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职业病防治法中关于职业危害建设项目“三同时”及相关验收...
【法律分析】:职业卫生三同时是指[strong]职业病谁验收[/strong],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所有可能产生职业病[strong]职业病谁验收[/strong]的建设项目[strong]职业病谁验收[/strong],新、改、扩都需要执行职业卫生三同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还规定,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费用应纳入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和投入使用。职业病危害严重项目的设计需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符合标准后方可施工。项目竣工前,建设单位需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项目才能正式投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还规定,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费用应纳入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及投产。对于职业病危害严重项目,其防护设施设计需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符合标准后方可施工。项目竣工前,建设单位须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能正式投产。
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是指什么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统称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根据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要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三同时是指工程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必须同时落实职业病危害的防治工作,以保障从业人员的健康安全。三同时的核心是:设计同时防控、施工同时防控、投产同时防控。
建设项目在什么时候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16条第3款规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竣工验收前。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验收的规定包括: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对于职业病防护设施,要依法经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一般在项目建成后试生产阶段,产量一般至少达到设计的70-80%时进行,环保和安全是有明确规定,卫生方面没有明确的规定。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健康危害的,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2)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3)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根据查询华律网官网得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对建设项目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因此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
依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
【答案】:B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strong]职业病谁验收[/strong],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strong]职业病谁验收[/strong],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strong]职业病谁验收[/strong]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其[strong]职业病谁验收[/strong]他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健康控制效果评价不一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健康危害的,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一般在项目建成后试生产阶段,产量一般至少达到设计的70-80%时进行,环保和安全是有明确规定,卫生方面没有明确的规定。试生产阶段,一般是投入生产12个月以内。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验收的规定包括: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strong]职业病谁验收[/strong];对于职业病防护设施,要依法经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对吗_百度...
1、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令第51号)第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以及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strong]职业病谁验收[/strong],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参与审核、审查及竣工验收,每项工作从专家库随机抽取的专家不得少于3人。
2、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验收的规定包括: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对于职业病防护设施,要依法经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3、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其[strong]职业病谁验收[/strong]他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4、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5、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健康控制效果评价不一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健康危害的,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6、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其他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病防护设施由什么部门组织验收
还有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材料后,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判断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若齐全,将决定受理申请;若不齐全,需出具材料补正通知书。对于已受理的申请,监管部门将组织专家或指定机构审核建设项目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建设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可知,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其预评价报告应向安监部门备案,防护设施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
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其他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对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应组织外单位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评审和验收工作,并形成相应的评审和验收意见。建设单位应根据评审和验收意见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整改完善,并对最终的验收结果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
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发布(2)_百度知...
1、主要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法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三同时”原则:企业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时,其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用,并将其投资纳入项目预算。
江门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1、评价内容:江门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应包含建设项目概况、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执行情况、职业病防护设施检测与运行情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分析、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措施、职业健康监护状况、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预期分析以及补充措施建议等。
2、控制效果评价在职业病防护中至关重要,它确保了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和预防。通过专业评估,可以在源头上控制职业病的发生,保障工人的健康与安全。
应当在竣工验收之日起多少日内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法律分析: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单位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应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申报。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是为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工作制定的办法。初次申报:新建的项目(企业)进行初次申报,竣工验收30日内进行申报;企业没有申报过的,应及时进行申报。变更申报:用人单位申报单位信息涉及企业规模、经济类型、行业分类发生实质性变化;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用人单位申报后,因采用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改变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内容。受理申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
