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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刘是某石料公司职工,从事风钻等工作,3年前,他感觉身体不适,去医院检查,经诊断,医院出具了“尘肺I期”的初步诊断。随后,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也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认为小刘属于职业病观察对象。1年后,小刘再次到医院复查,诊断结论仍然属于职业病观察对象。小刘认为,虽然他只是疑似职业病病人,但依法也应享受职业病待遇,单位应支付其工资和医疗费。
就此,我们咨询了律师,一位律师称,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49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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