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职业病鉴定,需要什么证明和办什么手续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按职业病预防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天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之前发生的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你可以查看:
发生工伤事故或被诊断为职业病后,如何申请工伤认定?
个人如何申请职业病鉴定
你好,职工个人可以申请职业病鉴定,当事人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鉴定申请.鉴定申请需提供的材料包括:鉴定申请书,职业病诊断病历记录,诊断证明书,鉴定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到当地的省市级职业病医院进行检查,确诊为职业病后,单位在30天内向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单位没有规定的时间内申请的,个人或家属在1年内申请,得到《工伤认定结论书》并认定为工伤后,伤情治疗稳定就可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根据鉴定得到的伤残等级享受工伤待遇。
个人怎样申请职业病鉴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根据你描述的,应该未超过时限,单位说报晚了,是不存在的。即便是单位不给你申报,你有一年期限可以以个人名义申报工伤认定。
你说的那个 问题来了,七天假期完全算请假我没咋看懂。按照上面我给你解释的时限,这个时间是不影响你申报工伤的。
最后开具病历,其实是受伤初次诊断证明,申报工伤的必备资料之一,用于证明你受伤事实的。你去的诊所或者医院开具就行,能否作为依据得看当地人社部门怎么判别。
做职业病鉴定,需要什么材料
申请职业病鉴定需要以下资料: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
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还需要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等资料。
进行职业病鉴定需要以下材料:
1.患者的个人身份证明和基本信息;
2.工作单位的证明文件,包括工作合同、工资单、工作岗位描述等;
3.医疗记录,包括病历、诊断证明、治疗记录等;
4.职业暴露史,包括工作环境、工作时间、接触的有害物质等;
5.职业病防护措施的证明文件,如防护设备使用记录、培训记录等;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职业病鉴定申请表、职业病鉴定委托书等。这些材料将有助于专业鉴定机构评估患者是否患有与工作相关的职业病。
离职后职业病鉴定可以申请吗
辞职后可以申请职业病检查。
对于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职工,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法律有特别的规定。《劳动合同法》
第42条规定: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36条规定:劳动者享有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的卫生保护权利。第32条规定: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结合本案,如果单位不同意对当事人进行健康检查,当事人一是可申请劳动仲裁,确认解
除劳动关系无效,并要求单位对当事人进行健康检查;二是如果病情急,当事人可直接到有资质的医疗单位去检查身体。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40条、49条规定:劳动者可以
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如果经检查,确属于当事人从事原工作时发生的职业病,那么一切后果都应由原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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