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是什么时候废止的
以下二个文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2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5号《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原因是以上管理职能划分归属国家安监总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78号废止,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我部对部门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商有关部门同意,并经2010年12月13日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改水防治地方性氟中毒暂行办法》等48件部门规章(见附件)。
《办法》共17条,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9年9月8日公布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予以废止。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已通过2012年3月6日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此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取代了2009年9月8日公布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人骆琳于2012年4月27日发布了这一重要文件。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已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9年9月8日公布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是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2012年4月27日以第47号令的形式公布的,并于2012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以下是关于该规定的一些关键信息:目的与意义:该规定旨在加强职业卫生监管,确保劳动者在工作环境中的健康和安全。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于2012年3月6日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于同年4月27日发布。该规定自2012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了确保工作场所的职业卫生安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废止了2009年7月1日颁布的《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47 号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9年7月1日公布的《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是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47 号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9年7月1日公布的《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工作场所应合理布局,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避免住人,配备有效防护设施,职业病危害因素符合国家标准,设有卫生设施,设备工具符合保护劳动者健康要求。第十三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需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并接受监督检查。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谁规定?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4部门联合规定的。2013年12月23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4部门联合印发《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目前,根据法律规定,职业病的种类共有132种。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与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共同制定、调整并对外公布。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调整遵循一定的原则,其中包括职业病的增补与修订。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四部门联合规定。
法律分析:目前规定的是132种,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根据《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调整的原则和职业病的遴选原则,修订后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由原来的115种职业病调整为132种(含4项开放性条款)。
职业病共分为十大类132种。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与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共同制定、调整并对外公布。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第三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第四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认定标准:职业病的认定需遵循国务院卫生部门与劳动保障部门共同制定的职业病分类目录,确保认定标准的权威性和统一性。专业管理:医疗机构对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控制等需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监管,体现法律对职业病防治的严谨性和专业管理。
2012年有哪些法条修改了
1、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作如下修改:将第六条第十一项修改为:“对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刑罚”。本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2、将第五十五条改为第六十八条,修改为:“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3、年我国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主要做了以下改动: 明确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包括保障人权和尊重社会主义法制。 强化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的保障,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4、第一百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第一百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5、月18号国务院修改了劳动法,将90产假延长到98天,并规范了妇女在生育期间的待遇福利等等,一是参照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的,将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第七条第一款)。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已通过2012年3月6日[strong]全国职业病2012[/strong]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此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strong]全国职业病2012[/strong],取代了2009年9月8日公布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人骆琳于2012年4月27日发布了这一重要文件。
2、为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工作[strong]全国职业病2012[/strong],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strong]全国职业病2012[/strong],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该《办法》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4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8号公布。
3、变更申报[strong]全国职业病2012[/strong]:用人单位申报单位信息涉及企业规模、经济类型、行业分类发生实质性变化;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已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4、第十三条,未按规定及时、真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十四条,未按要求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的,责令改正,并可处5千元至3万元罚款。第十五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格式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
5、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在或者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煤矿企业除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煤矿企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的管理,另行规定。
职业病分为几大类共多少种
1、我国法定职业病共分为10大类[strong]全国职业病2012[/strong],总共有132种。这10大类包括尘肺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传染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肿瘤和其他职业病。职业性化学中毒是一个分类[strong]全国职业病2012[/strong],其中包含[strong]全国职业病2012[/strong]了铅及其化合物中毒、汞及其化合物中毒等。
2、这一新目录取代[strong]全国职业病2012[/strong]了2002年[strong]全国职业病2012[/strong]的旧版《职业病目录》,明确了10大类132种职业病。这些类别包括呼吸系统疾病、皮肤病、眼病、耳鼻喉口腔疾病、化学中毒、物理因素、放射性疾病、传染病、肿瘤以及其他特定病症。尘肺病及相关呼吸系统疾病是第一大类,涵盖了因接触粉尘引发的肺部疾病,如矽肺、煤工尘肺等。
3、法律分析:该《分类和目录》将职业病分为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化学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性传染病、职业性肿瘤、其他职业病10类132种。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4、职业病共分为十大类132种。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与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共同制定、调整并对外公布。
