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社局关于执行《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意见。2023年12月1...
1、为确保《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strong]职业病多次变更[/strong]的有效执行[strong]职业病多次变更[/strong],解决实践中的问题[strong]职业病多次变更[/strong],进一步保障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权益,现提出以下指导性意见: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应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
2、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执行意见(沪人社规〔2023〕28号)自2023年12月1日起,上海市将严格执行新的工伤保险规定,以保障工伤人员权益和规范处理流程。
3、办理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依据法律文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29号)、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以及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福发[2014]36号)。
4、《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福发〔2014〕36号 )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经治疗工伤的定点医疗机构确认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派人护理或者按该定点医疗机构的护工标准支付护理费。
5、其中因工致残一级至四级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可以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待遇项目标准和支付方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也可以按《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选择按一次性领取的方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领取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如何执行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1、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年修正本) 第七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strong]职业病多次变更[/strong],有下列行为之一[strong]职业病多次变更[/strong]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2、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3、法律责任:《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二项:未采取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睢(二)必须保证工作场所符合职业卫生要求,严禁在职业病危害超标环境中作业。
4、第五十一条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5、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进行处罚。投诉举报可以打12345市长热线,或12320卫生监管热线。
6、用人单位违反防治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遇到工伤怎么办?如果在工作过程中遇到事故伤害,应当马上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同时,及时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因为职业病而转岗,单位可以辞退吗?
1、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strong]职业病多次变更[/strong];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2、法律分析[strong]职业病多次变更[/strong]: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单位应如何调岗遵照公司政策和员工手册执行。可以面谈并口头沟通,会同HR一起,做好谈话记录,三人签字确认。再不能胜任,则可以降职,转岗考察,最后还不行的话进行辞退。
3、辞退员工转岗的规定是必须是在劳动者不胜任本职工作,给劳动者进行转岗,但劳动者坚决不同意的情况之下才能够辞退,用人单位提出,经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员工因工作导致的受伤或者职业病,甚至是丧失劳动力的情况下,即便员工无法正常工作,再为公司创造效益,用人单位也不能辞退员工。公司可以安排员工转岗,但是绝对不能辞退。一旦强制辞退因工而丧失劳动能力的员工,企业将面临巨额罚款。
5、用人单位与员工一起转岗,但转岗不合理,员工辞职时有权要求一定的补偿。员工不接受调任,未支付报酬就离开公司。这是因为公司只有在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雇员工时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一般单位辞退下列人员需支付补偿金。
6、要看具体情况,如果合同约定[strong]职业病多次变更[/strong]了具体岗位,可以拒绝转岗,公司要解除劳动合同,是要补偿给劳动者的;如没有约定具体岗位,并且已经提前告知,并且劳动者不服从安排,可以解雇,无需赔偿。
7、如果用人单位直接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医师执业范围最多可以变更几次?
1、在县及县级以下医疗机构(主要是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的临床医师,从事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确因工作需要,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批准,报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可申请同一类别至多三个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
2、执业医师的执业范围并非固定不变,可以根据个人职业发展需求进行调整。满足一定条件后,执业医师可以向原注册管理部门提出变更执业范围的申请。首先,如果执业医师已经获得了注册执业范围之外的、同一类别高一个层次以上的省级承认学历,且经过了执业范围相关机构的同意,便可以变更到新的相应专业的执业范围。
3、执业医师的执业范围并非固定不变,而是可以根据个人的专业发展需求进行调整。若想变更执业范围,首先需要确保符合一定的条件,然后向相关部门提交变更申请。特别地,如果打算跨类别变更专业,必须先获得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证书。这体现了执业医师资格的灵活性与专业性。
