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职业病防治院申请职业病诊断须知
一、申请职业病诊断当事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1.职业病诊断申请书(业务受理室填写);
2.劳动者本人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
3.用人单位出具的职业史证明;
职业史证明应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工种、作业工龄、接触毒物、接触方式、接触时间、工艺流程等;
4.劳动关系证明;
用人单位未提供职业史证明的,劳动者应在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部门进行劳动关系仲裁,并取得劳动关系仲裁裁决书;
二、申请职业病诊断当事人尽可能提供以下资料:
1.健康损害证明;
2.既往病史;
3.历年职业健康监护资料;
4.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5.卫生部有关职业史采信的相关规定(如旁证、工资单、出入证、劳动合同等);
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1.无职业性有毒有害因素接触史者;
2.职业健康检查未发现异常者;
3.其他职业病诊断机构已受理职业病诊断者;
4.取得职业病诊断书一年内,劳动者无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或新的健康损害;
5.不属于本诊断机构诊断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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