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兴凯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院长
没有全面健康,就没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强化行业自律和监督管理职责,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推进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发生。
我国根据宪法,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于2001年10月27日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在法律执行过程中,根据实际需要先后进行了两次修订,分别是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围绕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法》,国务院及相关国家部委,地方政府已经开展了大量工作。国务院办公厅先后印发了《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和《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并推动实施。为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部门间协调配合,经国务院同意,建立了由卫生计生委和安全监管总局牵头,中央宣传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全国总工会9个部门(单位)为成员的职业病防治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并组织开展了《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实施情况督查。安全监管总局为进一步科学评价全国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现状,推动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深入开展,按照“2014年全面实行,2015年、2016年巩固实施”的要求,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范围内,组织开展了为期3年的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工作。
通过上述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业病防治职责,强化行政监管,防治体系逐步健全,监督执法不断加强,源头治理和专项整治力度持续加大,用人单位危害劳动者健康的违法行为有所减少,工作场所职业卫生条件得到改善。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与控制,职业健康检查以及职业病诊断、鉴定、救治水平不断提升,职业病防治机构、化学中毒和核辐射医疗救治基地建设得到加强,重大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明显减少。职业病防治宣传更加普及,全社会防治意识不断提高。
但是,当前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还面临着诸多问题和挑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职业病危害依然严重。全国每年新报告职业病病例近3万例,从传统的煤炭、冶金、化工化工、有色金属、轻工等,到新兴的电子制造、生物医药工程等行业均有涉及,而且涉及企业数量多。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的《2014年全国职业病报告情况》指出,根据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包括西藏)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职业病报告,2014年共报告职业病29972例。其中职业性尘肺病26873例,急性职业中毒486例,慢性职业中毒795例,其他职业病合计1818例。从行业分布看,煤炭开采和洗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和开采辅助活动行业的职业病病例数较多,分别为11396例、4408例和2935例,共占全国报告职业病例数的62.52%。
二是用人单位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部分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法治意识不强,对改善作业环境、提供防护用品、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投入不足,农民工、劳务派遣人员等的职业病防护得不到有效保障,特别是微型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亟需加强。安全监管总局《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报告(2016年)》中指出,通过对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建设兵团辖区内的64个地(市)、14个行业(包括:非煤矿山、石化、化工、机械、冶金、金属制品、建材、医药、电力、电子、轻工、有色、纺织和其他行业)的3443家用人单位的调查评估,在选定的用人单位负责人职业卫生培训率、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卫生培训率、用人单位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率、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率、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率、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设置率及职业病防治监督覆盖率8项评估指标中,大型用人单位的职业健康检查率及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率2项职业病防治关键指标的实施率,均高于中、小、微型用人单位;而微型用人单位除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率外,其他7项指标实施率均低于其他规模用人单位,除负责人培训率、危害因素检测率外,其余6项评估指标实施率均同比有所下降。
三是职业卫生监管和职业病防治服务能力不足,地区不平衡情况依旧严重。部分地区基层监管力量和防治工作基础薄弱,对危害信息掌握不全,对重点职业病及职业相关危害因素监测能力不足。安全监管总局《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报告(2016年)》中指出,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开展较好的省级单位主要集中在东南部地区,中西部地区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仍需加强,例如,负责人培训率、管理人员培训率、危害因素检测率及职业健康检查率等指标省际最大差距均在60个百分点以上。
四是我国传统的职业危害尚未得到完全控制,但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加速,经济转型及产业结构的调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更为多样、复杂,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新挑战。例如,2010年初的“毒苹果”事件,暴露了美国苹果公司在华供应商、位于苏州工业园区的联建(中国)科技有限公司在无尘作业车间使用正己烷替代酒精等清洗剂进行擦拭显示屏作业,导致部分操作工人正己烷中毒的问题,引发全社会对电子制造业职业危害防治的普遍关注。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2015年11月,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对《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进行了修订,其中重要的一方面就是对原《目录》所列职业危害因素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如化学因素中除列举与59种职业性化学中毒对应的因素外,还细化增加了其他316种化学因素内容。
五是职业健康法规标准体系建设亟待进一步完善。职业健康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是监管部门开展监管执法的法律依据,也是指导企业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技术指南。自中编办进一步明确职业健康监管工作各部门分工职责以来,全国人大两次修订《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工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第47号)等7部部门规章,发布了110余项职业健康标准,初步实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职业健康法规标准体系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由于职业健康管理体制的多次调整,致使法规标准建设工作与实际工作需要还有较大差距,主要表现在:体制机制上存在职业安全与健康立法分立,不利于国家对职业安全健康法规标准体系的统筹建设和职业安全健康一体化监督管理;部分《职业病防治法》中的法律要求尚未有配套的行政法规作为支撑;多个部门负责制定和管理相关职业健康标准,造成标准体系系统性差,标准内容适用性不强。
鉴于以上情况,建议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执法检查,组织执法检查组对国务院相关法律实施主管部门、各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法》的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全面了解《职业病防治法》贯彻实施情况,围绕法律实施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督促法律实施机关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大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诊断与治疗、病人康复与保障等工作力度,切实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重要基础。
建议本次执法检查在全面检查《职业病防治法》贯彻实施情况的基础上,重点检查以下四个方面情况。
(一)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情况。重点检查《职业病防治法》相关配套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的制订情况;有关部门职业健康监管职责分工和责任落实情况;各级政府职业健康监管体系建设情况;适应新形势、新常态的监管能力建设情况;发挥专业服务机构等市场机制作用的监管制度创新情况等。
(二)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落实情况。重点检查企业的生产设备、生产工艺、生产过程的科学化、标准化、无害化建设情况;企业的职业健康制度和操作规程建设和落实情况(包括岗位人员职业卫生培训,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告知、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设置等)。
(三)对现行法律的修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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