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鉴定需要经过哪些部门
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并发给《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劳动行政部门据此确认工伤,并通知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机构发给工伤保险待遇。同时,由"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按照原劳动部《职工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劳险字〔1992〕6号)评定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并享受相应待遇。
职业健康检查由哪个部门批准
职业健康检查通常性的有这个职业健康卫生所去负责的,还有的是防疫中心去负责的,但是他们的一个目的就是检查各方面比较细致,然后收费各方面是比较贵的,只有这样才能够啊检查的比较仔细,代表权威性,一般的人民医院是不可以的,也没有这个权利,更没有这个职能方面去做的。
职业健康检查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 23 号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3月15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部 长 张文康 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于2015年5月1日起被《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取代。《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经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批准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名单、地址、检查类别和项目等相关信息。
第五条 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涉及放射检查项目的还应当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
(二)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场所、候检场所和检验室,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具有与批准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执业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卫生厅批准。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并不是所有医疗卫生机构都能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满足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的六项条件,并且在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完成备案。
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该及时向社会公布备案的医疗卫生机构名单、地址、检查类别和项目等相关信息,并告知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在该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内注明检查类别和项目等信息,公众可通过查阅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公开信息,及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来获悉其职业健康检查的能力。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不正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3号《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第五条 职业健康检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二、《职业病防治法》 第三十六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职业病鉴定找哪个部门
申请职业病鉴定该找卫生行政部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
二、申请职业病鉴定所需材料
申请职业病鉴定所需材料如下:
1.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
2.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4.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还需要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等资料;
5.与诊断有关的其他资料。
当地法医部门。
省、自治区、 直辖市 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 职业病防治 工作制定职业病诊断机构设置规划,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职业病诊断争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当事人如果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区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申请鉴定需向鉴定办提供以下资料:
1、职业病鉴定申请书(当事人自行书写)
2、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
鉴定工作由职业病鉴定委员会来进行。作为职业病的鉴定机构,职业病鉴定委员会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职业病诊断机构即职业病鉴定委员会。劳动者申请职业病鉴定可以向当地的职业病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然后按程序进行鉴定。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鉴定是哪个机构负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章有关条款规定:职业病诊断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卫生厅)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的诊断。
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办法由哪个部门负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章有关条款规定,(一)职责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二)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三)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职业病伤残等级的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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