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职业病的诊断标准
1、放射性职业病的诊断标准 采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受照史和过量照射情况的资料。必须由病人所在单位和/或有关辐射防护部门,提供下述有法人代表签章的资料和数据:职业受照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健康档案(复印件);个人和/或场所剂量监测历史记录情况;受照射情况和受照时的个人和场所剂量监测结果。
2、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包括的种类有:外照射急性放射病;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外照射慢性放射病;内照射放射病;放射性皮肤疾病;放射性肿瘤;放射性骨损伤;放射性甲状腺疾病;放射性性腺疾病;放射复合伤;根据《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放射性损伤。
3、应遵照循证医学的要求做好诊断与鉴别诊断。 2 2 危害因素判定原则 1 应有职业照射的受照史。 2 其累积受照剂量(含剂量率)达到各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中给出的剂量要求,特别是属于确定性效应的放射性疾病。
4、gbz的意思是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gbz是一个缩写,全称为GBZ-2002,它是一系列关于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的总称。这些标准是为了规范职业病诊断和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而制定的。
5、射线照射后发生的白血病(除外慢性淋巴细胞性白血病);甲状腺癌和乳腺癌(女性)。(3) 接受镭-226a射线照射后发生的骨恶性肿瘤。根据患者性别,受照时年龄,发病潜伏期和受照剂量计算所患恶性肿瘤起因于所受照射的病因概率(probability of causation,简称PC)。PC》50%者可判断为放射性肿瘤。
6、进行职业病诊断重要的前提条件是职业史。职业病判断标准: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为职业病。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加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而制定的。
职业病噪音聋诊断标准
八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中的第15条指出,如果双耳听力损失达到41dB HL或以上,或者一耳听力损失达到91dB HL或以上,则可以被认定为职业性噪声聋。
轻度噪声聋:26dB~40dB(HL) 中度噪声聋:41dB~55dB(HL) 重度噪声聋:≥56dB(HL)我国职业性听力损伤诊断标准(GB16152-199GBz49-2002)的颁布实施不仅为职业暴露群体的听力保护以及职业性听力损伤/耳聋患者的相关权益起到积极推动作用,同时为职业病防治机构提供了诊断和评定依据。
职业病噪音聋诊断标准 职业性噪声聋系指劳动者在工作场所中,由于长期接触噪声而发生的一种渐进性的感音性听觉损伤。 确切的噪声作业史系指在超过GBZ2所规定的工作场所噪声声级卫生限值的噪声作业,即工作场所的作业人员8h等效接触噪声限值≥85dB(A)。
与旧版相比,新标准有显著变化:首先,诊断名称调整为《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以反映其职业病的特性;其次,更加重视噪声暴露与听力损伤的剂量—效应关系,提供更为科学的评估依据;另外,观察对象的定义和分级制度进行了简化,只保留轻度、中度、中度噪声聋三个级别,以便于实际操作。
噪声聋职业病鉴定标准是按照损失的听力鉴定的。具体情况如下:10级:双耳听力损失大于26db,或者一耳大于56db,即为10级(最轻)。
根据相关规定,噪声性轻度耳聋可以评定为10级伤残。双耳听力损失高于或等于26分贝或单耳听力损失高于或等于56分贝,判定为轻度耳聋。十级工伤标准包括无功能障碍、无需医疗依赖或仅需一般医疗依赖、器官部分缺失、形态异常及无生活自理障碍等条件。
部分听觉丧失算不算工伤?
1、由于工作造成的部分听觉丧失算工伤,公司需要按照十级伤残标准进行赔偿。部分听觉丧失的双耳听力损失在26db以上,一耳损失要再56db以上才算十级伤残。伤残等级等鉴定完成之后再申请工伤,赔偿金主要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神经性耳聋工伤属于几级伤残具体需要进行鉴定。工伤鉴定的国家标准,标准共分10级。符合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的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的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3、法律主观:根据 刑法 第95条的规定,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机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害属于重伤。
4、轻微伤指的是造成人体局部组织器官结构的轻微损伤或短暂的功能障碍。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5、对于神经性耳聋工伤工伤鉴定的国家标准,标准一共是分为10级。符合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而其中五级至六级的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对于七级至十级的则是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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