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由此可以看出,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病危害告知,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
不进行职业病危害告知有何后果?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职业病危害告知书如何写?告知卡做成啥样?
2014年11月13日,安监总局出台《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对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标识管理做了详细、明确的规定。
职业病危害告知书示例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注:职业病防治法修改后,应为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甲方)在与劳动者(乙方)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告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内容:
(一) 所在工作岗位、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及职业病防护措施:
(二)甲方应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的要求,做好乙方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和应急检查。一旦发生职业病,甲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乙方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及相应待遇。
(三)乙方应自觉遵守甲方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积极参加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按要求参加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若被检查出职业禁忌证或发现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必须服从甲方为保护乙方职业健康而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的工作安排。
(四)当乙方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发生变更,从事告知书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甲方应与其协商变更告知书相关内容,重新签订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五)甲方未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乙方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甲方不得因此解除与乙方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六)职业病危害告知书作为甲方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职业病危害告知卡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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