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的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由什么保管
1、法律分析: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 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2、职工的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由什么保管:由用人单位保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健康,保护公司的权益,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妥善保存。安全和卫生部负责为每个雇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测档案,并对他们进行适当的监护。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隐私权和保密权。
3、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或者专门的健康管理部门进行保管。保管的方式可以是以纸质形式存档,放置在安全保密的档案室中,确保只有授权人员可以查阅,也可以是以电子形式存档,保存在公司的服务器或云端存储中,通过安全的访问权限进行管理。
4、职工的职业健康检查档案通常由用人单位负责保管。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有责任为职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管。这些档案包括职工的个人信息、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病诊断等相关资料。
5、用人单位也可制定相关规定,与员工协商由员工个人保管其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工的健康职业档案,是通过检查,对职工的健康状况进行评估,以及预防将来可能会患的疾病,降低职业病风险。
6、职工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的管理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工职业健康管理机制,制定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明确职工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的建立、报告、归档、保密及查看等规定,并加强职工职业健康档案的保密管理,合理设置管理权限和使用方式,保障职工个人信息不受泄露和滥用。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用人单位在职工离开后应该保存多长时间在法律上有没...
1、员工职业危害的职业健康档案[strong]职业病档案寿命[/strong],需保存至该员工离职后30年。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个人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
2、用人单位需为离职员工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三十年。 根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建立并妥善保存员工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含员工的基本信息、职业史、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病诊疗资料等相关信息。
3、根据《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职业健康检查机构需要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这些档案的保存期限应从劳动者最后一次接受职业健康检查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职业健康检查档案是记录劳动者健康状况的重要文件,因此其保存期限至关重要。
4、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档案保存的最低期限为二十年,这是为[strong]职业病档案寿命[/strong]了确保在员工退休后,其健康状况仍能得到充分的追踪和记录。然而,考虑到一些特殊职业可能面临长期的职业病风险,某些地区或行业可能会要求更长的保存期限。
5、法律分析:保存期限是长期。为了避免纠纷,在职工在世的时候,都要保存。哪怕他离开本单位了,也有可能随时找回来。这时候职业健康档案就是证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
6、法律分析:放射人员健康监护档案保存时间为长期保存。法律依据:《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并终生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7、不少于十五年。根据查询律图网得知,《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保存时间应当自劳动者最后一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束之日起不少于十五年。
职业病档案保存多少年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档案保存的最低期限为二十年,这是为了确保在员工退休后,其健康状况仍能得到充分的追踪和记录。然而,考虑到一些特殊职业可能面临长期的职业病风险,某些地区或行业可能会要求更长的保存期限。
永久保存。依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建立职业病诊断档案并永久保存,档案应当包括: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记录等的材料。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需建立并妥善保存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确保这些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根据相关规定,这些档案的保存期限应当自劳动者最后一次接受职业健康检查结束之日起,不少于15年。这一规定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确保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能够得到妥善的管理和利用。
用人单位需为离职员工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三十年。 根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建立并妥善保存员工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含员工的基本信息、职业史、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病诊疗资料等相关信息。
根据《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职业健康检查机构需要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这些档案的保存期限应从劳动者最后一次接受职业健康检查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职业健康检查档案是记录劳动者健康状况的重要文件,因此其保存期限至关重要。
员工职业危害的职业健康档案,需保存至该员工离职后30年。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个人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
根据《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原则上是永久保存。但企业可以根据《档案法》要求划级别自行制定保存期限,建议10年以上。
职业健康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分别包括哪些内容
包括职业健康检查时间、检查方法、检查结果等。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的基本信息、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病诊疗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劳动者的基本信息:这部分会记录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状况、文化程度等,这些都是了解劳动者基本状况的基础信息。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含劳动者的职业史,记录其职业生涯中从事过的工作岗位及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档案中还需包括劳动者的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详细记录其在工作过程中接触过的有害因素以及接触时间和频率。
