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要不要职业病工伤维权?很纠结,希望得到条友们的建议和指
遇到过纠结的,没见过你这么纠结的!
既然已经认定为工伤,也进行了工伤评残,并且达到了9级伤残,那为什么不要工伤待遇呢?

达到伤残等级的工伤待遇一共有三笔钱,一个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你说社保基金已经给你了。那么还有另外两笔钱,一个是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也是由社保基金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这两笔钱各省规定的支付标准不一样,广东省的应该是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2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8个月的本人工资,加在一起也有好几万呢。

你不要,不是便宜了用人单位,单位也不会因为这个念你的好、说你懂事,反过来还会说你傻,你想想是不是。不要想那么多,什么要不要呀?要不回来怎么办?不给怎么办?你还没去尝试呢,怎么知道不行!是自己应该得到的,就是我的,踏踏实实的找他去要!实在怕麻烦,你可以找一个律师给你法律援助,符合规定的话,法律援助是不用花钱的,只要你给他授权,他就帮你去走法律程序,替你去要钱了,也不用你来回跑,多合适。

被买断工龄后查出患职业病,怎样维权
诊断为职业病的,到社保局办理工伤认定,之后进行工伤鉴定,按鉴定等级支付补偿金 诊断职业病一个月内,单位应该去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单位不申请的,本人诊断职业病一年内可以到社保局申请工伤鉴定补偿金标准规定在《工伤保险条例》第35-37条《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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