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职业健康工作的新要求
1、在对职业危害全面辨识的基础上,存在较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要求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和职业危害告知牌。警示标志格式要求见《工业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职业危害告知牌式样见附件3职业危害告知牌,内容包括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
2、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要求包括职业健康监护的一般原则、检查周期、离岗时检查、紧急照射后的检查等。检查项目包括基本信息资料、常规医学检查和特殊医学检查,如细胞遗传学检查、眼科检查等。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应包含汇总报告和个体报告,提供全面总结和详细分析。
3、—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确保职业病防治管理必要的经费投入;—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strong]职业病告知附件[/strong]:—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制度建设 根据国家、地方的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
4、新标准包含[strong]职业病告知附件[/strong]了三个部分[strong]职业病告知附件[/strong]:标准正文强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附录A提供使用指南,附录NA则明确[strong]职业病告知附件[/strong]了与GB/T 28001的关系。此外,GB/T 45001在术语定义上与国际标准保持一致,特别强调了安全生产的职责和问责制。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5、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应经常进行,确保工作场所符合职业卫生标准。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现状评价,一般用人单位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因素检测。检测结果需存档并报告。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定情形时,应及时进行现状评价。
6、第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劳动合同职业病危害告知书怎么写?
1、劳动合同中职业病危害告知书要包括员工[strong]职业病告知附件[/strong]的工作岗位[strong]职业病告知附件[/strong],工作后可能产生[strong]职业病告知附件[/strong]的职业病危害[strong]职业病告知附件[/strong],职业病的防护措施,职业病的相应后果,员工在岗期间,应该按照公司的要求正确操作,避免出现危险。
2、第六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职业健康检查和相关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3、职业危害因素告知书三篇篇一:职业危害因素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现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您并请您签署,在劳动合同期间,您的工作岗位发生变更并且变更岗位存在职业危害因素时,将重新告知并请您签署。
4、如果用人单位未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 职业病危害告知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用人单位(甲方)和劳动者(乙方)需在告知书上签字或盖章,并注明签字或盖章的日期。
5、职业病危害因素有轻有重,可参考职业病危害因素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危害可以做为附件,员工保留一份,这是很人性的做法,但法律规定企业必须履行告之行为,但却没说进行书面还是口头告知。劳动合同是否必须签署告知书,要看劳动合同法如何规定的。
6、劳务派遣要签职业病危害告知书。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不但要如实告知有关职业危害的情况,还应将职业危害和防护措施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劳务派遣的员工在签劳动合同时,需要仔细查阅职业病危害告知书,当遇到职业病侵害时,可以以此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予以赔偿。
7、证据性用途:当被动的与现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时,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内,会有解除事由,如,个人原因辞职、解雇、合同到期等,此时,就非常重要。与劳动者自身权益有直接关系。并且可能对日后维权有决定性影响。
职业危害因素轻微,要不要《职业危害告知书》?
1、职业病危害因素有轻有重,可参考职业病危害因素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危害可以做为附件,员工保留一份,这是很人性的做法,但法律规定企业必须履行告之行为,但却没说进行书面还是口头告知。劳动合同是否必须签署告知书,要看劳动合同法如何规定的。
2、问题四:劳动合同中职业病危害的告知内容有哪些 劳动合同职业危害告知书可以在上岗前签订,也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3、第二十一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有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保证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监测的结果应当及时向从业人员公布。第二十二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
4、《职业病危害告知书》是用人单位明确职业病危害并履行告知义乌的有力形式之一。这是一份通过书面方式告知工人工作环境中的潜在危害及可能带来的影响的文件。
5、劳动合同职业危害告知书是在劳动者上岗前签订的,也可以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来签订。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需要明确告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内容。
6、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企业招工前应该告诉工人从事职业的危害性,尤其是办理入职时,应该发给员工看《岗位危险因素告知书》。
吉林省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流程附件13?