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档案涵盖了多个方面,包括但不限于职业危害的种类、单位内部职业卫生管理的组织架构、职工总数、具体接触有害因素的人员数量及其性别分布、生产工艺流程、有害作业点的分布详情、有害物质的强度、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相关情况、职工的健康监护状况以及职业病患者的登记信息。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需要为所有劳动者,包括临时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这些档案应按照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分别设立。具体来说,档案内容需涵盖以下几点:首先,档案应记录劳动者的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状况、文化程度和嗜好等。这些信息有助于了解劳动者的基本情况。
职业病健康档案要保存多少年
1、用人单位需为离职员工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三十年。 根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建立并妥善保存员工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含员工的基本信息、职业史、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病诊疗资料等相关信息。
2、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档案保存的最低期限为二十年,这是为了确保在员工退休后,其健康状况仍能得到充分的追踪和记录。然而,考虑到一些特殊职业可能面临长期的职业病风险,某些地区或行业可能会要求更长的保存期限。
3、职业健康检查机构需建立并妥善保存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确保这些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根据相关规定,这些档案的保存期限应当自劳动者最后一次接受职业健康检查结束之日起,不少于15年。这一规定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确保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能够得到妥善的管理和利用。
4、员工职业危害的职业健康档案,需保存至该员工离职后30年。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个人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
5、根据《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职业健康检查机构需要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这些档案的保存期限应从劳动者最后一次接受职业健康检查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职业健康检查档案是记录劳动者健康状况的重要文件,因此其保存期限至关重要。
6、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7、职业健康检查档案保存时间应当自劳动者最后一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束之日起不少于15年。【法律依据】:《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可以在执业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或者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区域内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
职业病档案由谁保管
1、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应该由用人单位保管。职工的健康职业档案,是通过检查,对职工的健康状况进行评估以及预防将来可能会患的疾病,降低职业病风险。帮助用人单位和职工及早的预防疾病,有助于员工个人和用人及早采取必要的健康保护措施。用人单位肩负着为职工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的义务。
2、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与《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雇主必须为在职员工设立职业健康档案,并妥善保存离岗员工的职业健康记录。职业健康档案的保存期限至少涵盖员工在职期间及退休后的二十年。不过,具体的保存期限可能会因地区和行业不同而有所差异。在中国,职业健康档案的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
3、职工的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由什么保管:由用人单位保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健康,保护公司的权益,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妥善保存。安全和卫生部负责为每个雇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测档案,并对他们进行适当的监护。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隐私权和保密权。
4、职工的职业健康检查档案通常由用人单位负责保管。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有责任为职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管。这些档案包括职工的个人信息、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病诊断等相关资料。
5、《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6、严禁对职业卫生档案折卷、涂改、污损、转借和擅自复印。执行保密规定。职业卫生档案的内容 职业卫生管理方针、目标,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和年度总结。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组织、职能及人员分工。职业卫生管理方案、程序、作业指导书和其他内部文件。
劳动者能否索取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劳动者在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其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这份档案涵盖了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与职业病诊疗记录等重要健康信息。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该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
劳动者在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获取其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副本。此权利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根据该法规,用人单位有义务为每一位员工建立完整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
根据劳动法规定,当劳动者离开现单位时,他们有权要求取得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这是他们的合法权益。这种索取行为并不涉及额外的费用,公司有义务提供这些文件,而不应该再向员工收取任何费用。
正确。依据《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拥有查阅并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权利。因此,任何表示劳动者无法查阅或复印其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说法都是不正确的。
对。根据查询找法网得知,劳动者决定离开用人单位的,有权索取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在劳动者离职时,根据其请求,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简述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有哪六大档案
1、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该档案应跟踪记录从事特定工作的员工的健康状况,包括职业病筛查、健康体检结果、职业病诊断和治疗情况等。目的是为了及时发现和处理职业健康问题,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
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是记录从事特定工种的员工的健康状况的档案。这个档案包括职业病筛查、健康体检结果、职业病诊断和治疗情况等信息。通过建立这个档案,可以及时了解员工的职业健康状况,采取相应的防护和治疗措施,保障员工的职业健康。
3、用人单位需建立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其中包含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
