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办理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竣工验收”要向哪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
(一)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二)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向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职业病危害因素专项验收不合格有哪些
职业病危害因素专项验收不合格情况可能包括以下方面:
1. 技术安全方面不合格:涉及职业病预防控制技术的选用、设计、使用、维护保养等方面,如防护设施不齐全、布置位置不当、使用不当等问题。
2. 环境危害因素方面不合格:包括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不合格,如粉尘、噪音、辐射、化学污染物高于标准等问题。
3. 管理方面不合格:包括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病防治体系建设不合格,如职业健康检查未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未建立、职业病防治组织未实施等问题。
4. 员工培训方面不合格:包括职业病防护培训不到位、培训内容不准确、培训效果不好等问题。
职业病危害因素专项验收不合格可能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可能是企业未达到国家的法定标准和规定,例如未完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等。
其次,也可能是从业人员缺乏职业病防护意识和知识,未经过职业健康检查或未按时接受职业健康检查。
还有可能是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和评价未得到合理的落实和执行。
此外,人员管理不严格、培训不到位等因素也可能导致专项验收不合格。
因此,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加强监管和管理,确保职业病防护措施的落实和执行,保障从业人员的健康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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