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的话:安监总局将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支撑体系调查工作,故特发此函予以告知,望大家注意。
安监总厅安健函﹝2017﹞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和《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健全职业健康监管支撑保障体系,摸清我国职业卫生技术支撑能力现状和建设需求,现就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支撑体系摸底调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对象
省、市(地)、县(区)级安全监管部门;各有关职业卫生技术支撑机构。
二、调查内容
(一)安全监管部门职业卫生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情况。
(二)安全监管部门职业卫生执法装备配备情况。
(三)安全监管部门职业卫生专家队伍建设情况。
(四)现有职业卫生技术支撑机构的支撑能力和为安全监管部门提供政策研究、法规标准制定、宣传教育、科技规划、监督执法、事故调查等方面技术支撑的情况。
三、调查要求
(一)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摸底调查工作,省、市(地)、县(区)级安全监管部门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支撑体系基本情况调查表》(见附件1,以下称表一)分别填写本级信息,并对下一级上报的信息进行汇总。
(二)省、市(地)、县(区)级安全监管部门分别指导本级认定的职业卫生技术支撑机构填报《职业卫生技术支撑机构基本情况调查表》(见附件2,以下称表二),技术支撑机构加盖公章后报送本级安全监管部门,本级安全监管部门汇总后报送省级安全监管部门。
(三)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将汇总后的表一(加盖公章)和技术支撑机构填报的表二,于5月12日前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健康司(联系人及电话:郦净、李戬,010-64463002、010-64463460)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健康司将适时对各地职业卫生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情况进行调研。
附件: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7年4月14日
鉴于安监总局将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支撑体系调查工作,特对以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相关资质的规定予以提醒:
1、职业健康检查资质: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2、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资质: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资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4、职业病诊断资质: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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