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职业病规定
国家事业单位在工伤保险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国家机关也基本存在,只是由于国家有具体的、单一的规定,这些问题表现不突出罢了。 从《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1款规定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看,国务院仍将国家机关放在社会工伤保险制度之外。 由于工伤认定权在国家机关自身,其弊端是不言而喻的。
职业病防治法的适用范围明确限定于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这些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可能引发的疾病,均在该法的保护范围内。然而,公务员并不属于上述用人单位的范畴。因此,职业病防治法并不适用于公务员群体。
我国的《工伤保险条例》对公务员工伤医疗待遇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根据条例,国家机关和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由所在单位负责支付相关费用。具体赔偿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共同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七十七条 国家建立公务员保险制度,保障公务员在退休、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公务员因公致残的,享受国家规定的伤残待遇。公务员因公牺牲、因公死亡或者病故的,其亲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
公务员工伤认定及补助的规定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公务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通知内容
1、卫生部主要职责包括:与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共同制定职业病防治法规和规划,发布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监督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进行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评估风险并提出防治策略。负责资质认定和监管化学品毒性鉴定、个人剂量监测等服务,以及职业病检查和救治机构的审批和管理。
2、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负责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
3、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根据中央编办《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精神,调整了职业卫生工作职责。主要调整内容如下:原由卫生部负责的建设项目(不包括医疗机构)职业病危害评价甲级资质审定工作,调整至安全监管总局负责。
4、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5、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职责:(一)负责会同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门拟订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职业病防治规划,组织制定发布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二)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三)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
6、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划分清晰,前者负责全国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后者则专注于本地的具体实施。这样的分工不仅能够确保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全面覆盖,还能够提高监管效率和执行力。
...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通知
1、为了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要求,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发布通知,旨在强化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提升劳动者职业健康素养。通知要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重视职业健康培训,确保《云南省“十四五”职业病防治规划》中关于职业健康培训的目标顺利完成。
2、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第四条,参加职业卫生培训的时间需占总学时的至少30%,而继续教育中的职业卫生培训则需不少于总学时的20%。对于初次培训,规定不得少于16学时。继续教育的培训时间则需不少于8学时。
3、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确保员工接受必要的职业卫生培训。初次培训时,参加职业卫生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总学时的30%,即至少16学时。对于继续教育而言,这一比例减少到不少于20%,即至少8学时。
4、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参加职业卫生培训的时间不得低于总学时的30%,继续教育时职业卫生培训时间则不少于20%。初次培训应不少于16学时,而继续教育则不得少于8学时。
5、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第四条之规定,参与职业卫生培训所需时间应不少于总课时的30%,在持续教育环节,培训时间不得低于20%。初次培训应保证至少16课时,持续教育则需满足至少8课时。
今年是第几个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
从2024年4月25日至5月1日[strong]职业病的通知[/strong],我国将迎来第22个《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在此期间,各项宣传活动旨在提高广大职工[strong]职业病的通知[/strong]的健康和职业安全意识,同时保护职工健康和企业的生产效益。
年4月25日至5月1日,全国迎来第22个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今年活动主题定为“坚持预防为主,守护职业健康”。
年全国《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将于4月25日至5月1日举行,主题为“坚持预防为主,守护职业健康”。宣传重点:本次活动强调从源头预防职业病,通过一系列宣传标语和视频,提升公众对职业健康的认知和防范意识。宣传标语亮点:职业健康同行,[strong]职业病的通知[/strong]你我共筑安全防线:强调职业健康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
年的全国《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将于4月25日至5月1日举行,这是第22届活动,主题聚焦于“坚持预防为主,守护职业健康”。本次活动将通过一系列宣传标语和视频,提升公众对职业健康的认知和防范意识。
今年4月25日至5月1日是第21个《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今年的宣传主题是“改善工作环境和条件,保护劳动者身心健康”。据[strong]职业病的通知[/strong]了解,职业病防治涉及我省4000多万劳动者健康、关系数百万家庭福祉。
每年4月第4周是《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今年是第15个《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化工是一种高危行业,有很多不安定因素:易燃、易爆、腐蚀、中毒的物质多,高温、高压设备多,工艺复杂、操作严格,污染严重。
国家疾控局和国家卫健委:《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报告》模板...