1、所有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在《办法》规定时间内到开展工作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填报《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表》(附件1),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2、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3、职业健康检查的内容与流程:职业健康检查通常包括基础的身体指标检测,以及针对特定职业的专项检查。检查流程一般包括预约、登记、检查、结果反馈等环节。员工应根据企业或相关机构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检查。综上所述,职业健康检查对于企业和员工双方都是至关重要的。
4、职业肺病鉴定程序如下:职业病申请提交:职工可以申请提交职业病诊断申接触情况、临床表现和就诊情况、申请诊断职业病种类。
5、离岗后医学随访检查 (1)如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具有慢性健康影响,或发病有较长的潜伏期,在脱离接触后仍有可 能发生职业病,需进行医学随访检查。(2)尘肺病患者在离岗后需进行医学随访检查。
6、尘肺病是需要先诊断再鉴定,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职业史、既往史;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须的有关材料。鉴定流程如下:申请。当事人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鉴定申请。
7、实施与流程 职业健康检查通常由专业的医疗机构进行。企业会根据员工的工种和工作环境,制定相应的检查方案。员工在指定时间和地点接受检查,检查结果会由专业医生进行评估和解读。发现健康问题后,医疗机构会提供相应的建议和治疗方案,确保员工的健康得到及时有效的管理。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的附件
根据您提供[strong]职业病告知附件[/strong]的信息[strong]职业病告知附件[/strong],这里列出了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化学、物理、放射性、生物和其[strong]职业病告知附件[/strong]他因素。这些因素在特定工作环境中可能存在[strong]职业病告知附件[/strong],并且可能会对工作人员的健康产生影响。如果您需要更详细的信息或者对特定因素有疑问,请告知。
法律主观: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哪些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害因素化学因素:(1)有毒物质,如铅、汞,乙烯生产过程中,有苯、甲苯、乙基苯、苯乙烯等毒物;生产丁苯橡胶过程中有丁二烯、苯乙烯、高芳烃油、亚硝酸钠、过氧化二异丙苯等几十种。
职业危害因素的分类如下: 生产工艺过程中的有害因素:- 化学因素:涉及生产过程中的多种化学物质和生产性粉尘。- 物理因素:包括异常气象条件、异常气压、噪声、振动、非电离辐射以及电离辐射等。- 生物因素:如炭疽杆菌、布氏杆菌、森林脑炎病毒等传染性病原体。
【答案】:B、C、D、E 本题考查的是职业卫生基本概念。2015年修订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将职业病危害因素分为六大类:①粉尘(52种);②化学因素(375种);③物理因素(15种);④放射性因素(8种);⑤生物因素(6种);⑥其他因素(3种)。
详细解释如下:职业病危害因素是指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可能对劳动者健康产生不良影响的因素。这些危害因素广泛存在于各类工业生产中,根据工作场所和行业的不同特点进行分类。目前,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共分为十类。
职业病危害项目系统附件上传怎么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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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在线填写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表并提交,需要与当地的县或区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管理员取得联系,请求他们帮助删除你单位已提交的信息,并重新进行录入。在线提交的信息通常会有一定的时效性,因此你可以通过与管理员沟通,获得删除原有信息的机会。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流程: 用人单位登录申报系服务平台中的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 已进行初次申报过的仍用原账户和密码登入进行变更申报, 如忘记账户密码可通过系统主页右边的“忘记账户密码” 项进行登入; 初次申报的用户在线注册后进行初次申报。
用人单位应当首先通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按照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连同有关文件、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答案】:ACD 解《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五条 用人单位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和下列文件、资料: (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只有经过审核认定合格后,职业病危害项目才能开始建设。第三,相关部门会对已经审核认定合格的职业病危害项目进行公示告知,这一环节旨在使公众了解该项目的建设情况和可能带来的影响。最后,职业病危害项目建设结束后,需要进行验收评估。通过评估,确认职业病危害项目是否合格并达标。
第六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采用电子数据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首先通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电子申报,同时提交加盖公章的申报表及文件资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第七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不收取任何费用。
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
1、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于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
2、危害因素警示:企事业单位应当向员工清楚地告知其所从事的工作环境中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化学物质、物理因素、生物因素、危险作业等,以及有关的职业病防护知识和应急措施。
3、职业病危害告知内容包括: 工作场所所含的职业病危因,例如,化学物质、物理因素、生物因素之类。 此类危险因素对人体的潜在危害,包括可能引发的职业病、病症与严重性。 相应的防护手段,如工程防护、个人防护设备的领取及使用指南等等。 紧急救援方案,即职业病害事故时的应变流程和救护步骤等。
4、一旦发生职业病,甲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乙方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及相应待遇。
5、为了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用人单位需采取多种措施。首先,应通过公告栏向员工公布单位的职业病卫生管理制度以及工作场所内职业病有害因素的检测结果。这样做有助于员工了解自身的工作环境和可能面临的职业健康风险。其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工人进行健康体检,并将体检结果及时告知每一位员工。