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三)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四)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关于职业危害项目的其他规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第七条受理申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逐级汇总上报。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的分类管理办法
1、法律分析[strong]职业病谁验收[/strong]:建设项目,是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法律依据[strong]职业病谁验收[/strong]:《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第三条: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程度,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一般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和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
2、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是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3、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本办法确立了相应的管理措施。所谓建设项目,指的是可能引起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根据职业病危害程度,这些建设项目分为一般职业病危害项目和严重职业病危害项目。
4、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治法》和相关法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应包括以下内容: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的原则和方法:明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分类原则和划分方法,根据不同建设项目的特点和危害程度,将职业病危害划分为不同的等级或类别。
5、最新修订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如下:管理办法的最新修订 根据最新的法规政策,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已经进行了最新的修订。详细解释 修订背景:随着职业健康领域的不断发展和工作场所安全问题的日益突出,原有管理办法已不能满足当前的需求。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要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是指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具体来说:同时设计:在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阶段,就需要将职业病防护设施纳入设计范畴,确保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在功能上相互匹配、结构上相互协调。
【法律分析】:职业卫生三同时是指,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所有可能产生职业病的建设项目,新、改、扩都需要执行职业卫生三同时。
综上所述,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设计、建设,确保其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
法律分析:建设项目的三同时是指: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法律依据:根据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要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进行统一设计、施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落实职业病防护措施,加强职业病防治,确保建设项目符合职业病防治的要求。
“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批文已经申请,不知道具体要多久才有下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材料后[strong]职业病谁验收[/strong],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判断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若齐全,将决定受理申请[strong]职业病谁验收[/strong];若不齐全,需出具材料补正通知书。对于已受理的申请,监管部门将组织专家或指定机构审核建设项目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第三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或出具材料补正通知书。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
1、本规定适用于放射诊疗建设项目[strong]职业病谁验收[/strong]的卫生审查活动[strong]职业病谁验收[/strong],包括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审核、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等。审查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具体包括放射治疗、核医学、介入放射学以及X射线影像诊断等建设项目。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根据可能产生的放射性危害程度分为危害严重和危害一般两类。
2、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需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和职责分工,加强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以及放射卫生技术评审专家管理工作。卫生部负责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甲级)、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工作。
3、为进一步规范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该《规定》于2012年4月12日由卫生部以卫监督发〔2012〕25号印发。
4、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审核、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等卫生审查活动。
5、卫生部发布了关于实施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的相关法规,具体通知如下[strong]职业病谁验收[/strong]:卫监督发〔2012〕25号文件明确指出,为了规范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运营,卫生部制定了《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以及《放射卫生专家库管理办法》。
煤矿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通过后当年还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吗...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根据《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存在职业危害的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这些检测和评价的结果需要被记录在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中,并向员工公示,同时还要上报给当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
第二十二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这有助于及时发现并处理职业病隐患,保障员工健康。对于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单位,规定则要求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这一频率的设定旨在确保这些单位能够持续关注其工作场所的职业卫生状况,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避免职业病的发生。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照国家职业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规X的要求,在竣工验收阶段对建设项目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分析及确定,并将其对工作场所、劳动者健康的危害程度及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控制效果进行评价,最终作出客观、真实的验收评价结论。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解读,企业如何申请职业病危害防治项目?
申报表[strong]职业病谁验收[/strong]:企业需填写职业病危害防治项目申报表,详细列明申报[strong]职业病谁验收[/strong]的项目名称、内容、预期目标等。整治方案:制定职业病危害项目整治方案,明确具体的防治措施、实施步骤、责任分工及时间安排等。验收申请:在项目实施完成后,编制职业病危害防治验收申请,提交给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核和验收。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流程: 用人单位登录申报系服务平台中的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 已进行初次申报过的仍用原账户和密码登入进行变更申报, 如忘记账户密码可通过系统主页右边的“忘记账户密码” 项进行登入; 初次申报的用户在线注册后进行初次申报。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环节。通过申报,用人单位能够识别和记录工作场所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而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保护劳动者的健康。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有关材料。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之内,出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公司各部门均可申报提交有利于防治职业危害和保护从业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上报公司领导。各生产班组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或察觉有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释放、泄漏时,第一时间必须上报主管领导,书面申请上级部门检测,检测后,方可继续生产。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包括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应急救援设施。用人单位应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并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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