4、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档案。职业卫生培训档案。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档案。职业健康检查汇总及处置档案。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 档案。1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档案。1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及其他管理档案。
5、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职业病退休的最新规定
1、办理员工病退的最新规定是:(一)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国有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或者残疾人,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本人自愿申请提前退休;(二)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申请病退年度内、以档案最早记载为准)。
2、病退每提前一年退休扣减退休金百分之二;正常退休不扣减。企业职工退休:国家规定,男性职工年满60周岁,女性干部年满55周岁,女性工人年满50周岁,且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可办理退休,按月领取养老金。
3、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第五十一条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4、如心脏病、肾衰竭等重大器官疾病,若病情严重且无法正常工作,经医疗机构鉴定确认后,也可以提前退休。这类疾病往往需要长期的治疗和休养,以保证患者的健康及生命安全。职业病:某些特定行业工作者,如长期接触有害物质,可能会患上职业病。
5、精神病 如精神分裂症、严重抑郁症等,这些疾病可能导致患者无法正常工作或生活自理,因此可以提前退休。详细解释: 重大疾病:这些疾病不仅治疗难度大,而且常常需要长时间休养,甚至可能终身无法恢复到足够的状态去工作。为了保障患者的健康和生命质量,国家规定可以提前退休。
个人剂量档案应保存多长时间
规范的要求,安排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一般为30天,最长不应超过90天;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按照有关标准执行; (二)建立并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三)允许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监测结果应当及时记录并保存,用于评估放射工作人员受辐射健康影响的情况;职业健康档案: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建立职业健康档案,记录其从事放射作业的时间、岗位及接受的辐射剂量等信息,并保存至少30年。
二)操作结束离开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时,按要求进行个人体表、衣物及防护用品的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发现污染要及时处理,做好记录并存档;(三)进入辐照装置、工业探伤、放射治疗等强辐射工作场所时,除佩戴常规个人剂量计外,还应当携带报警式剂量计。
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待遇依据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包括:每年进行一次体检,费用由课题组自理。放射工作人员需建立个人健康档案,详细记录每次体检结果和处理意见,该档案在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工作后将继续保存20年。对于怀孕或哺乳期内的工作人员,应停止同位素操作。
个人剂量档案应当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工作岗位、剂量监测结果等材料。个人剂量档案应当保存至辐射工作人员年满七十五周岁,或者停止辐射工作三十年。辐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和复制本人的个人剂量档案。辐射工作人员调换单位的,原用人单位应当向新用人单位或者辐射工作人员本人提供个人剂量档案的复制件。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哪些内容
1、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下列内容[strong]职业病档案寿命[/strong]: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爱好等情况[strong]职业病档案寿命[/strong];劳动者的职业史、既往病史以及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等;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的结果及处理的详细情况;职业病诊疗资料记录;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strong]职业病档案寿命[/strong]他有关资料。
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照射接触史;(二)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评价处理意见;(三)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疗、医学随访观察等健康资料。
3、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含劳动者的职业史,记录其职业生涯中从事过的工作岗位及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档案中还需包括劳动者的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详细记录其在工作过程中接触过的有害因素以及接触时间和频率。
4、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5、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的基本信息、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病诊疗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劳动者的基本信息:这部分会记录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状况、文化程度等,这些都是了解劳动者基本状况的基础信息。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什么档案
1、法律分析: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2、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因素档案、职业病危害源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卫生培训档案、职业事故档案、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档案等。职业病危害因素档案:职业病危害因素档案是记录和归档与工作岗位相关的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情况。这些危害因素包括化学物质、物理因素、生物因素等。
3、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规定有哪些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4、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劳动者健康监护。根据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在职人员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用人单位是指具有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运用劳动力组织生产劳动,且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单位。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 档案,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是健康监护全过程的客观记录资料,是系统地观察劳动者健康状况的变化,评价个体和群体健康损害的依据,其特征是资料的完整性、连续性。用人单位应根据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要求,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7、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则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即公司具有依法、如实、完整记载你工作期间劳动档案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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