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预防职业病时应尽的义务有哪些
1.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
2.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
3.正确使用和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时报告。
职业病防治分为几级预防
第一级预防,又称病因预防
是从根本上消除或控制职业性有害因素对人的作用和损害。可从改进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合理利用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几个方面,消除和控制职业病危害,以减少工人接触的机会和程度。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改进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使其符合我国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职业卫生立法和有关标准、法规制订;个人防护用品的合理使用和职业禁忌证的筛检等
第二级预防,又称临床前期预防、“三早”预防
尽管第一级预防是最理想的方法,但所需费用较大,在现有的技术条件下,有时难以达到理想效果,仍然会出现不同健康损害的人群,因此,第二级预防也是十分必要的,其主要手段是定期进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和对接触者的职业健康检查,以早期发现病损,及时预防、处理。
第三级预防,又称临床预防(病后处理)
是指在患病后,积极治疗,合理康复,救死防残。其预防的原则:一是对职业病患者调离原工作岗位,积极治疗;二是对生产环境和工艺过程进行改进,既治病人,又治理环境;三是职业病患者合理康复,预防并发症,救死防残。
职业病预防顺口溜
预防职业病要有力,以下顺口溜可以帮到您:
勤洗手、戴口罩,职业病无处躲。
劳动强、休息好,身体好像猛虎跑。
黑白颠、左右看,眼睛很健康。
调节好、姿势直,腰椎才不受罚。
环境清、通风好,空气新鲜不可少。
比较安全设、防护全,工作更比较安全有保障。
快乐健、领先跑,职业病远离我。
职业病预防十六字方针
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方针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是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法律依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 综合治理。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各国法律都有对于职业病预防方面的规定,一般来说,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疾病才能称为职业病。
在生产劳动中,接触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有毒化学物质,粉尘气雾,异常的气象条件,高低气压,噪声,振动,微波, X射线,γ射线,细菌,霉菌;长期强迫体位操作,局部组织器官持续受压等,均可引起职业病,一般将这类职业病称为广义的职业病。对其中某些危害性较大,诊断标准明确,结合国情,由政府有关部门审定公布的职业病,称为狭义的职业病,或称法定(规定)职业病。
职业病的防范措施
1、各项目部应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识别、确定职业病危害种类,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
2、在确定的职业危害作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志。
3、施工现场在进行石材切割加工、建筑物拆除等有大量粉尘作业时,应配备有效的降尘设施和设备,对施工地点和施工机械进行降尘。
4、在地下室等封闭的作业场所进行防水作业时,要采取强制性通风措施,配备行之有效的通风设备,进行通风,并派专人进行巡视。
5、对从事高危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工作时间应严格加以控制,并有针对性的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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