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
1、法律主观: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2、法律分析: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的结果。
3、法律分析:(1)知情权: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4、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信息。公告内容应包括职业病防护措施、职业病诊断和治疗、职业健康监测等方面的内容。为了加强对职业病的防治工作,保障工作者身体健康权益,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5、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并公布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职业病防治知识、职业病诊断、鉴定、报告制度等内容,以提高员工的职业病意识。
卫生部与劳动保障部公布的职业病目录共有多少种
法律分析:该《分类和目录》将职业病分为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化学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性传染病、职业性肿瘤、其他职业病10类132种。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卫生部与劳动保障部公布的职业病目录共有135种职业病。这个目录是在2024年12月16日由卫生部与劳动保障部公布的新版《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明确规定的,并将于2025年8月1日起实施。新版目录将职业病调整为12大类,其中包括新增的2个职业病类别:职业性肌肉骨骼疾病和职业性精神和行为障碍。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将职业病分为十类,共计132种。
年卫生部与劳动保障部联合发布的《职业病目录》(32法监发[2002]108号)公布的职业病名单中,列出了13种法定尘肺病,即矽肺、煤工尘肺、石墨尘肺、炭黑尘肺、石棉肺、滑石尘肺、水泥尘肺、陶工尘肺、铝尘肺、电焊工尘肺、铸工尘肺,根据《尘肺疾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
为了具体界定和分类这些职业病,卫生部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共同发布了《职业病目录》。该目录将职业病细分为十类,共计115种疾病。
根据修订后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职业病的种类已调整至132种,其中包括4项开放性条款,新增了18种疾病。这些疾病仍然被划分为10个类别。法律依据: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通知》。
根据我国卫生部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职业病目录》,职业病主要有尘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中毒、职业性肿瘤和其它职业病共10类115种疾病。
职业卫生公示栏怎么做?
设置在办公区域[strong]职业病公布有关[/strong]的公告栏[strong]职业病公布有关[/strong],主要公布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strong]职业病公布有关[/strong];设置在工作场所的公告栏,主要公布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岗位、健康危害、接触限值、应急救援措施,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检测日期、检测机构名称等。
企业在职业病管理中应遵循以下步骤[strong]职业病公布有关[/strong]:首先,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企业应设立公告栏,公布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措施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提高员工对职业病风险的认知。
卫生健康部门审批:通过机构审核后,申请人需要将申请材料提交至拟执业地卫生健康部门进行审批。卫生健康部门会对申请材料进行进一步核实,并决定是否批准变更注册。领取新证书:如果申请获得批准,卫生健康部门将颁发新的医师执业证书,上面会注明新的执业地点和执业范围。
认真组织员工进行岗前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并定期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的培训工作。由办公室牵头先后在工业广场、文化长廊、公示栏等公共场所,悬挂、安设职业危害宣传牌板,并利用通知、黑板报向职工宣传职业卫生常识等。由人事科负责组织职工进行岗前及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
根据文件要求,准备物证(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人证(10个证明人)等材料,并将材料上报至当地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院、县卫健局、市卫健委等对材料进行逐级审核;审核合格后,将认证信息在村委公示栏进行三次公示,若公示无异议,即可办理。
职业卫生公告栏主要公布哪些内容
1、法律分析: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的结果。
2、职业卫生公告栏主要公布以下内容: 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及评价。 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配置、使用、维护、检修与更换情况。
3、有关职业病预防和控制的规章制度。 操作规程。 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措施。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在显眼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上述内容。
4、的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的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告栏里包括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的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不包括体检结果,体检结果属于个人隐私,所以不对外公布。用人单位设置的职业卫生公布栏的内容应当是准确完整,适合劳动者阅读的,放置在醒目的地方,大小应满足内容的需要。
5、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6、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7、法律分析:没有专门进行规定,只是在执行当中单位有要求。法律依据:《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 第十条 就有要求“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公告栏,公布本单位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等内容。”“设置在办公区域的公告栏,主要公布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什么设置公告栏公布
1、法律主观:产生职业病危害[strong]职业病公布有关[/strong]的用人单位[strong]职业病公布有关[/strong],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strong]职业病公布有关[/strong],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二十五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3、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信息。公告内容应包括职业病防护措施、职业病诊断和治疗、职业健康监测等方面的内容。公告栏应当设置在容易被工作者发现的地方,如工作现场、办公区域、休息室等。
4、法律分析:(1)知情权: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5、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并公布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职业病防治知识、职业病诊断、鉴定、报告制度等内容,以提高员工的职业病意识。
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
职业病范围主要包括由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引发的疾病,且这些疾病必须属于国家公布的法定职业病范畴。对于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需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其相关条款的规定。以下是具体说明:职业病范围 患病主体: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
