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报告制度内容是啥?
1、职业病报告工作是国家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关人员必须依法行事,如实报告,不得有虚报、漏报等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报告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实施和监督本办法的执行,对执行良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违规者将进行相应处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此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卫生部备案。
2、我国的职业安全健康规章制度中,针对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统计报告与处理有着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七条,这项制度核心内容包括:按照国家法律和法规进行事故报告、统计以及调查处理。(一)关于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和处理 经过40多年的发展,我国已经建立了科学的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和处理体系。
3、该制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职业病危害监测方法和要求:确定监测方法、监测频次以及监测人员的职责和要求,确保监测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职业病危害评价方法和要求:确定危害因素的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和评价人员的职责和要求,对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情况进行全面评价。
4、.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2.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职时的职业健康检查。3.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
5、职业病报告制度 急诊室、门诊部、住院部的接诊医生为职业病责任报告人。接诊医生发现可疑急性职业病病例,必须积极做好病人的抢救治疗,并立即报告防保组。医院防保组应立即核实,并在24小时内将《职业病报告卡》报至市疾控中心。
6、【释义】本条关于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2007年国务院制定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报告和处理进行详细规定。
7、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具体内容是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职业病体检报告可以做为法律依据吗
1、法律分析:职业病体检医院出具的报告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除了职业病医院之外,当地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个别医院的安监局/疾控授权也能做职业病检查,这个需要视当地的不用要求不同情况来判断。没有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或者健康检查没有发现异常的,诊断机构可以不予受理。
2、该职业健康体检要求的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是职业健康体检的法律依据。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健康保护条件,并组织劳动者进行定期的职业健康检查。
3、法律分析:职业健康报告一般保存两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三十二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有效时间为一年。
4、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离职前应当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依法保存检查结果。离职前没有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用人单位不得劝退、辞退或者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按照以上规定,离职人员的体检日期应该是在离职之前进行的职业健康检查的日期。
5、第三:我们公司这类情况很多,我们全部都给员工做了体检的,体检报告是法定的证据,对企业是有帮助的。
6、即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据调查,每年新增职业病患者达到约5万人。成为我国一大社会问题,影响到那些劳动者的工作和健康。定期的职业体检是有效发现和预防职业病的手段。
职业健康评价报告有哪些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健康检查报告。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对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预测性评价,提出防护措施。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健康检查,评估健康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要对职业病危害程度严重的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是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技术性文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目的、依据、范围、内容和方法。
职业卫生三同时做以下三个报告:安全预评价或者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安全设施设计,以确保项目投产后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建立、健全了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卫生健康档案等有关制度及防治措施。由矿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负责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负责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定期与山东公信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取得联系,对全矿各施工地点的粉尘、噪声等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检测。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调查研究背景:介绍调查研究的目的、依据和范围。 职业病危害因素评价:对特定职业环境中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评价,包括化学因素、物理因素、生物因素、人因因素等。 职业病危害风险评估:对评价结果进行风险评估,确定职业病发生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什么要求的时...
对于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较长、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异常的劳动者,应当及时进行复查,一般不超过6个月。 对于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较短、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异常的劳动者,应当在1年内进行复查。 对于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较长、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正常的劳动者,应当在2年内进行复查。
二)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劳动者。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第十二条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的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第十三条职业健康检查应当根据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按《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的规定确定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
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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