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或要求补正。
个体防护用品的产品参数,发放、采购计划、领用记录等资料;职业卫生管理体系、管理制度、管理文件等资料;项目岗位设置,岗位定员,岗位工作日写实;1企业营业执照;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预评价需要收集);1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料(预评价需要收集)。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
1、系统概述: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是针对企业或机构中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而设计的。它旨在提供一个集中、规范的平台,用以报告、监控和管理与职业病相关的风险因素。
2、首先点击“职业卫生”,进入职业卫生模块。其次选择“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进入职业危害项目的申报。点击系统信息,点击修改即可。
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于2019年8月22日正式启用。原“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与备案系统”将于2019年8月31日24时停止使用,2019年8月22日0时起正式启用新版“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
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流程: 用人单位登录申报系服务平台中的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 已进行初次申报过的仍用原账户和密码登入进行变更申报, 如忘记账户密码可通过系统主页右边的“忘记账户密码” 项进行登入; 初次申报的用户在线注册后进行初次申报。
5、明确了申报的具体内容;同时,对原有的职业病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进行了修改,形成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申报系统,网址:http://)。用人单位要按照《申报表》规定的内容,通过申报系统进行申报。
6、法律主观: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同时采取电子数据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用人单位应当首先通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连同有关文件、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
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的第三章中,主要规定[strong]职业病项目审批[/strong]了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相关内容。首先,对于那些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例如中、高能加速器、进口放射治疗装置等大型辐射装置,建设单位必须遵循特定的程序。
第十五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竣工验收申请后,会对建设项目进行全面审查。若审查通过,会正式批复[strong]职业病项目审批[/strong];若不合格,则会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详细说明理由,以便其改进并重新申请。
首先,根据规定,审查工作涵盖了关键环节。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审查主要包括两个阶段:一是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审核或备案,这是在项目初期对潜在职业病危害进行评估的过程[strong]职业病项目审批[/strong];二是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审查,这确保了设施的设计符合相关标准,以保障员工健康。
本规定适用于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活动,包括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审核、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等。审查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具体包括放射治疗、核医学、介入放射学以及X射线影像诊断等建设项目。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根据可能产生的放射性危害程度分为危害严重和危害一般两类。
根据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的规定,变更已备案或审核批准的建设项目时,必须提供原审批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变更后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等相关资料,以确保流程的合规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进行职业卫生审查时,具有具体的实施办法,这些办法将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本规定制定,以保证审查工作的有效性和一致性。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的最新修订
1、新修订的管理办法对部分重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加强了事前预防控制,增加了风险评估和预评价的程序,并对建设单位和相关责任主体进行了更明确的规定和处罚措施。这些修订都是为了更有效地减少或消除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最新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已经修订,着重调整了审批、核准和备案的项目范围。根据新规定,国务院投资部门和授权部门负责审批的大型项目,如总投资超过500亿元人民币的建设项目,以及核电站和跨越多省区的特殊性质项目,如核设施和绝密工程,其职业病危害的分类管理将由国家卫生部门直接负责。
3、职业病分类管理的法律主观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等联合制定。 根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程度,将其分为一般职业病危害项目和严重职业病危害项目。
4、“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十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七条,第三款修改为:“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已废止。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工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卫生部近日发布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9号,以下简称49号令),原2002年3月28日发布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22号令)同时废止。
办理职业卫生预评价手续去哪里
1、在完成预评价报告之后,企业或机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卫生审核申请,并附上预评价报告和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其中可行性论证报告需包含职业卫生专篇。如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该项目无需进行可行性论证,那么建设方应在项目的开工前,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预评价报告。
2、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3、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需要提交一系列正式文件,包括申请公函,要求具备以下要素:正规文件、明确的签发人、完整的发文编号以及单位公章。公函中应当明确建设项目名称,并且与申请书及投资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保持一致。
4、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预评价服务,通常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负责。这些机构包括具有资质的职业病防治所、疾控中心,以及专门从事职业卫生服务的公司。这些机构在进行职业卫生预评价时,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系统识别、评估和预测。
5、职业病预评价报告由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编制。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要对职业病危害程度严重的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6、在建设项目竣工前,建设单位必须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的评价。这一步骤完成后,职业病防护设施还需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验收。只有当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才能正式投产和使用。因此,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建设与验收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来进行。
