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第一章总则
1、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第一章总则的主要内容如下[strong]职业病预防条例[/strong]:立法目的:为[strong]职业病预防条例[/strong]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strong]职业病预防条例[/strong],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促进经济发展。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生产经营者。
2、用人单位需建立并完善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对职业病的有效管理和预防,从而提升职业病防治的整体水平,并承担起防止职业病发生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strong]职业病预防条例[/strong]他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明确指出,为[strong]职业病预防条例[/strong]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和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根据宪法,特制定本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5、《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修正)共七章九十条。
6、第一条 为了规范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的监督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用人单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质量管理体系关注的是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标准[strong]职业病预防条例[/strong],通过持续改进和标准化流程[strong]职业病预防条例[/strong],确保最终产品或服务达到预期的质量水平。环境管理体系则致力于减少对环境的影响,通过识别和管理环境因素,制定并执行环保措施,以降低污染和资源浪费。
企业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三体系的建立,是企业内部管理规范化和高效化的重要手段,也是提升市场竞争力和声誉的关键因素。具体而言[strong]职业病预防条例[/strong]:质量管理体系[strong]职业病预防条例[/strong]:强化品质管理,显著提升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国际招标中成为企业的“绿卡”,消除国际贸易壁垒,为企业的国际化发展铺平道路。
文件编写以整合型管理体系为目标,具体策划时,可分别编写质量管理手册、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手册,或合并编写三体系管理手册。编写原则是:可合并的不分开,暂时不宜合并的,以符合标准为前提,尽量压缩文件个数。
E(Environment)指的是环境管理体系,S(Safe)指的是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和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OHSAS18001是企业常见的三种管理体系认证。一般正规企业至少需要进行ISO9001认证,而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的管理体系则常作为投标的必要条件。这三个管理体系的认证,如果能够一同进行,其效果和效率会大大提高。
“QES”是质量管理体系(ISO9001)、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ISO45001)整合在一起,形成的综合管理体系。其中,Q代表质量(quality),E代表环境(environment),S代表安全(safety),同时表示职业健康安全。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
法律分析:为加强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防治工作,强化煤矿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保护煤矿劳动者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通过这个规定,旨在提升煤矿作业环境的安全性和职业健康标准,保障矿工的权益,确保他们在工作过程中免受职业危害的影响。该通知的发布标志着对煤矿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的重要一步,旨在持续改善煤矿作业条件,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
煤矿职业危害(以下简称煤矿职业危害)主要包括粉尘(如煤尘、岩尘、水泥尘),化学物质(如氮氧化物、碳氧化物、硫化氢),以及物理因素(如噪声和高温)等潜在危害因素。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的核心理念是坚持以人为本,坚持预防为主,采取综合治理的策略。
四十七) 锚喷支护时实施湿式钻孔, 作业地点设置风流净化水幕并用除尘器净化。(四十八) 转载及运输过程中采用喷雾降尘和密闭尘源除尘。(四十九) 露天煤矿作业要求湿式钻孔、破碎作业防尘、司机操作室防护、运输过程洒水等。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强调了对矿工健康的保护。企业需遵循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的原则,设立专门的防治领导机构和管理机构,负责防治规划、制度的制定和职责分工。煤矿建设项目需提交相关报告,以便监管机构审查。
重大事故是指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急性职业中毒,或死亡10至30人。 特别重大事故则是指急性职业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者死亡人数超过30人的严重事故。
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第二章预防
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第二章预防强调了对有害作业[strong]职业病预防条例[/strong]的预防和控制。依据第八条,涉及有害作业[strong]职业病预防条例[/strong]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工业项目(简称建设项目),其卫生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使用,并符合国家和本省卫生标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须有卫生行政部门、其他相关部门和工会组织参与。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劳动活动[strong]职业病预防条例[/strong]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生产经营者。
将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生产经营者。”将第十条修改为:“生产或者引进有毒工业新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向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中毒救治与防护方法等资料。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生产经营者以外的用人单位,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其职业病防治活动,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第四十五条本条例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第六章监督管理的相关内容如下:卫生行政部门的分级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职业病防治上实行分级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规划与规范:起草、制定地方职业病防治规划和相关技术操作规范。
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第八章附则
1、第四十四条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生产经营者以外的用人单位,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其职业病防治活动,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第四十五条本条例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2、”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建立职业性健康检查制度。职业性健康检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3、《职业病防治法》共七章76条,分总则、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
4、法律总共分为七章,包括总则、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共计90条。自2011年12月31日起开始施行。职业病防治法赋予了劳动者一系列权利和义务,旨在确保他们的健康和权益。
5、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制定旨在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和相关权益,以及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该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 《职业病防治法》于2001年10月27日通过,由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审议通过。
6、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修正)共七章九十条。
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第五章鉴定与处理
1、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应将鉴定结论送交劳动者及其所在单位,并根据国家和本省规定进行职业病报告。若发生急性职业中毒或其他急性职业病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组织抢救,并向所在地卫生及有关部门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将根据各自职责进行调查处理。
2、第七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了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及其后果和所采取的防治措施的权利,享有获得职业病预防、保健、治疗、康复的权利,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检举和控告的权利。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应当遵守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3、”将第三章章名修改为“监测和检测”。将第十七条修改为:“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负责对有害作业单位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卫生检测、评价。“卫生检测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检测标准和技术规范,不得违反国家规定重复检测。
4、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5、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第六章监督管理的相关内容如下:卫生行政部门的分级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职业病防治上实行分级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规划与规范:起草、制定地方职业病防治规划和相关技术操作规范。
6、是指职业危害因素超过国家标准或者可能引起职业病的作业。本条例所称工业新化学品,是指在我省首次生产、引进的工业化学品。第四十四条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生产经营者以外的用人单位,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其职业病防治活动,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第四十五条本条例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职业卫生法规有哪些
劳动保护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如《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等。
我国职业卫生法规体系分为五个层次,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该法规定了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加强职业卫生管理、防范职业危害等职业卫生相关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这是一份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清单,其中列出了我国当前已经确认的职业病种类,有助于职业卫生治理和预防。
卫生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以下几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这是为了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安全和公共卫生而制定的法律法规。主要内容包括传染病的预防与监控、疫情报告和通报等内容。加强对传染病的防控管理有助于保护群体健康和安全。
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涵盖了多个方面,主要包括:工作场所的安全卫生标准、职业病的预防与控管、劳动者的健康监护、危险源的识别与评估、职业卫生服务的提供与监管等。此外,还包括了对违反职业卫生法规的处罚措施,以确保法规的有效实施。
卫生监督涉及的法律法规繁多,主要法律有五部,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除此之外,还有超过一百部的行政法规和众多与卫生相关的标准与规范。
职业病人在医疗卫生机构治疗期间,发现职业病,应当承担什么责任?_百度...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四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strong]职业病预防条例[/strong],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strong]职业病预防条例[/strong];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2、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3、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strong]职业病预防条例[/strong];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4、用人单位承担迅亮斗。 根据中国政府网于2005年8月1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在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在收到通知后,应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
5、民事赔偿: 如果用人单位在导致劳动者患上职业病的过程中存在过错,例如未履行法定的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义务等,劳动者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民事赔偿的范围更广,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
6、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的决定(2002)_百度...
