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什么措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条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采取临时控制措施。
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治疗的,处理如下:一,《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安排诊断。目的是为疑似职业病病人在明确诊断后,及时得到治疗和康复,以及相应的补偿。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采取临时控制措施。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按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严重程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三类: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
职业病危害事故划分为
法律分析:职业病危害事故界定共分为三类,具体如下: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
我国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职业病危害事故界定共分为三类,具体如下: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
事故可以理解为大面积短时间接触高强度的职业危害因素,可能引发职业病危害。可以参考相关应急预案,成立应急小组,明确职责,确保应急救援的方案,准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开展相关培训。说长远还要开展演练,总结完善应急预案,确保合理有效性。
法律主观:职业病的分类 现有法定的职业病分10大类115种。 粉尘类:矽尘、煤尘、石黑尘、炭墨尘、石棉尘、滑石尘、水泥尘、云母尘、陶瓷尘、铝尘、电焊烟尘、铸造粉尘等各种粉尘。
但是,在我国的职业病分类中,是有一部分急性职业病的,一般我们称作急性职业中毒。急性职业中毒基本都是由接触化学品引起的,亦可以理解为化学品中毒。如硫化氢中毒、氯化氢中毒等,都是急性职业中毒。对于急性职业中毒,在作业现场就更需要职业危害的防护设施,如基本的洗眼、冲淋设施等。
这种不算职业病。我国目前规定的只有115种职业病。你可以在百度里面搜法定职业病目录看一下,在这之外的都不算。职业健康越来越受到国家的重视,相关的法规和制度也陆续出台,在将来,你这种情况也会算到职业病里面。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有哪些
1、法律分析: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迅速、有效、科学、公正。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一般事故,应当于6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接收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劳动者的首诊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第四条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的主要内容是:(一)依法采取临时控制和应急救援措施,及时组织抢救急性职业病病人;(二)按照规定进行事故报告;(三)组织事故调查;(四)依法对事故责任人进行查处;(五)结案存档。第五条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迅速、有效、科学、公正。
3、处理措施的制定和实施:根据调查报告的结果,相关部门会对事故责任人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以及对事故受害人的保障措施。 整改措施的落实:事故责任人需要按照相关要求,积极整改事故存在的问题,确保类似事故不再发生。
4、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有权采取措施,如责令暂停作业、封存事故材料等。事故调查由相关部门组成专业调查组进行,调查组成员应具备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与事故无直接利害关系。调查组需查明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危害程度,并分析责任,提出处罚和改进措施意见,形成调查报告。
5、第三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重大和特大职业病危害事故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职责进行调查处理。
职业病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已于2002年3月15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5号《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原因是以上管理职能划分归属国家安监总局。
第四条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的主要内容是:(一)依法采取临时控制和应急救援措施,及时组织抢救急性职业病病人;(二)按照规定进行事故报告;(三)组织事故调查;(四)依法对事故责任人进行查处;(五)结案存档。第五条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迅速、有效、科学、公正。
形成职业病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处理办法 (1)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决定和实施对发生事故的用人单位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落实有关改进措施建议。(2)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工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日。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是中国国务院工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出台的一项法规,旨在规范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程序,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并预防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的处理办法
第四条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的主要内容是:(一)依法采取临时控制和应急救援措施,及时组织抢救急性职业病病人;(二)按照规定进行事故报告;(三)组织事故调查;(四)依法对事故责任人进行查处;(五)结案存档。第五条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迅速、有效、科学、公正。
处理措施的制定和实施:根据调查报告的结果,相关部门会对事故责任人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以及对事故受害人的保障措施。 整改措施的落实:事故责任人需要按照相关要求,积极整改事故存在的问题,确保类似事故不再发生。
法律分析: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迅速、有效、科学、公正。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一般事故,应当于6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接收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劳动者的首诊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当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包括停止导致事故的作业、撤离作业人员、保护现场、组织救治和报告事故。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有权采取措施,如责令暂停作业、封存事故材料等。事故调查由相关部门组成专业调查组进行,调查组成员应具备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与事故无直接利害关系。
进行现场勘验和调查取证,查明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危害程度;(2)分析事故责任;(3)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意见;(4)提出防范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的改进措施的意见;(5)形成职业病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以下二个文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2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5号《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原因是以上管理职能划分归属国家安监总局。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 25 号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已于2002年3月15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5号),《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已于2002年3月15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以下二个文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2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5号《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原因是以上管理职能划分归属国家安监总局。
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有效地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减轻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25号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已于2002年3月15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第三章详细说明了事故处理流程和措施。当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包括停止导致事故的作业、撤离作业人员、保护现场、组织救治和报告事故。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有权采取措施,如责令暂停作业、封存事故材料等。
当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需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特大、重大事故应立即上报同级人民政府、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部;一般事故则需于6小时内上报同级政府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接收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首诊的医疗卫生机构,应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职业病属不属于工伤事故?
