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职业病防治措施有哪些
施工现场必须设专人供水和专用保温饮水桶,水桶加盖加锁,防止污染。个人防护措施 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的有关规定,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的健康,针对个人制定防护措施。
为了有效预防建筑行业的职业病,可以采取一系列措施。要求员工在工作期间穿工作服、佩戴口罩,这是最基本的防护手段。此外,通过定期举办职业病讲座和宣传活动,增强员工的职业健康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控制职业病危害源头:通过合理的设计和工艺改进,消除或减少职业病危害的来源,如采用低毒或无毒的原材料、改进生产设备和工艺等。提高职业病防护设施:提供适当的通风系统、排烟除尘设备、噪声控制装置等,以减少工人接触职业病危害的机会。
加强职业卫生的培训和宣传教育 对新工人进行就业前的安全和职业卫生培训,对从事有职业危害工作的人员进行教育,使操作人员了解本工种、本岗位的具体有害因素的危险性,产生原因和地点,进入人体的途径和预防方法,切实做好职业病的预防。
作业场所防护措施:在高温期间,为职工备足饮用水或绿豆水、防中暑药品、器材。个人防护措施:减少工人工作时间,尤其是延长中午休息时间。
建筑行业职业病防治措施:作业场所防护措施 各项目部应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识别、确定职业病危害种类,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在确定的职业危害作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志。
建筑业按项目参保的工伤人员如何申领工伤保险待遇
按项目参保的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的,由所在的用人单位至项目所在地的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待遇申领手续。建筑施工企业以建设项目参保且已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参保期内发生工伤的人员可按《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
首先,需要进行工伤认定。受伤职工或其家属可以在事故发生后的一个月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没有及时申请,受伤职工或其家属在事故发生后的一年内也可以提出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证明以及医疗诊断证明等。
社会保险证:证明用人单位已按规定参加了社会保险。伤残鉴定证明:对于已发生工伤的职工,需提供由相关部门出具的伤残鉴定证明。书面申报表:根据所在地区的具体要求,准备相应的书面申报表,如《广东省职工工伤医疗费用申报表》、《浙江省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等。
工程项目买了工伤保险员工受伤后才提交名单这样还能享受工伤待遇。
填写《厦门市工伤保险待遇审核表》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请表》。提供工伤确认书复印件。提交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劳动能力鉴定书原件或《厦门市工伤职工医疗终结临床体检与诊断表》(适用于轻伤职工自愿放弃劳动能力鉴定的情况)。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建筑工程职业卫生措施管理制度
与职工签定劳动合同,对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2)职业卫生管理负责人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给职工解决实际疑难问题。(3)对职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上岗期间定期职业卫生培训。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认真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贯彻执行卫生部《职业卫生健康检查管理规定》和《山东省职业病防治条例》以及《淄博市职业病防治监督办法》等有关卫生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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