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
1、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工作,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制定本规范。
2、国家安监总局于2015年2月发布了《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该规范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进行现场采样检测时的要求进行了明确。用人单位在此过程中应保证生产过程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故意减少生产负荷或停产、停机。
3、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
4、这项强制性的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定期检测。根据《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是指用人单位定期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
5、根据《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指的是用人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定期检测。用人单位必须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制度,每年至少一次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进行全面检测。
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
1、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第七章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三十七条:急性职业病事故处理:发生急性职业病事故或可能引发重大职业病事故且拒绝治理的单位,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有权报请同级政府同意,责令其停业整顿。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生产经营者。
3、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职业病防治上实行分级管理。
4、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第四章聚焦健康检查,旨在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第二十一条明确建立职业性健康检查制度,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执行。检查对象、项目和周期遵循国家与本省相关规定。
5、十删除第三十八条。十在附则原第四十五条之后增加一条:“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生产经营者以外的用人单位,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其职业病防治活动,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本决定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6、是指职业危害因素超过国家标准或者可能引起职业病的作业。本条例所称工业新化学品,是指在我省首次生产、引进的工业化学品。第四十四条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生产经营者以外的用人单位,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其职业病防治活动,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第四十五条本条例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的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技术服务机构)从业行为[strong]职业病管理技术规范[/strong],提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水平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上海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控制中心工作规范详细规定[strong]职业病管理技术规范[/strong]了该中心的组织结构、职责和质控流程。第一章总则:旨在促进中心的科学发展,定义质控中心为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对本市和外省市在沪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质量管理的机构。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坚持诚实守信原则,依法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确保技术结论科学、客观、真实,对出具的职业卫生技术报告承担法律责任。坚持优质服务理念,强化服务意识,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能力和水平。坚持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恪尽职守,自觉维护行业形象和信誉。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为职业病防治提供技术服务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要求,为用人单位提供技术服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开展工作中,必须遵循严格的法律和规定。首先,根据第三十条,机构应独立进行技术服务,确保科学、客观、真实地反映服务事项,并对技术报告的准确性负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强调了透明度和便利性,要求机构公开办事制度和程序,简化手续,以方便服务对象,并确保服务质量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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