6、合同告知: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什么是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
1、存在矽尘或石棉粉尘的作业岗位;存在“致癌”、“致畸”等有害物质或者可能导致急性职业性中毒的作业岗位;放射性危害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strong]职业病告知附件[/strong],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2、有毒化学品接触岗位:从事化工生产、制药、农药、染料、油漆等行业的工人[strong]职业病告知附件[/strong],接触有毒化学品的可能性较大,可能引发职业病。 噪声作业岗位:在噪声环境中工作的人,如机械制造、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等行业,长期暴露在高噪声环境中容易导致职业性听力损害。
3、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存在矽尘或石棉粉尘的作业岗位;存在致癌、致畸等有害物质或者可能导致急性职业性中毒的作业岗位;放射性危害作业岗位。
4、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即为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存在矽尘或石棉粉尘的作业岗位;存在“致癌”、“致畸”等有害物质或者可能导致急性职业性中毒的作业岗位;放射性危害作业岗位。
5、一般是一些污染的岗位,以及高空作业对精神集中度要求很高的岗位。
6、有毒有害岗位是从事高空或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的。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1、为了更好地执行《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结合企业生产及人员实际情况,以提升员工职业卫生意识,全面提升在职员工的健康水平,降低职业病及其[strong]职业病告知附件[/strong]他疾病的发生率,确保全年生产及各项经营任务的顺利完成,特制定本制度。
2、为了建立本院职业健康检查管理体系,确保职业健康检查的科学性、公正性、优质性、高效性和便民性,同时考虑本院的工作特点和要求,特制定以下制度,以保持和实施。本制度适用于省卫生厅批准[strong]职业病告知附件[/strong]我院进行的职业健康检查范围内的工作。
3、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旨在识别并控制施工现场的职业健康安全风险,确保所有需要采取控制措施的运行和活动均处于有效受控状态。该制度适用于公司承建的施工项目,特别是那些需要采取控制措施的风险相关的运行和活动。公司管理层对安全生产负有领导责任,质量安全部负责监督管理,人力资源部则专注于职业健康安全培训。
4、明确答案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是一种旨在保护员工身体健康和安全的管理制度。它涵盖了工作环境的安全、员工个人防护措施、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处理等方面。详细解释 制度定义与目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是为了保障员工在工作场所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而建立的一套规章制度。
5、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的根本制度如下: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安排其接受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标准的,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后,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定期安排放射工作人员到有资质的医疗单位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时间间隔不超过两年,必要时增加临时性检查。
6、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制定的目的是为了识别与施工活动相关的风险,并采取控制措施,以消除或降低施工现场的职业健康安全风险。
7、公司应制订职业安全健康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报告制度,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宣传贯彻劳动保护、职业卫生健康的方针、政策。对职业病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进行治疗,并视病情轻重处理疗养或调离原工作岗位。
劳动合同职业危害告知书是一年一签吗?还是上岗位前签订?
1、劳动合同职业危害告知书是在劳动者上岗前签订的,也可以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来签订。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需要明确告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内容。
2、劳动合同职业危害告知书可以在上岗前签订,也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3、需要劳动合同职业危害告知书可以在上岗前签订,也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一起起签订放好。职业病危害因素有轻有重,可参考职业病危害因素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危害可以做为附件,员工保留一份,这是很人性的做法,但法律规定企业必须履行告之行为,但却没说进行书面还是口头告知。
4、劳动合同不一定是一年一签。我国法律并没有具体规定,劳动合同必须签多久,因此,劳动合同签多久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自行协商,是可以签订一年的。只要满足法定条件,经劳动者提出,用人单位就不能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必须具备以下几方面的条款:劳动合同期限。
5、劳动合同可以一年一签。具体双方可以协商,劳动合同一般遵循双方当事人的意思,大多数是整年,但不是必须是整年。
6、劳动合同通常是一年一签吗?国家法律没有明确要求劳动合同必须以一年为周期签订。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可以一年一签,但当事人也可以协商其他期限。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第三次合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劳动者有权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职业健康检查是指
1、职业健康检查是指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检查。网友咨询:哪些人需要做职业健康检查?律师解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职工均应进行体检。
2、职业健康检查是指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在开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的具体办法由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3、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定期)、离岗时和应急的健康检查。上岗前健康检查:就业前健康健康检查是指用人单位对准备从事某种作业人员在参加工作前进行的健康检查。目的在于发现职业禁忌症。如从事铅、苯作作业的工人着重进行神经系统和血象的检查,以确定该工人的健康状况能否合适从事该项作业。
4、不对。职业健康检查主要是包括传染病方面的检查,同时还要做心电图检查和胸片检查,而平时健康检查是不包括这些项目的,所以职业健康检查是指平时健康检查是不对的。平时健康检查包括的项目有:血尿常规、肝肾功能、血糖、血脂、心电图、胸片等。
