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市政办〔2017〕13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晋城市职业病危害防治
三年行动纲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晋城市职业病危害防治三年行动纲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晋城市职业病危害防治三年行动纲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国办发〔2016〕10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7〕3号),实现“十三五”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目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纲要。
一、基本现状
晋城市现有各类工矿商贸等用人单位约15000多家,职业病危害比较严重的约2000余家,主要分布在煤矿、化工、非煤矿山、冶金、铸造、建材、陶瓷、煤层气、建筑、纺织、电力等行业。初步统计,全市从业人员约30余万人,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员近20万人。近年来,新发现的疑似职业病病人和确诊的职业病病人明显增多,新发现的疑似职业病病人正在从煤炭、冶炼、铸造等传统工业逐步向化工、医药、纺织、机械制造、建材、陶瓷、印刷等新兴产业蔓延。特别是2015年以来,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的投诉、举报明显增多,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已刻不容缓。
二、存在问题
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事关广大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是,职业病危害防治形势依然十分严峻,职业病危害范围呈扩大态势,接触粉尘、锰、苯、硫化物、噪声、高温和放射性物质等有害因素的劳动者较多,新发现的疑似职业病、职业禁忌症、噪声聋等现象呈多发态势。加之一些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不落实,防护措施不规范,源头治理不到位,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不落实、个体防护用品未按国家有关标准配备和使用,职业病危害告知、警示标志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检测、危害项目不申报、危害现状不评价和接害人员不培训等问题比较突出。特别是近年来有关职业健康劳动纠纷不断出现,社会各界对职业病危害防治的关注度明显增强,给我市职业健康监管工作带来了巨大压力。
三、防治原则
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原则,坚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基本思路,树立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安全必须管职业健康的理念,全面夯实基层基础工作,建立职业病危害防治奖惩机制,强化用人单位主体责任落实,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长效机制,有效维护和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
四、防治目标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体系进一步完善,职业健康监管和技术支撑保障体系进一步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执法监督进一步加强,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和专项治理进一步深化,职业病危害防治信息化应用平台基本建成,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考核体系进一步完善。
五、组织领导
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由晋城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领导,职业病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承办职业病危害防治相关事宜。职业病防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六、时间进度和工作安排
职业病危害防治三年行动从2017年1月开始至2019年12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安排部署阶段(2017年3月底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职业病危害防治行动纲要要求,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职责,细化措施,认真开展动员部署,进行广泛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实施方案报市职业病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晋城市安泰大厦710室)。
(二)危害治理阶段(2017年4月至2019年11月底)。深入开展职业病危害治理,并取得阶段性成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认真治理,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及时总结经验,发现并解决问题,确保各项工作按期完成。
(三)工作总结阶段(2019年12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职业病危害防治行动开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好的经验,总结材料报送晋城市职业病危害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晋城市安泰大厦710室),晋城市职业病危害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后报晋城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七、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任务、措施及分工
(一)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
1.落实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用人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安监总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把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基本情况和工作场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接触人数以及有关资料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2.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改、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的建设项目,都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严格落实职业健康“三同时”工作,防止职业病防护设施未建设、不达标就违法违规投入生产和使用。
3.落实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和评价工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安监总局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每年至少一次的定期检测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每三年至少一次的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通过日常监测、定期检测和现状评价,及时掌握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基本现状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运行效果,为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事故奠定基础。
4.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和个体防护措施。切实做好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情况下的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按期足额发放劳动者个体职业病防护用品,认真做好定期报废、更换、调换等工作,建立健全发放领用台账,切实保护劳动者身心健康。
5.落实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标识的张贴等工作。所有用人单位都要严格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2014年111号文)相关规定落实各类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标志标识张贴等规范化工作,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6.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措施。进一步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体系,切实做到制度健全、台账健全、责任到人、投入到位、管理到位、防护到位、应急救援到位。依法依规签订劳动合同,设立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积极开展职业健康各类培训,提高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劳动者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意识。认真做好应急处置等各项工作。
7.落实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和先进生产工艺的转型升级。要淘汰落后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和落后的生产工艺,从设备和工艺选型上主动预防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以上1-7项由安监部门牵头督促,市、县政府各有关行业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主动监督落实)
(二)构建信息化应用平台
8.开展用人单位及职业病危害调查摸底。通过调查摸底基本掌握晋城市辖区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数、行业分类、危害分类(一般、较重、严重)、危害因素种类及分布、从业人数、接触各类职业病危害人数等情况,为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和职业健康监管奠定基础。
(市安监局牵头,各县安监局配合,2017年底前完成)
9.构建职业病危害防治信息化应用平台。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建立晋城市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基本情况数据库和职业病危害防治信息化应用平台,为全面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奠定基础。
(市安监局落实,2018年底前完成)
(三)建立职业病危害防治考核机制。
10.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考核奖惩机制。把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内容纳入各级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年度安全目标考核范围,层层分解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任务,建立职业病危害防治长效机制。对职业病危害防治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市安监局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2017年底前完成)