7、一般是由在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来做这个预评价报告,然后报企业所在地县、市、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报省安监局拿预评价批文。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strong]职业病项目审批[/strong]:建设项目[strong]职业病项目审批[/strong],是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法律依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第三条: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程度,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一般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和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
第十条 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建设项目是否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工作场所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毒理学特征、浓度(强度)、潜在危险性、接触人数、频度、时间、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发生职业病的危(风)险程度等进行综合分析后,对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进行分类。
新修订的管理办法对部分重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加强了事前预防控制,增加了风险评估和预评价的程序,并对建设单位和相关责任主体进行了更明确的规定和处罚措施。这些修订都是为了更有效地减少或消除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已废止。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工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卫生部近日发布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9号,以下简称49号令),原2002年3月28日发布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22号令)同时废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是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职业病诊断病历记录;诊断证明书;鉴定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法律依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第五条 卫生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核、审查和验收:(一)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审批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二)核设施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三)需要卫生部管理的其他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2006)
第十条 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建设项目是否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工作场所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毒理学特征、浓度(强度)、潜在危险性、接触人数、频度、时间、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发生职业病的危(风)险程度等进行综合分析后,对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进行分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第49号令,于2006年7月27日实施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旨在预防和控制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该办法详细规定了建设项目分类、管理职责、评价报告制度等。
法律分析:建设项目,是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法律依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第三条: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程度,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一般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和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
职业病鉴定申请需提供的材料包括:鉴定申请书,职业病诊断病历记录;诊断证明书;鉴定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本办法确立了相应的管理措施。所谓建设项目,指的是可能引起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根据职业病危害程度,这些建设项目分为一般职业病危害项目和严重职业病危害项目。
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治法》和相关法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应包括以下内容: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的原则和方法:明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分类原则和划分方法,根据不同建设项目的特点和危害程度,将职业病危害划分为不同的等级或类别。
三同时管理办法
1、法律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2、法律分析: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是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的一项部门规章。
4、本法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项目中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与一般安全设施有所不同,不包括职业病防护内容。国务院应急管理部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全面监督,负责相关职责范围内的管理工作。
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的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将规章名称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修改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修改第七条,明确了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需要进行安全预评价的建设项目范围。
6、《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11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一)将规章名称修改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职业卫生评价包括哪些
1、评价内容涵盖选址、总平面布置、工程防护设施、职业卫生工程防护设施控制效果、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岗位的补救措施、个人卫生防护用品、应急救援设施、警示标识配置,以及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人员、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通过上述综合评估,确保职业卫生得到有效控制和管理。
2、职业卫生评价包括以下方面: 职业卫生调查与评估。 职业卫生检测与评价。 职业健康风险评估与管理。 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评价。详细解释如下:职业卫生调查与评估:这一环节主要是对工作环境进行详细的调查,了解工作场所中存在的各种有害因素及其浓度水平。
3、评价还包括对工程防护设施控制效果的评估,尤其是因生产工艺或设备技术水平限制导致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岗位的补救措施效果。此外,还会检查个人卫生防护用品、应急救援设施、警示标识的配置情况,以及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人员、规章制度的执行落实情况。
4、职业健康监护评价是对企业员工职业健康状态的评估。包括员工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档案的建立与管理、员工健康风险的预警与干预等。通过这一评价,可以及时发现员工健康问题,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干预,保护员工健康。
5、职业卫生的评价项目包括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卫生现状评价、职业卫生控制效果评价检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事故性检测、监督性检测以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咨询等。此评价过程旨在确保劳动者在工作环境中的健康不受有害因素的影响。
6、职业卫生评价是对工作环境和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进行评价的过程。评价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工作场所中的劳动者的身体健康,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伤害的发生。评价内容 工作环境评价:对工作场所的物理、化学和生物环境进行评价,包括噪声、照明、温度、湿度、有害气体等方面。
办理职业病防治乙级资质需要什么资料,需要什么部门审批,设备类型人员...