5、职业病在我国被划分为十大类,具体包括132种不同的疾病。法定的职业病种类繁多,涵盖了尘肺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传染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肿瘤以及其他职业病。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介绍
1、申报程序:规定[strong]全国职业病2012[/strong]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程序和流程,包括申报单位的报名、资格审核、项目评审、结果公示等环节。 项目评审标准:明确[strong]全国职业病2012[/strong]了职业病危害项目评审的标准和方法,包括对项目的科学性、可行性、创新性等方面进行评价。
2、第六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采用电子数据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首先通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电子申报,同时提交加盖公章的申报表及文件资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第七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不收取任何费用。
3、该管理办法主要包括项目信息申报、审核认定、公示告知、验收评估四个环节。首先,企业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信息的申报。申报内容包括具体的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年限、建设目的、技术路线及主要设备等。其次,相关部门会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报信息进行审核认定。
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实施旨在对可能引起职业病危害的项目进行有效管理和控制。职业病,通常指在工作环境中因接触有害物质或不良条件而引发的健康问题。为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规范职业病预防与控制,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并实施了这一申报办法。
5、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工作,加强职业病危害的监督管理而制定的具体规定。其主要内容如下:申报主体: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用人单位需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本办法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6、制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该《办法》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4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8号公布。《办法》共17条,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9年9月8日公布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予以废止。
7、《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是为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工作制定的办法。初次申报:新建的项目(企业)进行初次申报,竣工验收30日内进行申报[strong]全国职业病2012[/strong];企业没有申报过的,应及时进行申报。变更申报:用人单位申报单位信息涉及企业规模、经济类型、行业分类发生实质性变化[strong]全国职业病2012[/strong];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如何划分职业病危害类别
1、概述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是根据建设项目在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程度进行划分的。主要包括化学性因素、物理性因素和生物性因素等多种类型。这样的分类是为了更有效地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保障劳动者的健康与安全。
2、职业病危害风险等级主要分为五个等级,分别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和无害等级。 特别重大危害:指职业病危害的程度和范围十分严重,能够对人体造成严重危害,并且后果十分严重或难以恢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3、加油站职业病危害等级划分:分为极度危害、高度危害、中毒危害和轻度危害四级。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是以急性中毒、急性中毒发病状况、慢性中毒患病状况、慢性中毒后果、基于六个指标的分级标准,包括致癌性和最大允许浓度,分为极度危害、高度危害、中毒危害和 轻度危害四级。
4、职业病危害风险等级的确定取决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接触途径、作业时间等情况,以及对人体有影响的光线、声音、温度、湿度等因素。评价职业病危害等级的目的是为了减少职业病对工人健康的危害,加强职业病防治,保障工人合法权益。
5、振动病:常见于采煤、交通运输等行业; 电离辐射病:常见于核工业、医疗设备操作者等; 职业性皮肤病:常见于印刷、化妆品生产、油漆工人等行业。综上所述,《职业病分类与目录》的制定有助于职业病的有效管理和预防。各行业应建立完善的职业病防护体系,加强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保障员工的健康。
6、法律分析:职业病危害事故界定共分为三类,具体如下: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
用人单位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
1、【部门规章】《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strong]全国职业病2012[/strong],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strong]全国职业病2012[/strong]: (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2、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3、劳动合同职业危害告知书是在劳动者上岗前签订的,也可以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来签订。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需要明确告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内容。
4、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未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5、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如实告知义务,体现在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strong]全国职业病2012[/strong]了解的其他情况。建立劳动关系的可是需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能合意,否则的话就会出现强迫的情况。
6、或者未组织职业卫生培训并指导督促劳动者个体防护,将面临警告并被要求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者将被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
7、当员工因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原合同中未告知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公司人力资源部与环保安全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变更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什么意思
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strong]全国职业病2012[/strong],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环节。通过申报,用人单位能够识别和记录工作场所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而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保护劳动者的健康。
2、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是一项重要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企业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若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申报。这是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重要措施。详细解释: 申报的意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是为了加强职业病的预防和控制。
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是安全监管部门履行职业健康监管职责的重要内容。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有助于引导用人单位掌握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状况,自觉做好防范防控工作,落实职业健康主体责任,也有助于安全监管部门掌握辖区内职业病危害的分布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管执法工作。
4、可导致化学灼伤,金属烟热、职业性哮喘、职业性变态反应性肺泡炎、棉尘病、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牙酸蚀病的其他职业性有害因素。
5、《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是为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工作制定的办法。初次申报:新建的项目(企业)进行初次申报,竣工验收30日内进行申报[strong]全国职业病2012[/strong];企业没有申报过的,应及时进行申报。变更申报:用人单位申报单位信息涉及企业规模、经济类型、行业分类发生实质性变化;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6、是指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确定依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遵循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及其所属用人单位应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其他用人单位则需向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新职业病防治法修改内容是什么??