职业病范围包括劳动者在工作中因接触有害因素引发的疾病,如需增补职业病,需报卫生部审批。职业病诊断按照卫生部的规定执行,确诊者将享有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或职业病待遇。对于职业病患者的待遇,由单位行政、工会和劳动鉴定委员会根据诊断证明和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确定,费用开支按相关规定办理。
职业病的认定与处理有着明确的规定。首先,患病主体必须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他们在执行职业任务时遭遇问题。职业病的产生必须直接关联到工作环境,即由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引发。
职业性皮肤病:包括接触性皮炎、光敏性皮炎等。 职业性眼病:如化学性眼部烧伤、电光性眼炎。 职业性耳鼻喉疾病:如噪声聋、铬鼻病。 职业性肿瘤:涉及石棉、联苯胺、氯甲醚等引发的特定癌症。 其他职业病:如化学灼伤、金属烟热等。
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 患有职业病的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其职业病待遇应由原单位负责或两个单位协商处理,双方商妥后方可办理调转手续,并将其健康档案、职业病诊断证明及职业病处理情况等材料全部移交新单位。调出、调入单位都应将情况报各所在地的劳动卫生职业病的防治机构备案。
职业病的范围广泛,主要包括因工作环境导致的各类中毒、尘肺、物理因素职业病、传染病、皮肤病、眼病、耳鼻喉疾病和肿瘤等。
我国职业病目录公布的职业病名单中列出了
1、根据卫生部、劳动保障部《职业病目录》的规定,我国的职业病目录如下:(一)尘肺。矽肺,煤工尘肺,石墨尘肺,碳黑尘肺,石棉肺,滑石尘肺,水泥尘肺,云母尘肺,陶工尘肺,铝尘肺,电焊工尘肺,铸工尘肺,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二)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2、我国《职业病目录》规定的职业病名单中列出的法定尘肺病有13种:矽肺、煤工尘肺、石墨尘肺、碳黑尘肺、石棉尘肺、滑石尘肺、水泥尘肺、云母尘肺、陶工尘肺、铝尘肺、电焊工尘肺、铸工尘肺、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矽肺和煤工尘肺是我国目前发病人数最多的尘肺病。
3、我国《职业病目录》规定的职业病名单中列出的法定尘肺病有13种:矽肺、煤工尘肺、石墨尘肺、碳黑尘肺、石棉尘肺、滑石尘肺、水泥尘肺、云母尘肺、陶工尘肺、铝尘肺、电焊工尘肺、铸工尘肺。其中矽肺和煤工尘肺是我国目前发病人数最多的尘肺病。
4、第一大类是尘肺病及相关呼吸系统疾病,包括了各种因接触粉尘引发的肺部疾病,如矽肺、煤工尘肺等。第二类是职业性皮肤病,涉及接触性皮炎、光接触性皮炎等。第三类是眼病,如化学性眼部灼伤和电光性眼炎。
5、我国《职业病目录》规定的职业病名单中列出的法定尘肺病有13种:矽肺、煤工尘肺、石墨尘肺、碳黑尘肺、石棉尘肺、滑石尘肺、水泥尘肺、云母尘肺、陶工尘肺、铝尘肺、电焊工尘肺、铸工尘肺等。上述行业均是尘肺病的高发领域。
6、我国《职业病目录》规定的职业病名单中列出的法定尘肺病有( B )种。A、10 B、13 C、15 D、18 4 我国以往的职业病专项调查数据和十几年来卫生部公布的职业病报告数据都表明,( A )一直是我国最主要的尘肺病,两者占报告尘肺病例总数的90%左右。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什么制定调整并公布
1、法律分析:我国现行的法定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有10大类132种;原来的10大类115种的旧版职业病目录,已经作废五年了。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目前我国职业病共分10大类132种。
2、法律分析:目前规定的是132种,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根据《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调整的原则和职业病的遴选原则,修订后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由原来的115种职业病调整为132种(含4项开放性条款)。
3、目前,根据法律规定,职业病的种类共有132种。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与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共同制定、调整并对外公布。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调整遵循一定的原则,其中包括职业病的增补与修订。
4、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5、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职业病分为10大类115种,具体包括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化学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性传染病、职业性肿瘤和其他职业病。
6、职业病共分为十大类132种。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与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共同制定、调整并对外公布。
7、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办法也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来制定。根据第十七条的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如果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必须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结果要在哪里公示
1、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2、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3、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4、企业应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告知劳动者工作场所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后果、防护措施和待遇。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定期更换,明确具体负责人。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定期公示监测、检测和评价结果。企业应建立职业危害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明确检查负责部门和人员的任务及职责。
5、⑤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必须在职业病危害作业现场公示。 ⑥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保持正常运行,并有相关责任人进行维护。 ⑦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要配发齐全,不使用个人防护用品,不得上岗操作。 ⑧针对不同职业病危害作业,制定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履行。
6、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用人单位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
1、用人单位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回答如下:法律分析: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要求,严格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落实职业病预防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2、职业危害指的是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对生命健康的损害。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需要明确告知工作过程中可能遇到的职业病风险、可能引发的职业病类型及后果、以及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和相关待遇等信息。
3、为了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用人单位需采取多种措施。首先,应通过公告栏向员工公布单位的职业病卫生管理制度以及工作场所内职业病有害因素的检测结果。这样做有助于员工了解自身的工作环境和可能面临的职业健康风险。其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工人进行健康体检,并将体检结果及时告知每一位员工。
4、如果因为工作岗位的变更,使劳动者从事的是原劳动合同中没有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条第1款的规定,向劳动者履行职业病危害的告知义务,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情况,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5、【释义】本条旨在规定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必须依法履行告知职业病危害的义务。根据本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向劳动者详细说明可能面临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相应的待遇,并在合同中明确记载。这是劳动者享有的基本权利,用人单位不得隐瞒或误导。
