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
法律分析: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strong]违反规定职业病[/strong],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strong]违反规定职业病[/strong],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strong]违反规定职业病[/strong],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strong]违反规定职业病[/strong],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strong]违反规定职业病[/strong]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负责人刑事责任等。
劳动者依法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较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类:基本权利:有接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权利;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的权利;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后果及防护措施的权利;要求用人单位提供防护设施和用品、改善工作条件的权利。
享受批评、检举、报告权,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享受拒绝违章作业权、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享受参与决策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享受工伤社会保险权。
劳动者还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和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劳动者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包括接受职业卫生检查、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多种权益。同时,也对用人单位和相关部门提出了相应的职业卫生保护义务。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劳动者具有如下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接受职业卫生检查。
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以改善工作环境,降低职业病危害的风险。
改善工作条件;(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
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规定,造成重大处多少罚款
法律分析: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负责人刑事责任等。
用人单位违反防治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规定,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年修正本) 第七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按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严重程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三类: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
第五十三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的行为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将被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关闭,并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若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职责和职业病前期预防的规定
1、为了更好地预防职业病[strong]违反规定职业病[/strong],保护劳动者健康[strong]违反规定职业病[/strong],《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做出明确规定,违反该项规定[strong]违反规定职业病[/strong]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strong]违反规定职业病[/strong]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2、本题考查的是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职责和职业病的前期预防的规定。《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3、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的方针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是根据职业病可以预防,但是很难治愈这个特点提出来的。所以,职业病防治工作必须从致病源头抓起,实行前期预防。
4、.工作场所的职业卫生要求 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6项要求[strong]违反规定职业病[/strong]:(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5、前期预防:用人单位需严格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落实预防措施。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要及时申报,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要进行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和投入使用。
如不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导致职业病危害怎么处置
劳动者不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导致职业危害,违反《劳动法》第三条 、第五十六条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单位的规章制度,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并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劳动者纪律处分和要求一定比例的直接经济损失赔偿。劳动者可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险)。
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人为造成安全装置实效。包括拆除安全装置,让安全装置失效,人为调整让安全装置失去作用。用手代替工具操作。包括用手代替手动工具,用手清除切屑;不用夹具固定,而用手直接拿工件进行机械加工。物体存放不当。包括工具、材料、垫腿、石膏板不合格品不按类别、不按规定的位置、场所存放。
劳动防护用品看起来没什么特别之处,但它却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避免各类事故和职业危害发生的辅助防护装备,可以说穿戴好劳保用品是搞好生产的一道安全屏障。如果不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则是一种明显的违章违纪行为,不仅有损企业形象,还影响员工的安全健康。
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同时,及时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如果自己长期在煤矿、采石场或有毒有害等场所工作,发现自己身体不适,一定要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所属的职业病防治所进行诊断,确认为职业病后,再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劳动防护用品的选用原则及使用方法: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选用,根据生产作业环境、劳动强度以及生产岗位接触有害因素的存在形式、性质、浓度(或强度)和防护用品的防护性能进行选用,穿戴要舒适方便,不影响工作。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处罚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处罚如下: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strong]违反规定职业病[/strong],有下列行为之一[strong]违反规定职业病[/strong]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用人单位若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将面临以下法律责任:若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强度或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用人单位将受到警告,并被责令在限期内纠正。若逾期不改正,将被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若用人单位未能按照规定执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将面临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甚至可能被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责任:《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二项:未采取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睢(二)必须保证工作场所符合职业卫生要求,严禁在职业病危害超标环境中作业。
第一条 为[strong]违反规定职业病[/strong]了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放射工作单位及其放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如下修改: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规定
1、用人单位若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将面临以下法律责任:若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强度或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用人单位将受到警告,并被责令在限期内纠正。若逾期不改正,将被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在《职业病防治法》中,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有责任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具体而言,用人单位应当遵循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动者。
3、一)必须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严禁责任不落实违法违规进行生产。针对问题:当前一些用人单位特别是中小微型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不落实,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不重视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各管理环节责任不明确,违法违规生产现象屡有发生,针对上述情况,本条规定提出相关要求。
4、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5、不行,必须是有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评价,见《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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