4、具体来说,医师需选择一个类别及其中一个相应的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以从事执业活动。不过,存在两种例外情况:其一,对于在县及县级以下医疗机构工作的临床医师,若因工作需要,经过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批准,并报设区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可以在同一类别下注册至多三个专业。
5、时间为30天变更执业医师证是通过全国统一的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后,由国家卫生部统一发放的,我国从业医师必须拥有的证书,属于医疗技术方面的认可,证明持证人具有独立从事医疗活动的技术和能力,证书永久有效(绿色封面的证书)。
6、医师执业注册时只能选择一个执业范围,不能同时注册两个不同执业范围。这并不是限制医师学习和掌握多种医学知识,而是基于医疗行业的专业性和规范性考虑。医师必须选择一个执业地点进行注册,才能合法开展医疗活动。
7、根据国家规定,二级及以上医院专科医师参加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培训合格者,其原注册执业范围基础上增加全科医学专业执业范围,可于培训基地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全科医疗服务。医生通过努力,最多可拥有包括专科和全科在内的三种执业范围。
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是什么
1、工资、奖金待遇。病人在变更工作单位后,应当继续按照原有工作岗位所对应的工资、津贴和奖金待遇标准进行结算。带薪休假权利。病人在变更工作单位后,依旧享有年假、病假、公休假等带薪休假权利。医保、养老保险。
2、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职业病病人的诊断、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3、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4、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职业病享受的待遇是有国家规定的。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5、第五十三条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第五十四条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
6、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条规定: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用人单位在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时,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7、如果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而其所在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那么其医疗和生活保障应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若最后的用人单位能证明该职业病由先前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引起,则先前单位应承担相关责任。职业病病人即使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也不受影响。
工伤认定书上变更了原来职业怎么办?我原来是工地上的木工,后来公司在我...
1、工伤认定书工种与遭受事故伤害时不一致不影响认定书法律效力。工伤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所在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填写的工种与工伤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时从事的工种不一致,因为基本事实无误,经人社局认定为工伤的,且各方对工伤并无异议,不影响《工伤认定决定书》法律效力,不影响工伤职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如果要走仲裁,先到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要是造成伤残,还要去做伤残鉴定。保留好相关材料及票据,这些都是仲裁的关键。不知道你和用人单位之间有没有劳动合同,如果没有,保留好其他能证明你与单位之间的劳务关系的证据,像是考勤表,工作证,工牌等等。
3、出现工伤之后,单位应该按照原工资福利不变按月支付工伤期间的工资,而工资证明由单位开具即可。但是工伤的伤残赔偿费用应该按照缴纳工伤保险的缴费工资计算,并不是按照员工本人实际工资计算的。部分地区在员工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是按照地区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
4、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因此,在进行工伤认定时需要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上班时间证明主要是为了证明受伤时是否为上班时间,方便作出工伤认定。
5、建筑公司这样做合理,他先垫付了应该赔你的钱,等保险公司赔了钱以后他拿回他应得的。但是这里面有一种情况你要注意,看一下他申报给保险公司的你的工资是多少,如果和你真实收入差不多,而保险公司赔你的钱远远大于建筑公司给你的钱,证明建筑公司当时没有彻底履行它的垫付义务,他少算给你补偿了。
6、工伤不存在误工费之说,由用人单位按原工资待遇发放停工留薪期工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劳动法职业病调岗规定
1、根据《劳动法》规定的原则精神,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岗位: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用人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调整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可以按劳动合同约定予以调整。
2、在工伤调岗过程中,员工享有以下权益:知情权:员工有权了解工伤认定结果、调岗方案及新岗位的相关信息。表达权:员工有权对调岗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申诉权:如员工对调岗方案有异议,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员工因工作环境原因得病可以要求调岗,也可以申请职业病鉴定。申请调岗可以,但用人单位可以拒绝。劳动法规定:能力不适宜工作岗位或者身体不适应的可以申请用人单位予以调换岗位。向公司提交申请并附上检查单附件。单位给调岗期间只要正常出勤,用人单位必须支付最低工资。
4、劳动法规定员工病假期间单位不能单方面调整员工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岗位,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同时病假期间应支付病假工资的,法律依据如下:《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5、这需要依据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的变更方式分为两种,一种是依约变更,一种是依法变更。因此,调岗也相应地包括依约调岗和依法调岗两种形式。
应变更什么或者岗位调整导致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用人...