1、国家疾控局与国家卫健委联合发布通知[strong]职业病的通知[/strong],旨在开展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试点。用人单位在职业病危害管理中需进行综合风险评估[strong]职业病的通知[/strong],方法包括风险分级和管理状况分级。评估后[strong]职业病的通知[/strong],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将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三等级,甲类风险最低,丙类风险最高。
2、报告概述 目的:本报告旨在根据国家疾控局与国家卫健委联合发布的通知要求,对甲类用人单位进行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以实现“无事不扰”的监督执法理念。
3、国家疾控局和国家卫健委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两者的职能分工和协作配合上。职能分工 国家疾控局作为国家疾病预防控制的主管部门,其职责涵盖了疾病预防控制的各个方面。
4、法律分析:疾控中心可能承担更多的一线具体工作。扮演专家型角色,负责技术和业务。疾控局从职能上看还是主要负责政策和管理。国家疾控局与原有卫健委疾控局目前来看职能上仍有区别。有报道称国家疾控局是卫健委疾控局升格。但目前暂未有相关公示。卫健委疾控局官网仍正常运行。
5、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CDC)是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前卫生部)主管的科研监管机构,负责全国传染病、慢性病、预防接种、卫生监测、应急响应等公共卫生领域的疾病防控工作。 CDC在流行病学调查、疫情监测、传染病预防控制等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
6、国家卫生计生委与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是上下级关系。疾控中心是国家卫计委的直属下级机构。国家卫生计生委的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包含有以下机构:办公厅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安全、保密、政务公开等工作。
职业病禁忌怎样告知
患有职业病禁忌症的员工,必须由有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通过职业健康检查后,以通知的形式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可以将医疗卫生机构发来的通知复印后给患有职业病禁忌症的员工。但关键的是要按医疗卫生机构的要求,将患有职业病禁忌症的员工调离原岗位。
法律分析:如果得了职业禁忌症,员工可以调换岗位,但工资不能降低。如不同意调岗,可以解除合同。
用人单位必须对从事潜在职业病危害工作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并且要将检查结果明确告知劳动者。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被安排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工作。用人单位也不得让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执行他们所禁忌的任务。
需要。对国家公布的职业病禁忌症危害项目,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如实地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防止后续因为身体原因导致的危害。
法律分析:职业禁忌症可以得到赔偿。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第十六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同时向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发现职业禁忌的,应当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第十七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依托现有的信息平台,加强职业健康检查的统计报告工作,逐步实现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共享。
一旦确诊为职业禁忌症,意味着患者对某些生产环境中的粉尘或有毒有害物质敏感度较高。如果继续从事相关工作,可能会遭受职业病的侵扰。因此,及时调整工作内容或岗位是必要的预防措施。对于此类情况,患者可以向当地的卫生监测机构或职业病防治中心寻求帮助,这些机构能够提供专业的咨询与鉴定服务。
2013年4月28日印发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分为六类,具体包括: 粉尘:涵盖矽尘、煤尘(煤矽尘)、石墨尘、电焊烟尘以及其他粉尘等。 化学因素:包含铅、汞、锰、镉、磷、砷及其化合物等;以及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氯气、硫酸、硝酸、盐酸、氢氧化钠等。
物理因素:包括噪声、振动、辐射、温度、照明等对工作者身体健康产生不利影响的物理因素。 化学因素:包括有毒气体、腐蚀性物质、有害粉尘、放射性物质等对工作者身体健康产生不利影响的化学物质。 生物因素:包括病原微生物、病媒生物、致敏物质等对工作者身体健康产生不利影响的生物因素。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答案】:D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卫疾控发[2013J48号),将职业病危害因素分为十大类,132种职业病。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害因素1。化学因素(1)有毒物质,如铅、汞,乙烯生产过程中,有苯、甲苯、乙基苯、苯乙烯等毒物;生产丁苯橡胶过程中有丁二烯、苯乙烯、高芳烃油、**酸钠、过氧化二异丙苯等几十种。
在公司干了五年跟公司解除合同后查出耳鸣职业病要不要通知单位
1、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2、可以,依据你的职业病鉴定报告,你可以向单位注册地的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后,你可以进行相应的治疗,治疗费用将由社保部门和单位共同承担。即使你已经离职,仍然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在申请工伤认定的过程中,你需要准备相关材料,包括职业病鉴定报告、医疗诊断证明等。
3、劳动者发生疑似工伤或者职业病,应该要求单位出面做工伤认定,如果单位不予理睬,可以自己去劳动局申诉和做工伤认定。如果经过认定工伤,即使没有签劳动合同,单位也要负责。之后赔偿和工伤补偿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而且工伤情况下单位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没有劳动合同,除了非全日制用工,否则单位属于违法。
4、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5、在遭遇职场耳鸣且疑似与工作因素相关的情况下,首要步骤是进行职业性疾病诊断。
6、可到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院(可向当地卫生监督所或疾病控制中心咨询)去做听力检查,(需准备与职业史相关的资料)。尽管你现在可能没感觉到听力下降,但很可能已经听力下降了,早期的听力下降需要特殊的仪器才能检出。应尽早检查,尽早预防。 因接触噪声引起的听力下降达到一定程度就属于职业病了。
7、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前,应当进行职业病检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内容是怎样的?