职业病属于工伤事故范畴。以下是具体说明:法律依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职工遭受职业病困扰时,其工伤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工伤待遇:一旦被诊断为职业病,职工就有资格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些待遇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用报销、停工留薪期工资以及康复期间的福利。
职业病可以认定为工伤,并可以享受工伤待遇。职业病的工伤认定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可以认定为工伤。这意味着,如果职工在工作中不幸患上职业病,其有权向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并获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职业病患者不是工伤可以享受工伤待遇。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职业病属于工伤认定的范畴,应当认定为工伤。
职业病算不算是可以认定工伤的范围?广东华勋律师事务所谢小平律师解职业病算可以认定工伤的范围。
职业病不算工伤:职业病是指在日常工作中,因未采取保护措施而患上的疾病,与工伤的概念不同。工伤通常指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职业病可申请工伤鉴定:尽管职业病本身不被视为工伤,但员工在患上职业病后,有权申请工伤鉴定。若职业病被鉴定为达到工伤标准,则可享受工伤保障。
我国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几级
我国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法律分析:职业病危害事故界定共分为三类,具体如下: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
职业病危害事故界定共分为三类,具体如下: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
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三类: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
煤矿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事故根据其严重性分为四个等级: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具体如下:一般职业危害事故涉及10人以下的急性职业中毒,且死亡人数不超过3人。 较大事故指10人以上50人以下急性职业中毒,或死亡3至10人。 重大事故是指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急性职业中毒,或死亡10至30人。
进行健康检查或医学观察的。 第二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不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由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虚报瞒报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过程中产生的;第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第必须法定职业病,即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
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第八条规定
年3月24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 必须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strong]职业病事故条例[/strong],严禁责任不落实违法违规生产。 必须保证工作场所符合职业卫生要求,严禁在职业病危害超标环境中作业。 必须设置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保证有效运行,严禁不设置不使用。
主要依据[strong]职业病事故条例[/strong]:《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中规定[strong]职业病事故条例[/strong]:产生职业病危害[strong]职业病事故条例[/strong]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第八条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第八条 接收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劳动者的首诊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第九条 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
根据《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规定:用人单位必须组织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监护档案,严禁不体检不建档。这个说法正确。职业健康检查是指通过医学手段和方法,对从事某种职业活动的劳动者的健康状况进行评估和监测的过程。它旨在发现潜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和发展。
法律主观:包括以职业卫生培训的方式告知。GBZ/、商品名、可靠的中文物质安全数据清单(MSDS),按第八条要求,应要求主导原材料供应商承诺遵守《职业病防治法》。
在加油站这样的用人单位中,职业病危害防治尤为重要。为此,必须建立一套完善的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确保每一项工作都责任到人,杜绝责任不明确导致的违规生产。同时,工作环境的安全性直接关系到员工的健康。
怎样界定职业病危害事故
1、职业病危害事故界定共分为三类[strong]职业病事故条例[/strong],具体如下: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strong]职业病事故条例[/strong];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strong]职业病事故条例[/strong],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
2、法律分析:职业病危害事故界定共分为三类,具体如下: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
3、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界定如下: 职业病是指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特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并非所有工作相关的疾病都可以称为职业病。职业病必须是在《职业病目录》中列出的,与职业活动有明确关联,并按照职业病诊断标准,由法定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的疾病。
4、一般被认定是职业病的,应具备下列三个条件:①该疾病应与工作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密切有关;②所接触的危害因素量(浓度或强度)无论过去或现在,已足可导致疾病的发生;③必须区别职业性与非职业性病因所起的作用,而前者的可能性必须大于后者。
5、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界定如下:职业病是由于职业活动而产生的疾病,但并不是所有在工作中得的病都是职业病。职业病必须是列在《职业病目录》中,有明确的职业相关关系,按照职业病诊断标准,由法定职业病诊断机构明确诊断的疾病。
工作期间的职业病算不算工伤