(四)加强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11.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落实每年4月份开展的“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和“安康杯”竞赛活动,将职业病危害防治宣传内容纳入每年“安全生产月”宣传活动,广泛宣传、普及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和防护知识。
(市卫计委、市安监局分别牵头,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和其他有关部门配合)
12.做好各类监管人员的培训工作。一是加强对全市安全监管系统职业健康监管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提高监管能力和业务水平;二是依据《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2014年4号文)有关规定,对市直有关部门负责职业健康监管的人员进行培训,增强行业部门管安全必须管职业健康的履职能力。
13.开展职业病危害严重岗位劳动者培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加强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职业病危害严重岗位劳动者的培训,提高劳动者自我防护意识,从源头上预防职业病发生。
14.开展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专项培训。通过培训,强化主体责任落实,加大职业病危害防治投入,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改善工作场所作业环境,保护劳动者身心健康。
(以上12至14项由市安监局牵头,相关行业部门配合。列入每年工作计划,适时开展)
(五)进一步夯实基层基础工作
15.对职业健康监护制度落实情况进行专项评估。基本摸清全市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状况,建立本市职业健康监护电子档案,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的健康监护情况实行实时动态管理,对存在职业健康风险的 用人单位及时预警。
(市安监局牵头,市卫计委配合。2018年底前完成评估)
16.对重点行业职业病危害开展专项治理。根据上级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分行业分类别对用人单位开展粉尘、噪声和毒物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保护劳动者身心健康,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发生。
(市安监局牵头。各有关行业部门、技术服务机构配合。2017年-2019年每年选定1-2个行业开展)
17.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工作。通过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工作,重点分析尘、毒等职业病危害防治情况,为进一步开展专项治理提供借鉴。
(市安监局牵头,各县安监局配合。2018年-2019年每年开展一次)
18.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执法检查(技术抽检和技术复核)。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切实加大职业病危害防治监督执法,督促用人单位全面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对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进行核查,了解和掌握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指标和浓度情况,为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提供技术支持,为用人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提供科学依据。
(市安监局牵头,各县安监局配合。2017年、2019年分别开展一次技术抽检和技术复核)
19.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专家库建设。在原有职业健康专家库的基础上,补充不同专业技术人员,进一步加强专家库建设,充分发挥专家库专家参与建设项目单位的职业健康“三同时”自主审查、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处置等工作。
(市安监局牵头,市有关行业部门配合。2018年底前完成)
20.积极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帮扶活动。利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适时开展高风险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中小微用人单位治理帮扶和公益援助活动。通过帮扶,有效减轻中小微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资金压力,提高全市职业病危害整体防治水平。
(安监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2018年、2019年开展,市、县两级财政保障)
21.建立职业健康与安全生产一体化监管体制。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坚持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建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执法体制”的要求,积极推动和落实备案审核审查一体化、检测申报评价一体化、宣传教育培训一体化、隐患排查治理和职业病危害治理一体化、职业病危害防护(要求)和安全生产标准化一体化、安全巡查和职业病危害防治督查一体化、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防治考核一体化。
(责任单位:市安监局、市卫计委、市煤炭局、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和市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2018年底前完成)
22.加强职业健康医疗检查机构建设与管理。市卫计委要加强对全市职业健康医疗检查机构的建设与管理,制定管理办法,规范检查程序和检查内容,规范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统一报告格式和内容,提升职业健康检查质量,针对检查结果向用人单位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建立本市职业健康检查电子档案(基本信息),并与市职业病危害防治信息化应用平台对接(达到资源共享),定期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情况和诊断鉴定情况进行分析评估,评估情况要定期通报市安监局和相关部门。
(市卫计委牵头,市安监局等有关行业部门配合。2018年底前完成)
23.加强放射防护管理。明确用人单位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防护监管职责,摸清本市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各环节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及相关情况,建立用人单位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接触人员信息库,督促相关用人单位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加强对用人单位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接触人员的管理和监控,确保不发生辐射类职业病危害事故。
(市环保局牵头,市卫计委、市安监局和有关行业部门配合。2018年底前完成)
八、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建立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责任制,定期研究解决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研究制定行动计划,明确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和工作任务,强化用人单位主体责任落实,加大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考核力度,确保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二)落实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依法依职开展工作,加强协同配合,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卫计委要重点加强职业健康医疗检查机构的监督管理。安监部门要重点加强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业健康培训、职业病危害普查,职业病危害评估、治理帮扶、公益援助、信息化平台、技术抽检和复核等工作。发改委要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积极做好调整产业政策相关工作,限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落后技术、工艺、设备以及材料的使用。经信委要发挥行业管理职能作用,在行业规划、标准规范、技术改造、推动过剩产能退出、产业转型升级等方面统筹考虑对职业病危害的防治效果,不断提高职业病危害防治水平。煤炭和煤层气部门要做好煤炭行业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对建筑施工领域中的职业病危害进行专项治理。财政部门要保障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重点做好用人单位劳动者的职业病危害合同告知和工伤保险等工作。各级工会要依法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三)加大投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各地实际,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合理安排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加强对防治任务完成情况和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考核,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用人单 位要切实保障生产工艺技术改造、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工作场所检测评价、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健康教育培训等费用。
九、总结评估
各级职业病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定期总结并收集有关单位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相关资料,定期分析评估工作开展过程中的经验和不足。职业病危害防治行动结束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对职业病危害防治行动工作进行总结,总结情况报市职业病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市职业病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全市职业病危害防治行动落实情况进行总结评估,评估结果报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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