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制报小编接到一名职业病患者的咨询,下面是咨询内容:
我曾在一家水泥生产公司工作。一年前,我因感觉身体不适而到医院医治,初步诊断为“尘肺1期”。由于尚未达到确认标准,故当属疑似职业病,医院建议我脱离粉尘作业且一年后前往复查。不久,公司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强行要我离职。近日,我经复查被确诊为职业病,但公司拒绝负责我离职后至被确诊期间的工资和诊治费用,理由是我既已离职,不属于公司员工。请问该说法对吗?
职业病网小编:公司的说法是错的,疑似职业病患者单位应该承担责任。疑似职业病是指劳动者经医疗卫生机构检查发现可能遭受职业危害,而安排进一步专门检查和诊断,以求最终判断是否为职业病的特定阶段。按照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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