”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职业病诊断的鉴定,由劳动者或者其所在单位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职业病诊断争议由设区的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十将第五十四条改为第五十条,修改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由安全生产监督、劳动、质量技术监督、卫生、公安和环境保护等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此外,还对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修改,并根据本决定对有关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在2011年和2016年进行过修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于2011年12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于2002年5月1日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2年5月1日正式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是52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于2011年12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出修改。《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如下:第三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法律分析: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是于2011年12月31日公布实施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12月31日通过,并于同日由第五十二号主席令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第三章监测和检测
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第三章主要讲述了职业病的监测和检测。其中,第十七条明确指出,依法设立的获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负责对有害作业单位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卫生检测与评价。
”将第三章章名修改为“监测和检测”。将第十七条修改为:“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负责对有害作业单位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卫生检测、评价。“卫生检测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检测标准和技术规范,不得违反国家规定重复检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生产经营者。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职业病防治上实行分级管理。
十将第四十七条改为第四十五条,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及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十删去第四十八条。
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第四章聚焦健康检查,旨在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第二十一条明确建立职业性健康检查制度,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执行。检查对象、项目和周期遵循国家与本省相关规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对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
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第六章监督管理
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第六章监督管理的相关内容如下[strong]职业病预防条例[/strong]:卫生行政部门的分级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职业病防治上实行分级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规划与规范:起草、制定地方职业病防治规划和相关技术操作规范。
第七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了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及其后果和所采取的防治措施的权利[strong]职业病预防条例[/strong],享有获得职业病预防、保健、治疗、康复的权利[strong]职业病预防条例[/strong],以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检举和控告的权利。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应当遵守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strong]职业病预防条例[/strong],严格执行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依据《食品卫生法》、《职业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等一系列重要的卫生法律和法规,江苏省卫生监督所受省卫生厅的授权和委托,负责在全省范围内执行具体的卫生监督执法任务。这涉及到食品卫生、职业病防治、医疗机构管理等多个领域,旨在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十在附则原第四十五条之后增加一条:“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生产经营者以外的用人单位,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其职业病防治活动,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本决定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十将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企业事业单位招工、劳动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职工、未成年工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十删去第四十五条。十删去第四十六条。
云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
第二十七条 提供职业病防治服务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包括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开展职业卫生服务应当取得省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批准证书》、《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证书有效期为4年。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做到1人1档。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从事有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各种用工形式的劳动者,享有同等职业病防治待遇。
法律客观:职业病赔偿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工伤保险等待遇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这是从昨日云南省启动的《云南省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上获悉的。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云南省职业防治条例》,社保局应证明在企业申报参加工伤保险时、已履行了需要进行岗前体检的告知义务,否则认为社保局已接受工伤保险参保申报。因为煤矿作业易引起吵尘肺是众所周知的常识。
职业性呼吸系统疾病是一类严重影响呼吸功能的职业病,其代表包括矽肺、煤工尘肺等。以云南省个旧市为例,这个被誉为“锡都”的地方,锡矿开采工人的职业病主要为“肺癌”。早在60年代,周恩来总理就给个旧市锡业题字“抓好肺癌防治工作”,这一批示充分体现了中央对职业病防治的高度重视。
你好,尘肺病属于职业病,在全国范围内的鉴定程序都是一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护职工健康,消除粉尘危害,预防尘肺病的发生,促进生产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所有从事粉尘作业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第三条 尘肺病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吸入粉尘引起的以肺组织纤维化为主的疾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旨在保障职工健康,防止尘肺病的发生,促进生产发展。条例适用于所有进行粉尘作业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强调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在尘肺病防治工作中的领导和监督责任。
条例背景及目的:尘肺病是我国危害劳动者健康的重要职业病之一。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尘肺病的发病率有所上升。《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的制定是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尘肺病的发生,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防治内容:条例中明确了防治尘肺病的措施和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第二章着重于尘肺病的预防和控制措施。第七条规定,所有进行粉尘作业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必须采取综合防尘手段,采用新技术和设备以降低作业环境的粉尘浓度,确保不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职工健康,消除粉尘危害,防止发生尘肺病,促进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所有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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