资质审定方面,卫生部负责甲级和部分乙级资质的审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乙级剩余资质、防护检测和个人剂量监测的审定。申请机构需提交详细资料,如资质审定申请表、法人证明、质量管理文件、技术人员信息、设备清单等,卫生行政部门在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第五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由相应层级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认可并颁发证书,其中甲级由国家总局认可,乙级由省级部门认可并报总局备案,丙级由市级部门认可并报省级备案,最后由省级部门报总局登记。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以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实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一种有用是安监局的,第二种还没听过,有可能是劳动局的,安监局在安全专管理人员资格证培训的属内容之中已包含安监局负责的职业卫生管理的内容,应该不单办资格证。但是,卫生部门负责这部分职业卫生管理,目前卫生部门没有明确要求。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
不需要。根据国务院2016年01月22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5号)取消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
轻工、纺织、烟草加工制造业;机械、设备、电器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2015年12月,取得安徽省煤矿安全监察局颁发的职业卫生服务乙级资质(煤炭采选业),并于2018年12月进行资质续审(资质证书号:皖煤安职技字(2019)第B-003号,有效期至2022年1月25日)。
备案审查技术要求备案审查技术
1、发改委备案审查是指[strong]职业病项目审批[/strong],企业或个人进行投资或开展某一项项目时,需要向国家发改委提交备案申请,并接受国家发改委的审查,以确保项目的合法性、规范性并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审查的内容包括项目的设立和规划,资金来源,技术能力及市场前景等方面,审核合格后才能正式开展该项目。
2、技术审查[strong]职业病项目审批[/strong]:组织技术人员对企业标准文本进行审查,提出修改意见,并根据这些意见进一步完善企业标准文本。产品检测:部分地区在备案时要求提交产品检验报告。因此,在企业标准文本经审查后,可联系相关机构,根据企业标准的要求对产品进行检验。
3、第十一条备案机关经审查,发现规范性文件有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经备案机关同意,备案机关将向发布机关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建议发布机关自行纠正;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意见之日起60日内,向备案机构反馈办理情况;出版机关逾期不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备案机关应当报请备案机关修改或者撤销。
4、第十三条列出[strong]职业病项目审批[/strong]了专门委员会的审查内容,包括规章是否与宪法、法律等相抵触,是否超越权限,规定是否合理及符合程序,以及立法技术要求。审查过程中,委员会可征求多方意见,并要求制定机关解释相关情况。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详细阐述了审查的进行方式,包括书面征求意见、召开会议以及联合审查的权限。
5、审查机构会对设计文件进行全面的技术审查,确保其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审查完成后,审查机构会出具审查合格书和审查报告书,其中详细记录了审查意见和建议,为设计单位提供指导。对于建筑节能要求,还需单独填写建筑节能备案登记表,以确保项目符合节能标准。
6、备案制度要求按照法定程序将有关文件报送相关机关备案,这是一项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备案审查制度的基础是备案登记,即审查报备文件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符合要求的予以登记,不符合的将进行不同处理。根据《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在备案登记阶段,会对报备文件的报备时限、报备格式、制定主体和制定程序进行审查。
7、技术合同备案流程包括提交申请材料、登记备案机构受理、进行审查认定,看是否符合登记备案条件,办理登记备案等环节。双方签订技术合同,应当在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到相关部门登记备案,需要的材料包括技术合同、登记申请表及身份证等。 技术合同备案流程及需要资料是什么[strong]职业病项目审批[/strong]?申请。
审批职业卫生技术措施经费是否有账备立账
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的投入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职业病危害评价经费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印发的《职业卫生技 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0号)第 十五条所列直接相关的费用列支。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
为加强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管理[strong]职业病项目审批[/strong],依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影响程度[strong]职业病项目审批[/strong],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为四个等级:低风险、一般风险、较高风险和高风险。本目录涵盖[strong]职业病项目审批[/strong]了各类建设项目[strong]职业病项目审批[/strong]的职业病危害风险评估与管理。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内容 低风险建设项目:主要包括职业危害因素较少、危害程度较低的项目。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等级分为严重和一般两类。为了适应国家“放管服”改革要求[strong]职业病项目审批[/strong],与现行法律、法规和标准有效衔接,国家卫生健康委2021年制定并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目录》,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等级分为严重和一般两类。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分为严重、一般两类。如果一般风险行业的建设项目采用的原材料、生产工艺和产品等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与其在本《目录》中所列行业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有明显区别的,建设单位可以根据职业病危害评价结果,确定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类别。
在实际应用中,如果项目或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风险程度与《目录》中的行业分类有显著差异,可根据职业病危害评价结果调整风险类别。对于跨行业的项目或工作场所,应以风险级别最高的子项目或工作场所为准。对于未纳入目录的行业风险,也可根据评价结果确定。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为严重、较重、一般。
法律分析: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目录的颁布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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