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法律援助知识普及
案例:陈某在某矿业公司工作,2011年7月1日,已离职待业的陈某被诊断为“矽肺贰期”,并被认定为工伤四级。那么用人单位需不需要承担责任?
解析: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在待业期间新发现的职业病与上一个劳动合同期有关时,其职业病待遇由原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负责,因矿业公司未按规定为陈某缴纳工伤保险费,故该公司应依法支付陈某的工伤保险待遇。
职业病具有隐匿性、迟发性等特点,其危害往往不能在第一时间被发现。实践当中,一些劳动者离职后才发现患有职业病,此时如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关乎其切身利益。本案中矿业公司未按规定为陈某缴纳工伤保险费,故法院判令矿业公司依法支付陈某的工伤保险待遇,很好地保护了职业病患者的劳动权益。
延伸阅读
一、什么叫做“职业病”?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
二、哪些是职业病?
根据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今年4月最新颁布的《职业病目录》的规定,法定的职业病现有10大类,115种。这10类包括:尘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 中毒 、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 皮肤病 、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肿瘤和其他职业病。
三、职业病危害
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有害职业因素。职业病危害分布很广,其中以煤炭、冶金、建材、机械、化工等行业职业病危害最为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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