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职业病呈现高发态势。目前国内8亿多就业人口中,接触职业危害的劳动者已达2.2亿,其中进城务工农民占总发病人数的80%以上(11月7日《南方农村报》)。
无论是解决老一代农民工群体中职业病病人的赔偿问题,还是以亡羊补牢态度切实补齐劳动保护的短板,围绕职业病问题的是是非非,都必须首先放在中国特殊工业化模式的大背景下加以观察,才能发现其中的曲直脉络。30多年来,经济指标的快速增长,财富总量的迅速膨胀,不仅仅以对资源和环境要素的过度消耗作为代价,更以对劳动保护的选择性忽视和对农民工群体身体健康的过度透支为前提。在不少资方所恪守的发展逻辑中,对于生产利润的注重和追求,永远优于对劳动环境的观照和改善;而对彼时刚刚走出农村的农民工来说,曾经“穷惯了、苦惯了”的生活境况,一度“一无权、二无钱”的博弈能力,让他们只能将身体健康深深隐藏在强烈的致富渴望中。正是由于劳资双方之间缺乏进行平等谈判的平台,在“一切向钱看”的浮躁氛围中,在法治建设的滞后进程中,形同虚设的劳动保护最终成为一场“周瑜打黄盖”的“无奈游戏”。
然而,这种以农民工群体身体成本为“必要代价”的发展最终因模式畸形与逻辑扭曲而被历史逼入“死胡同”。同时,伴随《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渐次出台,劳动保护法治盾牌的构筑也在制度层面加紧进行。然而,农民工职业病防治领域的权益状况,却并没有伴随着法治大厦的拔地而起获得根本性改观。特别是在职业病责任追溯、责任认定、责任赔偿等方面存在的许多现实障碍,让为农民工日益沉重的病体真正埋单的,并非是他们曾经供职的企业,而更多是自己的身体和背后的家庭,以及无法完全托底的社会保障体系。对于这些农民工来说,他们一生积攒的财富,往往在这场与病魔的马拉松式抗争中被耗蚀殆尽。
职业病防治并非无法可依,然而,“有法”不等于“优法”。一部良法,除了要能够维护公平底线、彰显正义原则,接到法治精神和法治信仰的“天线”之外,还要能够真正保护公民权益、实现弱者福祉,接到民众诉求和普遍需求的“地线”。
落实到职业病防治问题上,法律不能仅停留在文本层面,而应该能够成为权益保护的“应手工具”;不能只强调证据链条的规范和完善,而忽视历史原因和现实环境中农民工就业市场相对失序的状况。一方面,恶劣劳动环境对于农民工身体的戕害往往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证据难以固化;另一方面,劳动关系确立过程往往较为随意,基于道德互信的口头协议仍然比比皆是。而这些,都成为强调“白纸黑字”的法治逻辑下受职业病伤害农民工群体权益维护的现实障碍。更为重要的是,证明劳动环境与职业病之间存在必然联系的主动权往往被赋予了企业或雇主一方,这种本末倒置的设计,让农民工的维权之路往往陷入“与虎谋皮”的尴尬境地中。
在职业病问题上,劳动者无疑处于弱势地位。然而,制度层面的“病灶”,却让他们承受病痛折磨的同时,还要承担高额的维权成本,特别是其中的举证成本。对于职业病防治领域的法治建设来说,制定实施细则,让法律更易落地,固然是必须持续行进的方向,除此之外,还要在举证责任设置方面向农民工等职业病受害群体适度倾斜。只有这样,弱势群体正义方能获得伸张,无良企业才不会逍遥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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