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法第36条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21
2021年3月12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公布了新版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代替2012年安监总局公布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新版目录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等级“较重”删除,简化为“严重”和“一般”两类,与现行法律、法规和标准有效衔接。
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具体内容是什么
《职业病防治法》的总则部分对职业病防治的基本方针、基本制度作出了规定。这些基本方针、基本制度主要有:
1.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这是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必须坚持的基本方针。
2.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这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也是制定职业病防治法的前提,或者说是这部法律产生的基础和最充足的理由。
3.实行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这是在立法过程中确立的职业病防治的一项基本的制度。它的核心是用人单位对职业病防治负有法定的责任。
4.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这是职业病防治中保护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措施。工伤是指劳动者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的总称,将职业病列人工伤的直接理由就是劳动者是在用人单位中引致的疾病和蒙受的损害。
5.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职业病防治法》明确了职业卫生监督制度是由国家实行的制度,对职业卫生实施的监督管理是国家管理职能的体现。
6.加强社会监督。
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由谁制定
职业病的分类管理办法由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部门联合规定。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所称的建设项目,是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程度,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一般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和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是:
(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
(三)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
(四)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职业病管理方针是什么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的方针和原则
第3条规定,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一切职业病防治工作,都遵循以上方针和原则。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是根据职业病可以预防,但是很难治愈这个特点提出来的。所以,职业病防治工作必须从致病源头抓起,实行前期预防。
“预防为主”,是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基础和前提,就是要做到“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把职业病防治工作,由传统的发生问题后进行处理的工作模式转变为预防管理的模式,把工作重点放在预防上,不要等产生了职业病再去被动地处理后事,而要把职业病危害消灭在萌芽状态。
《职业病防治法》的总则部分对职业病防治的基本方针、基本制度作出了规定。这些基本方针、基本制度主要有:
1、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这是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必须坚持的基本方针。
2、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这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也是制定职业病防治法的前提,或者说是这部法律产生的基础和最充足的理由。
3、实行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这是在立法过程中确立的职业病防治的一项基本的制度。它的核心是用人单位对职业病防治负有法定的责任。
4、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这是职业病防治中保护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措施。工伤是指劳动者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的总称,将职业病列人工伤的直接理由就是劳动者是在用人单位中引致的疾病和蒙受的损害。
5、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我国的职业病防治方针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预防为主就是要在工艺、技术、装备上采取防范措施,有效地控制和防止粉尘、毒气、噪声、放射性物质等危害因素对从业人员造成健康危害;防治结合就是在预防的基础上,加强职业病的诊断、治疗和康复工作,减轻职业病带来的痛苦和损害;分类管理是指对行业和危险源进行分类监控和管理,综合治理就是要采取工程技术、检测检验、个体防护、管理制度、治疗康复等综合性措施,有效防范职业危害,降低职业病发病率。
职业病防治工作原则是什么
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方针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是分类管理、综合治理。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三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十五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扩展资料
职业病预防需要有综合性的措施。
1、首先,企业需要做好岗前培训,告知工人了解自己的工作环境,以及存在发生职业病的危害,增强工人的预防意识,并从源头上做好防护措施,如安装隔音防震、吸声设备等,为工人提供合格的个人防护用品。
2、其次,由于每种职业病的早期症状不同,工人要熟悉相关的职业病知识,如工作环境中含有铅,需要了解铅中毒的早期症状等。
3、最后,企业需为员工提供定期的职业健康检查,及早发现职业病并采取治疗措施,减少职业病带来的影响。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我国《职业病防治法》关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方针和原则: 第三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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