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的最新修订
新修订的管理办法对部分重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加强了事前预防控制,增加了风险评估和预评价的程序,并对建设单位和相关责任主体进行了更明确的规定和处罚措施。这些修订都是为了更有效地减少或消除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最新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已经修订,着重调整了审批、核准和备案的项目范围。根据新规定,国务院投资部门和授权部门负责审批的大型项目,如总投资超过500亿元人民币的建设项目,以及核电站和跨越多省区的特殊性质项目,如核设施和绝密工程,其职业病危害的分类管理将由国家卫生部门直接负责。
职业病分类管理的法律主观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等联合制定。 根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程度,将其分为一般职业病危害项目和严重职业病危害项目。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十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七条,第三款修改为:“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已废止。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工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卫生部近日发布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9号,以下简称49号令),原2002年3月28日发布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22号令)同时废止。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十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七条,第三款修改为:“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用人单位应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并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特殊情况下的申报: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申报结果的公示和管理:规定了申报结果的公示和管理方式,包括公示期限、公示形式、公示结果保密等。 监督和管理机制:明确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监督和管理机制,包括职业病防治部门的监督检查、项目的进展情况报告等。
该管理办法主要包括项目信息申报、审核认定、公示告知、验收评估四个环节。首先,企业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信息的申报。申报内容包括具体的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年限、建设目的、技术路线及主要设备等。其次,相关部门会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报信息进行审核认定。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是一项针对特定行业内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的法规,涵盖了项目申报、审核、公示、验收等多个环节。 企业在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时,必须真实申报项目信息,遵守相关法规,加强职业卫生防护,确保员工健康。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已通过2012年3月6日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此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取代了2009年9月8日公布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人骆琳于2012年4月27日发布了这一重要文件。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
同时,建设单位和用人单位需按照规定进行设施管理和定期检测工作。《目录》是基于《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进行行业风险分类的,旨在评估建设项目或工作场所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程度。
低风险建设项目:主要包括职业危害因素较少、危害程度较低的项目。如部分轻工业、服务业等。 一般风险建设项目:涉及一定程度的职业危害因素,需加强日常管理。如化工、医药等行业的部分项目。 较高风险建设项目:存在较多职业危害因素,或可能产生较严重的职业病危害。如矿山、重金属加工等项目。
心理因素 工时管理 创伤和事故风险 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可以根据上述目录进行分类管理,并针对不同类别的危害风险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和预防方案。同时,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定期审查和更新,以确保项目的职业病防护工作得到有效的管理和实施。
对于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风险管理,法律允许建设单位或用人单位在实践中灵活应用。如果其使用的材料、工艺和产品导致的风险与《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列出的相应行业风险有显著差异,他们可以根据职业病危害评估结果自行调整风险类别。
对于跨行业的项目或工作场所,应以风险级别最高的子项目或工作场所为准。对于未纳入目录的行业风险,也可根据评价结果确定。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目录进行补充。实施与废止:自2021年起,该目录开始实施。2012年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被废止。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已废止。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工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卫生部近日发布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9号,以下简称49号令),原2002年3月28日发布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22号令)同时废止。
新修订的管理办法对部分重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加强了事前预防控制,增加了风险评估和预评价的程序,并对建设单位和相关责任主体进行了更明确的规定和处罚措施。这些修订都是为了更有效地减少或消除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建设项目是否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工作场所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毒理学特征、浓度(强度)、潜在危险性、接触人数、频度、时间、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发生职业病的危(风)险程度等进行综合分析后,对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进行分类。
法律分析:建设项目,是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法律依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第三条: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程度,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一般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和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
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治法》和相关法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应包括以下内容: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的原则和方法:明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分类原则和划分方法,根据不同建设项目的特点和危害程度,将职业病危害划分为不同的等级或类别。
---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本办法确立了相应的管理措施。所谓建设项目,指的是可能引起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根据职业病危害程度,这些建设项目分为一般职业病危害项目和严重职业病危害项目。
最新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已经修订,着重调整了审批、核准和备案的项目范围。根据新规定,国务院投资部门和授权部门负责审批的大型项目,如总投资超过500亿元人民币的建设项目,以及核电站和跨越多省区的特殊性质项目,如核设施和绝密工程,其职业病危害的分类管理将由国家卫生部门直接负责。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用人单位应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并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特殊情况下的申报: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首先,企业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信息的申报。申报内容包括具体的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年限、建设目的、技术路线及主要设备等。其次,相关部门会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报信息进行审核认定。只有经过审核认定合格后,职业病危害项目才能开始建设。
申报单位的要求:明确了申报单位的资格条件和申报材料的要求,包括单位的申报资格、申报单位的基本信息、申报项目的详细描述等。 申报程序:规定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程序和流程,包括申报单位的报名、资格审核、项目评审、结果公示等环节。
用人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有关材料。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之内,出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第一条 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用人单位应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并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的依据:分类的主要依据包括建设项目的工艺、材料、设备、生产方式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性质、影响范围以及劳动者接触程度等。不同的建设项目,由于其生产过程和工作环境的差异,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也会有所不同。
法律分析:建设项目,是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法律依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第三条: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程度,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一般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和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本办法确立了相应的管理措施。所谓建设项目,指的是可能引起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根据职业病危害程度,这些建设项目分为一般职业病危害项目和严重职业病危害项目。
放射性因素,如核设施、辐照加工设备、加速器、放射治疗装置、工业探伤机、油田测井装置、甲级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和放射性物质贮存库等装置或场所; 卫生部规定的其他应列入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范围的内容。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是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程度,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一般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和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是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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