工人在工作时间生病,属于职业病的算工伤;非职业病,属于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被感染的(比如疫情期间的志愿者),视同工伤。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
上班期间发生疾病算工伤。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视同为工伤。
工作期间的职业病算不算工伤职业病属于工伤。根据我国2011年1月1日实行的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一般包括因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劳动者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如果符合在单位患职业病、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等情形的,算工伤。用人单位应及时将其送往医院,并及时为其申请工伤认定。
职业病算工伤。以下是关于职业病算作工伤的详细解释:定义明确: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这些疾病与劳动者的职业活动密切相关,是由工作环境中的特定因素导致的。
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是否算工伤?这涉及到对《工伤保险条例》的理解。
职业禁忌症算不算工伤
1、职业禁忌症在工伤认定中是否符合,关键在于是否满足工伤认定的条件。职业禁忌是指劳动者在从事特定职业或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相较于普通人群,更容易受到职业病危害,甚至引发职业病或加剧原有疾病,或在工作过程中引发可能危害他人健康的特殊生理或病理状态。
2、怎么说呢,一般来说职业病算工伤,职业禁忌症应该不算。如尘肺,矽肺病,锰中毒等这些职业病,是从事某一个行业而导致的身体病变。如红绿色盲,心脏病,高血压等,是因为身体有这些病症而禁止从事某个行业。所以我认为职业禁忌症不能算为工伤。
3、算。如果职业禁忌症是由于工作环境、条件或工作方式等原因造成的,并且这些原因与工作有关,那么这些职业禁忌症就被视为工伤。
4、噪声职业禁忌症不属于工伤吗单纯的噪声职业禁忌症不能判断是不是工伤,需要看所造成的噪声职业禁忌症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工伤所具备的条件。
5、单纯的噪声职业禁忌症不能判断是不是工伤,需要看所造成的噪声职业禁忌症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工伤所具备的条件。
6、职业禁忌症算不算 工伤 要看是否符合 工伤认定 的条件。职业禁忌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 职业病 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的情形,所以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7、法律分析:单纯的噪声职业禁忌症不能判断是不是工伤,需要看所造成的噪声职业禁忌症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工伤所具备的条件。
驾驶员职业病有哪些法律法规
1、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工伤主要有以下类型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这里要理解和把握“事故”的本质是“意外的损失或灾祸”,有渐进性(比如慢性中毒、血吸虫感染等)和突发性(比如工架垮塌、高空坠物伤及等)两种,不可拘泥于突发性一种情况。
2、我国目前针对职业病制定的法律法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目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我国对职业病的防治制定了严格的法律框架,其中包括《职业病防治法》与《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职业病防治法》旨在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4、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二)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三)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2年的;(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五)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3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法律分析:驾驶员职业病鉴定标准:职业病 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危害因素所直接引起的疾病。法定职业病 以法规形式规定的职业病,称为法定职业病。2013版《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所列的132种疾病。职业病诊断标准 具有法规意义的职业病诊断技术标准。
6、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
2002年的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被废止了吗
以下二个文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2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5号《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原因是以上管理职能划分归属国家安监总局。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已废止。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工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卫生部近日发布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9号,以下简称49号令),原2002年3月28日发布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22号令)同时废止。
第四十四条 自2008年9月1日起,本规定开始实施。同时废止2002年5月1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四川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98—1号)。
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化学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性传染病、职业性肿瘤、其他职业病10类132种。《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2年4月18日原卫生部和原劳动保障部联合印发的《职业病目录》予以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78号废止,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我部对部门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商有关部门同意,并经2010年12月13日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改水防治地方性氟中毒暂行办法》等48件部门规章(见附件)。
第二十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依据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进行综合分析,作出诊断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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