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没有单位证明,职业病医院就不给做职业病诊断或职业病鉴定吗
根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91号令)第二十五条规定,可以请求安监部门督促提供。 第二十四条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所在的用人单位提供其掌握的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资料,用人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的十日内如实提供。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要资料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以依法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督促用人单位提供。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时
1、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2、职业病诊断争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3、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可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复议,职业病诊断必须经过医院检查诊断,如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可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申诉,如劳动仲裁部门认定医院诊断有效,不支持复议要求,可向法院申诉 ,如法院驳回申诉,只能服从法院判决。
科研成果没有列入职业病诊断标准就不能认定为工伤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在生产工作中,因接触生产性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诊断标准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
如果科研成果没有被列入职业病诊断标准,那么它可能不会被认定为职业病。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它不能被认定为工伤。工伤是指在生产工作过程中,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如果职工因工作原因接触到科研成果中的有害因素,并因此受到伤害,那么仍然可以认定为工伤。
具体情况需要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证据进行判断。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部门以获取准确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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