职业病法哪年颁布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该法于2001年10月27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该法确立了职业病防治的基本原则,包括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等,以确保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实施有效的预防和控制措施。
2、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是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颁布的。自2002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法旨在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和相关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并基于宪法制定。 该法律于2001年10月27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于2002年5月1日正式实施。
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1年10月27日通过,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法律目录。
5、《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修订信息: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我国法定职业病有十大类多少种
根据华律网查询,我国目前法定的职业病主要分为十大类132种,主要分为尘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性化学中毒、物理因素职业病、职业性传染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肿瘤及其他职业病。
我国法定职业病分为十大类132种。《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将职业病分为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化学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性传染病、职业性肿瘤、其他职业病。
我国法定职业病共分为10大类,总共有132种。这10大类包括尘肺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传染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肿瘤和其他职业病。职业性化学中毒是一个分类,其中包含了铅及其化合物中毒、汞及其化合物中毒等。
我国法律认定的职业病可分为十大类别,共计132种。以下为各类别的详细解释: 尘肺病类:尘肺病是由长期吸入生产性粉尘引起的肺部疾病,是我国职业病中的常见类型。具体疾病包括矽肺、石棉肺等,共计十余种。 职业性放射病类:职业性放射病是由长时间接触放射性物质引起的疾病。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诊断标准》,法定职业病共分为十大类,包括:尘肺病、职业性中毒、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病、职业性肌肉骨骼病、职业性精神病、职业性放射病、职业性传染病和其他。这些类别下还包括着数值众多的132种疾病。
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于什么公布实施
1、法律分析: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是于2011年12月31日公布实施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12月31日通过,并于同日由第五十二号主席令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是于2011年12月31日公布实施的。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出修改。
3、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于2018年12月29日公布实施。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而进行的。该法律的修订,不仅体现了国家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高度重视,也反映了社会各界对劳动者权益的关注和呼声。
4、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于2018年12月29日公布,并于公布之日起实施。此次修订旨在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预防与控制职业病的发生,并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修订后的法律不仅凸显了国家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视,也反映了社会各阶层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关注。
5、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是于2011年12月31日公布实施的。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12月31日通过,并于同日由第五十二号主席令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修订信息: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7、职业病防治法实施时间为2002年5月1日。解释如下:中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实施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减少职业病的发生。该法于2002年公布并正式实施,自此以后,对职业病的预防、控制以及治理都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此法详细规定了企业和雇主对职业病防治的责任,明确了劳动者在职业病防治中的权益。
我国法定的职业病有10大类115种
1、法律分析:在我国[strong]职业病公布有关[/strong],现行的法定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包含10大类共132种疾病。与此相对,之前的旧版职业病目录包含10大类115种疾病,但该目录已于五年前被废除。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联合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共同制定和调整,并定期公布。
2、职业性尘肺病及其[strong]职业病公布有关[/strong]他呼吸系统疾病; 职业性皮肤病; 职业性眼病; 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职业性化学中毒; 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职业性传染病; 职业性肿瘤; 其[strong]职业病公布有关[/strong]他职业病。
3、我国的职业病分类科学严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被分为十大类,共计115种。
4、法定职业病目前规定的是115种。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5、我国职业病有几类几种如下:十大类115种。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目录的颁布部门是
法律分析: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目录的颁布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4部门联合规定的。2013年12月23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4部门联合印发《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发布了一项关于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的新目录,以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文件形式发布。这一目录的修订旨在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进行,用于指导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分类监管和工作场所定期检测频率的设定。
法律分析: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对于跨行业的项目或工作场所,应以风险级别最高的子项目或工作场所为准。对于未纳入目录的行业风险,也可根据评价结果确定。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目录进行补充。实施与废止:自2021年起,该目录开始实施。2012年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被废止。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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