1、总则与基本原则 本次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明确了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基本原则[strong]全国职业病2012[/strong],即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源头治理、分类管理以及动态监管。这意味着职业病防治的重点在于预防[strong]全国职业病2012[/strong],同时结合治理和监管措施,确保劳动者的健康权益。用人单位的义务与责任 修订后的法律强化了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中的责任和义务。
2、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主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strong]全国职业病2012[/strong];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strong]全国职业病2012[/strong];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加强对职业病的信铅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备辩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 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国家鼓励和支持职业病医疗康复机构的建设。
5、随着社会经济的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在实践中面临新挑战。为应对这些问题,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的形式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新法明确赋予了安全监管部门在职业病预防环节的监管职责。
职业病危害一般,较重,严重是怎样区分的
[strong]全国职业病2012[/strong]我国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几级 我国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职业病危害风险等级主要分为五个等级[strong]全国职业病2012[/strong],分别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和无害等级。 特别重大危害[strong]全国职业病2012[/strong]:指职业病危害的程度和范围十分严重,能够对人体造成严重危害,并且后果十分严重或难以恢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法律分析:职业病危害事故界定共分为三类,具体如下: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strong]全国职业病2012[/strong];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
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程度,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一般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和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为严重、较重、一般。
噪音达到多少才构成职业病危害
1、不同等级的噪声聋,其听力损失程度也不同。轻度噪声聋的听力损失在25dB-40dB之间,中度噪声聋的听力损失在40dB-55dB之间,而重度噪声聋的听力损失则在56dB以上。针对噪声职业病的处理原则,观察对象一般不需要离开噪声岗位,但耳鸣者是个例外。
2、当工作环境的噪声大于85分贝的时候就需要配备耳塞等个人防护用品。长期在强噪声下工作,会引起听觉疲劳,听力下降。若长年累月在强噪声的反复作用下,耳器官会发生器质性病变,出现噪声性耳聋。引起神经衰弱症候群,如头痛、头晕、失眠、多梦、记忆力减退等。
3、因此,当职工接触噪声超过允许暴露时间或超过允许接触噪声级别时,才构成噪声职业病危害。
4、噪音达到80dB构成职业病危害。根据GBZ/T224-201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4部分:噪声的要求,存在有损听力、有害健康或有其他危害的声音,且8h/d或40h/周噪声暴露A等效声级≥80dB的作业称之为噪声作业。在职业病认证过程中只有从事噪声作业的工人得了噪声聋才可诊断为职业性噪声聋。
5、噪音达到80分贝以上会构成职业病危害。根据GBZ/T 224-201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4部分:噪声是指存在有损听力、有害健康或有其他危害的声音,且8h/d或40h/周噪声暴露A等效声级≥80dB的作业称之为噪声作业。在职业病认证过程中,只有从事噪声作业的工人得了噪声聋,才可诊断为职业性噪声聋。
6、噪音达到80dB构成职业病危害。根据GBZ/T 224-201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4部分:噪声的要求,存在有损听力、有害健康或有其他危害的声音,且8h/d或40h/周噪声暴露A等效声级≥80dB的作业称之为噪声作业。在职业病认证过程中只有从事噪声作业的工人得了噪声聋才可诊断为职业性噪声聋。
7、噪音达到80分贝以上才构成职业病危害。详细解释如下:噪音是一种不良环境因素,长期暴露于高噪音环境下会对人体健康产生负面影响。一般来说,噪音达到80分贝以上时,就会对人体构成职业病危害。这个标准是基于大量研究和实践经验得出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健康。
职业卫生危害因素现状评价适应哪些企业
“职业病危害严重[strong]全国职业病2012[/strong]的用人单位[strong]全国职业病2012[/strong],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strong]全国职业病2012[/strong],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例如[strong]全国职业病2012[/strong]:化工企业(有毒物)、机械行业企业(噪声)、打磨行业、包装(粉尘)、安装公司(电焊烟尘)、电工(辐射)、面粉厂等。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分为不同级别,其中甲级机构是最具权威性的。
有建设项目单位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确保项目设计阶段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新、改、扩建项目必须在可行性论证阶段进行预评价。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需在项目试运行阶段完成,确保源头预防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单位[strong]全国职业病2012[/strong]: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相关规范,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如工厂企业,每年至少应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单位:对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单位,每三年需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以综合分析和改善问题,降低职业病风险。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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