1、因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材料,或者岗位调整导致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应当重新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
2、因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材料,或者岗位调整导致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应当重新对劳族坦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
3、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岗位的劳动者,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因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材料,或者岗位调整导致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应当重新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
4、如果工艺、技术、设备、材料的变更或岗位调整导致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单位应当重新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职业卫生培训方式多样,包括参加由职业卫生监督部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举办的培训班,委托职业卫生监督部门进行培训,或邀请专业人员或示范企业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进行授课等。
5、因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材料,或者岗位调整导致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应当重新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 。
6、如果工艺、技术和设备发生变更,或岗位调整导致劳动者接触到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用人单位应重新对这些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职业卫生培训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包括参加职业卫生监督部门或技术服务机构组织的培训班,或邀请专家授课。
7、若因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或材料,或者岗位调整导致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应当重新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明确安全监管部门职业卫生监管职责根据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职责分工,新《规定》对安全监管部门职业卫生监管的有关内容进行了补充完善。
以前单位得了职业病,单位不承在了,在现在的单位才定,怎么办
如果能证明是在原单位患病,而原单位不存在的,有两个办法:原单位改制变更的,或者破产之后有人接盘的,变更后单位承担。原单位确实消失了不存在了,你可以找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如果不能证明是原单位患病,或者现在工作单位的责任不能排除,那么现在工作的单位承担。
因此,企业如果发生以上情况,首先应清偿本单位的职业病病人补偿和赔偿,如果无法得到清偿的,一般的地方规定是由当地社保部门承担后续的救助救济工作。具体请你到你当地社会保障部门咨询。
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与新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中应明确职业病相关待遇的承接和保障。同时,原用人单位应依法承担其职业病治疗、康复和赔偿等责任,不得因工作变动而推卸。法律保障: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后,其依法享有的待遇受到法律保护。
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其他措施,使以上的职业病病人获得医疗救治。
职工病患者,工作单位的变动不影响其职业病待遇,可以在工作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申请职业病鉴定,并向用人单位与工伤保险管理机构申请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三种情况:以前的公司、单位倒闭后,自己已经在收购单位、其它单位任职,检查出职业病,不能找原单位,需要到目前的单位沟通,并有相关的法律依据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或者调离及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若最后的用人单位能证明该职业病由先前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引起,则先前单位应承担相关责任。职业病病人即使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也不受影响。当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况时,必须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职业危害多长时间申报一次
1、法律分析:是的,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四十六条 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下列因素: (一)病人的职业史; (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 (三)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
2、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规定,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需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这一规定的目的是确保工作环境的安全,预防职业病的发生。
3、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职业危害指在生产劳动过程及其环境中产生或存在的,对职业人群的健康、安全和作业能力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一切要素或条件的总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是指劳动者职业活动中可能在作业场所接触到的粉尘、化学性毒物、物理因素、生物因素等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有害因素。
4、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职业危害的定义 职业危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生产性粉尘、有害化学物质、物理因素、放射性物质而对劳动者身体健康所造成的伤害。职业危害的严重后果:职业危害损害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安全权利、健康权利、生命权利(人权)。
5、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三)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四)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6、第二十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十六条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7、法律主观: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应每年申报一次。单位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应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申报。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流程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流程: 用人单位登录申报系服务平台中的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 已进行初次申报过的仍用原账户和密码登入进行变更申报, 如忘记账户密码可通过系统主页右边的“忘记账户密码” 项进行登入; 初次申报的用户在线注册后进行初次申报。
申报的流程:企业需先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应完整、准确,不得隐瞒或谎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申报材料后,会进行核实和审查,并对企业进行指导与监管。 重要性及法律责任: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关乎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益,是企业应尽的法律义务。
用人单位应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并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特殊情况下的申报: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用人单位应当首先通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按照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连同有关文件、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申报表:企业需填写职业病危害防治项目申报表,详细列明申报的项目名称、内容、预期目标等。整治方案:制定职业病危害项目整治方案,明确具体的防治措施、实施步骤、责任分工及时间安排等。验收申请:在项目实施完成后,编制职业病危害防治验收申请,提交给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核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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