5、职业健康检查是用人单位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的重要环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相关管理办法,检查内容分为六个主要类别: 接触粉尘类:对接触粉尘环境的员工进行的检查,如矿工、面粉厂工人等。 接触化学因素类:针对接触化学物质,如化工厂、农药厂的员工。
6、职业健康检查是一种针对特定职业人群的健康检测和评估过程。以下是 定义与目的:职业健康检查是专门针对从事某种职业的人群进行的健康检查,旨在评估工作人员是否受到工作环境、职业病危害因素等影响而导致健康问题。通过对职业人群的健康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可以及时发现潜在的健康问题,预防职业病的发生。
工作中被烫伤怎么申请工伤
1、工作中被烫伤申请工伤方法如下:由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填写《劳动鉴定申请表》,申请劳动鉴定。
2、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所以,具体要结合职工烫伤的原因才能分析出算不算工伤。
3、申请认定工伤的,应当向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应当准备以下材料:(一)调查事故发生经过,作相关的证据固定工作,对于一些容易更失或被损毁的证据应及时保全,对一些流动性强或无固定职业的证人要及时作调查笔录。(二)制作《工伤认定申请书》,并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
4、在上班期间给单位打水被烫伤算工伤。单位职工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人身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作时间前后,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或者收尾活动受到人身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5、如果员工对工伤认定结果有异议,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综上所述:上班期间被开水烫伤是否属于工伤,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判断。如果烫伤是因为工作原因导致的,且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那么有可能被认定为工伤。
6、工伤认定流程如下:首先,职工需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若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职工或其亲属、工会可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直接申请。在申请后,职工将接受劳动能力鉴定,根据鉴定结果进行索赔。
7、烫伤是否算工伤,需要根据实际具体情况进行判定:上班期间,劳动者如果不小心被开水烫伤,是不算工伤的,不能要求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当事人是为了履行工作的职责才被开水烫伤的,则属于工伤。受了工伤的劳动者需要积极治疗自身的实际伤害。
职业健康检查表怎么填
第十四条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填写《职业健康检查表》,从事放射性作业劳动者的健康检查应当填写《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 第十六 条体检机构应当按统计年度汇总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并将汇总材料和患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名单,报告用人单位及其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首先确认职业健康检查表档案编号位于以及是否正确。其次将职业健康检查表档案编号进行填写在相应的位置。最后将职业健康检查表档案进行核对,这样职业健康检查表档案编号就填写完成了。
职业健康安全一体化管理:- 检查记录格式应为表格,典型标题如“职业健康安全检查表”或“安全检查表”。 车间现场职业健康检查基本内容:- **危害辨识:** 识别打磨车间中存在的职业健康危害,如粉尘和噪声。车间内需设置《职业危害告知卡》,明确告知潜在危害。
但需要你准备好当地安监部门之前发放的检查表作为参考。对照这张表,填写相关的信息。对于上级检查部门的填写部分,例如“检查你企业的安监单位如某某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这部分内容就直接按照实际情况填写即可。至于日期这一栏,通常也会在检查表上已有明确标注,因此你只需如实填写即可。
具体步骤如下:首先,明确检查单位。这个单位名称需要与你当地安监部门一致。填写时,要确保信息准确无误。其次,日期栏的填写。你需要根据实际检查时间进行填写,确保日期准确。这个部分不需要过多解释。
职业健康检查须知 体检人员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预防医学门诊部登记室领取有害作业人员健康检查表 在体检表上填写姓名、性别、年龄、日期、单位等 将填写好基本资料的体检表交登记室编号,再进入体检程序 体检人员一律空腹抽血、空腹作肝、胆、脾B超检查。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填写《职业健康检查表》,从事放射性作业劳动者的健康检查应当填写《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我国对于职业病的鉴定有着非常严格和详细的规定,如果确实是由工作的原因导致的职业病的发生,那么当事人就需要收集并准备相关的证据材料到当地的鉴定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工作。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的监督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用人单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警告、罚款,并可能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将受到警告、罚款,并可能取消其相应资格。
第一条 为了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不放松 用人单位要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保证体检质量,要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一份规范的体检结果报告和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等,这些要求都要在委托合同中约定清楚。合同要存档长期保存备查。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是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此办法在2012年3月6日的局长办公会议中审议通过,并于同年4月27日公布。它自2012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该办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的监督管理,以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该《办法》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4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公布。《办法》分总则、用人单位的职责、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5章32条,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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