为构建职业卫生监管的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劳动者健康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通知如下。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多次强调要采取治本之策,加大执法力度,严格劳动保护措施,切实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卫生部办公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安全监督总局办公厅和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开展20xx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xx〕32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在我市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月活动。
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制定的职业危害防治的规定及各项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在企业负责人领导下组织建立、修订各项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参与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技术措施; 职业危害防治技术措施计划和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基础上,本规范旨在进一步规范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报告管理工作,确保公共卫生事件的及时发现、准确报告与有效响应。通过明确报告的主体、内容、流程与责任,本规范旨在构建一个高效、协调的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体系。
职业病防治工作总结1 管理工作 (一)进一步完善我院科研与继续医学教育各种管理制度,细化投稿、进修生、研究生、实习生等各项管理程序,继续以服务、公正、公开为原则推进各项管理工作。
医疗卫生机构作为一线哨兵,承担着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责任。他们的及时报告有助于预防事件的进一步扩散。在信息收集、核实、分析方面,卫生行政部门、职业病预防控制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和其他专业防治机构共同负责。
进一步推进卫生监督体系建设 按照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试行)》的要求,以加强内涵建设为重点,强化科学管理,健全运行机制,着力构建高效统一的卫生监督体制。加强卫生监督能力建设。进一步理顺卫生监督工作职责,提高行政执法工作效率。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通知原文
1、在[strong]职业病的通知[/strong]我国[strong]职业病的通知[/strong],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发的疾病。2002年4月18日,卫生部与劳动保障部联合发布的卫法监发〖2002〗108号文件《关于印发〈职业病目录〉的通知》,明确了我国的职业病分类,包括10大类115个病种。
2、- 第一类:尘肺,包括13种疾病。- 第二类: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涵盖11种疾病。- 第三类:职业中毒,涉及56种疾病。- 第四类: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包括5种疾病。- 第五类: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有3种疾病。- 第六类:Ⅰ、Ⅱ、Ⅲ、Ⅳ性皮肤病,共有8种疾病。
3、这一新目录取代了2002年的旧版《职业病目录》,明确了10大类132种职业病。这些类别包括呼吸系统疾病、皮肤病、眼病、耳鼻喉口腔疾病、化学中毒、物理因素、放射性疾病、传染病、肿瘤以及其他特定病症。尘肺病及相关呼吸系统疾病是第一大类,涵盖了因接触粉尘引发的肺部疾病,如矽肺、煤工尘肺等。
4、《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卫疾控发〔2013〕48号 职业病分类目录中分成10大类128种职业病。
5、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第三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第四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2002年的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被废止了吗
以下二个文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2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5号《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原因是以上管理职能划分归属国家安监总局。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已废止。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工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卫生部近日发布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9号,以下简称49号令),原2002年3月28日发布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22号令)同时废止。
第四十四条 自2008年9月1日起,本规定开始实施。同时废止2002年5月1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四川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98—1号)。
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化学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性传染病、职业性肿瘤、其他职业病10类132种。《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2年4月18日原卫生部和原劳动保障部联合印发的《职业病目录》予以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78号废止,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我部对部门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商有关部门同意,并经2010年12月13日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改水防治地方性氟中毒暂行办法》等48件部门规章(见附件)。
关于北京职业病防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通知
具有医师执业证书。具有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职业病诊断标准。从事职业病诊断、鉴定相关工作三年以上。按规定参加职业病诊断医师相应专业的培训,并考核合格。考试内容: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知识20分。职业卫生基础知识10分。
第一条 为了规范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加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根据《中华专人民共和国职属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进行,遵循科学、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考取职业病诊断医师需具备的条件:具有医师执业证书;具有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职业病诊断标准;从事职业病诊断、鉴定相关工作三年以上;按规定参加职业病诊断医师相应专业的培训,并考核合格。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将审核这些材料,并组织专家组进行技术评审。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在其批准的职业病诊断项目范围内开展职业病诊断,并报告职业病诊断情况。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师需具备相应资格证书,包括具有医师执业证书、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职业病诊断标准等条件。
您要,卫生资格考试包括中药学、药学、医学检验类、初级护师、主管护师、中级主治医师等,我网有详细相关信息,您可到我网查看。 职业卫生管理人员需要从业资格证么,就像安全管理人员一样 不需要。
参加全部四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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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沿观察:加强职业性中暑劳动者工伤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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